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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水务局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判执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的我局在行政决策、法律实施、社会服务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乏和隐患风险等问题,提出的促进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相关的工作建议。第三条局机关各科室及局直属各单位办理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适用本工作制度。第四条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按以下流程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一)收件登记;(二)指定责任领导;2(三)指定承办科室,明确承办人员;(四)制定方案,认真整改;(五)回复;(六)备案;(七)归档。第六条局机关各科室及局直属各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后,应当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并送局主要负责人指定责任领导,由责任领导指定承办科室(单位);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指定牵头科室(单位)及协助办理的科室(单位)。责任领导负责督促承办科室(单位)做好建议的整改、回复等工作。第七条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八条承办科室(单位)要针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理:(一)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能够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到位并及时回复。(二)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应当及时整改、回复。整改、回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因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办结回复的,经责任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应当在2个月办理期限届满前书面函告建议单位,并说明理由。3(三)对因客观原因难以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回复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书面说明情况。(四)对不属于本局办理事项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建议1个月内书面反馈建议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承办科室(单位)对司法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进行回复前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按第八条的要求及时限进行回复。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具体回复时限要求的,按建议要求的时限进行回复。第十条承办科室(单位)作出的书面回复时,要同时将办结回复情况报局法制科,局法制科要及时建立详细的台帐。局法制科要及时将承办科室(单位)作出的书面回复报市法制局备案。第十一条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二条承办科室(单位)及相关科室(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机关开展建议回访工作,应当积极配合市法制局实地检查建议的整改情况。对检查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并说明情况。第十三条承办科室(单位)和相关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办理工作,要针对建议进行认真4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回复。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回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山水务局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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