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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执行董事和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出资人合法权益。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第三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委派监事1名,职工监事1名;监事长和委派监事由集团任命派出;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集团考核合格后,可以连选连任。第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集团监事会批准。(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企业执行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履职档案。(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执行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损害本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配合上级对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六)对执行董事、高级经营管理层人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质询。(七)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经理层决策制度,并监督执行;(八)对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询问,要求其就相关情况或问题作出解释。(九)要求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十)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审议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十一)对财务状况、预算执行、重大投资、贷款、担保、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及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对必要事项进行调查。(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十三)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十四、配合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十五)接受并组织完成集团监事会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七条监事会在每次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并上报集团监事会,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三)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四)集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上报。第四章监事会监事长第八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监事长由集团任免,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或与监督职责相关的工作,不得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九条监事会监事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管理状况和执行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以及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重要情况、重大事项,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第十条监事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各类专项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并对决议和报告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四)代表监事会与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沟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要求和督促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五)列席或派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六)代表公司监事会向集团监事会报告工作。(七)定期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共性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对策或建议。(八)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章监事第十一条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较为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或管理工作经验。(三)能够维护出资者和职工权益。(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六)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功底。(七)具有较强的大局观念,组织纪律性强。第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监事要遵循“五要”、“五不”行为规范,“五要”既:(一)要加强财务会计、审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学习,注意了解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情况,丰富相应的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二)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三)要依法监督,善于工作,加强沟通,提出建议,维护权益。(四)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力,求真务实全面准确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五)要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埋头苦干,深入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五不”既:(一)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二)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占公司财产。(四)不得获取规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工作要求报送、报告监督事项或报告不及时的。(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未要求纠正的。(三)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重大异常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不报的。(四)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五)违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禁止行为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第六章监事日常工作考核第十五条监事的日常工作应当接受监事会的考核。第十六条监事应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由监事会监事长对监事出席会议的情况作出统计和考勤,对于经常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由监事会视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建议更换。第七章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节召开方式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季度召开一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三)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被提起诉讼时。(四)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五)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部门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六)集团监事会要求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送达。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事由及议题)。(三)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四)监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五)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实行执行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二十三条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四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集团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第二十五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直接向监事长提交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长受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的三日内,监事长应当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第二节议事范围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为:(一)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本公司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二)审议与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三)审议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并出具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六)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第三节会议表决与决议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表决通过。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第三十条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四节会议记录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数、会议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和记录人。(三)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三)会议议程。(四)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发言要点、主要意见。(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第五节资料保管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长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监事会对全部文书、资料档案都要实行保密制度,确保企业信息安全。第八章监事会办公室工作职能第三十六条主要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和牵头开展内控工作。(一)负责制订监事会工作制度,提出监事会工作的任务和目标。(二)负责公司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审核和处理监事会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等工作。(三)负责按照要求组织、协调监事会的各项调研、检查活动。(四)负责协助落实监事会决议或决定。(五)负责按照监事会要求,牵头开展内控工作。(六)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相关准备。(七)负责起草监事会的工作计划、文件、报告、活动安排、总结。(八)负责对集团监事会工作对接和集团监事会迎检工作以及监事会信息报送。(九)负责公司内控建设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评价工作。(十)承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监事会办公室工作由监事长分管。第九章监事会职工监事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产生监事会职工监事,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集团监事会统一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人、集团委派监事1人、职工监事1人。监事长、委派监事由集团任命,职工监事
本文标题:公司监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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