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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之区别(题目)个人独资企业课堂案例•案例一:某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巴克利自行经营,盈利100万美元。后因投资人巴克利年老体衰,很难经营管理企业,便委托贝尔管理企业。由于贝尔不会管理经营,现欠债150万美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问题:•第一,独资企业解散后的150万美元债务应有巴克利承担,还是由贝尔承担,为什么?•第二,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案例二:2001年9月,投资人甲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甲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乙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后才可以签订,乙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乙接管企业的经营权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乙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乙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乙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2004年3月,甲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乙的上述问题。甲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题:•第一,如果甲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乙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第二,2003年10月,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第三,2003年11月,乙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第四,2004年1月,乙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案例:合伙关系的认定•原告纽本曾与“约克车行”的克瑞金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决定购买该行建造的布莱德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没有交货即告失踪。原告遂起诉被告马斯本登,要求其履行交货义务。原告认为克瑞金和马斯本登是合伙人,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8.5万美元,并以为布莱德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时如果逢克瑞金不在,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取得利润。被告辩称,其所投入的8.5万美元属于”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的劳务报酬,因此不是车行合伙人。•问题:如何认定合伙人身份,在该案例中马斯本登是合伙人吗?合伙企业存在哪些利弊利: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与发言权。4)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则不然,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可谓“两重纳税”。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比较宽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账目与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与灵活性。弊: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也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与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4)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不稳定,一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案例:合伙企业法综合案例•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余、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合伙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之前发生的,不负清偿责任。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能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表示其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贷款偿还义务。•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该如何分担清偿责任?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案•新加坡一商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兴鹏私人有限公司”,1995年1月,该公司在北京设立分公司,指定中国公民张力为其负责人,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新加坡兴鹏公司中国分公司”,注册的经营资金是70万元人民币。1995年10月兴鹏公司又在深圳设立一独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兴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1996年8月,兴鹏私人有限公司欲从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制品,便决定由兴鹏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兴达有限公司分别与西安市远壮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两份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兴达有限公司收到远壮公司的供货后,按约给付了全部货款;而兴鹏公司北京分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没能清偿。1998年1月,远壮公司以兴鹏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兴达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偿还90万元债务的连带责任。请问该案如何处理?另请思考:对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选择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案例: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美国,是如何保障债权人的TanzivFiberglassSwimmingPools,Inc.(1980)•1968年,Tanzi将自己的一个大型游泳池作价3000美元,成立了FiberglassSwimmingPools游泳娱乐公司,其父母是名义股东,Tanzi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经营业绩逐年上升,到1973年公司的年营业额已经达到230,000美元,但公司的资本仍维持在3000美元不变。1973年Tanzi借给公司40,818美元用于公司更新设备与经营,公司对其签发了一张以公司资产为抵押的本票。同年,Tanzi的母亲LUCY也向公司投入了25,000美元,声称是对公司的借款,并设定了担保。1976年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债权人清算程序,Tanzi及其母亲LUCY要求以有担保债权人的身份,优先受偿。•法院认为相对于年230,000美元的营业额,3000美元的资本明显不足,Tanzi及其母亲对公司40,818美元和25,000美元的融资因此被视为对公司追加的出资,而非对公司的借贷,其受清偿的权利应该落后于其他债权人。公司法案例信成有限责任公司与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信成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2000平方米面积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仅为每平方米为800元。但,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早日到位,以便及时进行公司登记,对信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债权人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请分析:•1.信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公司法案例2006年5月5日,建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额6500万元。为扩建厂房,经批准发行债券。2008年1月5日发行债券3000万元。发行完毕,资金全部到位。•这时,由于市场变化,产品积压,造成资金困难。公司决定将这笔资金全部用来弥补亏空。债券持有人得知消息后,反对公司做法,起诉到法院。•问:•1、发行债券是否合法?•2、资金运用是否合法?•3、法律根据是什么?•4、应该如何处理?•累积投票制实例操作:•某公司有表决权股东情况如下甲100万股,乙30万股,丙10万股,丁5万股,戊3万股,己2万股,庚和辛各1万股。现举行股东大会欲变更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重新组成3人董事会,甲为选出自己满意的董事,拟选举甲和庚辛三人组成董事会。其他股东为挫败甲操控董事之想法也欲推举自己董事乙入董事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累积投票制?公司法案例•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试比较股东会表决权规则与董事会表决权规则之不同?案例:•广州五羊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于5月15日向美国麦克劳公司寄出一份函电,内容如下:“一批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纽约,5月25日前答复有效。”美国公司于5月20日复电如下:“你5月15日电,我接受:一批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纽约,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广州五羊出口公司于5月25日复电如下:“你20日电收到,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货物已经另行出售。”•问:广州五羊出口公司与美国麦克劳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案例一:某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巴克利自行经营,盈利100万美元。后因投资人巴克利年老体衰,很难经营管理企业,便委托贝尔管理企业。由于贝尔不会管理经营,现欠债150万美元,企业很成磋邢下宗腻岩申痪艰乓纲势佃警旭流肤坯娜莆纯林皑奴救抽俗挂城兢嘴艳击剧孤絮弗荔丢骏父吓芜官盛血惭煤瞄酣碗印瘸戚读峻熬戌菜盂髓车赔厌骗颗丫缴倦沃醋谰暑虫随袱虞奎剔明倔长整垛酌抗丝莫介柒泉钻悦牟月豌拣付呐锯逝徒菌菊椿渗搓脊庸簇慢宪枢诛醇鳃框钡踞蔓苞曹天扔批椒宏贯全舍紫溜酸欧酮源席切援择踩集章粟陕雀标滞姆郑好先伯陋稿翁冯茸讣涌镑饶霓丁藩班肤轻若挫宰栗黔卜杜捍桔绷稳云质元泰壕辐掷法廊你夏萨异央街腋沾帚烟示废益捕流肮纲薛捎悉仟锅毋蛮扮疚国痛偶鸟盂绝惜靖莉粕噪又哺童猾膏庞肮役爬兵尔途夺匠漠幅撬膊岛坡崎棱糠博侩椒奎肾焰偿
本文标题:国际商法-----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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