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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3.2.1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4.1.1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4.2.4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4.2.5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4.2.6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4.3.1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4.3.3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4.3.10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4.3.11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5.1.2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5.2.1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5.2.2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5.2.5装修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必须有TVOC、苯、游离TDI(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5.2.6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3.3装修用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苯及混苯。5.3.6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工具。6.0.4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标准(见附表)。6.0.18当室内环境污染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合格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6.0.20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附表:污染物质名称一类民用建筑工程二类民用建筑工程游离甲醛(mg/m3)≤0.08≤0.12苯(mg/m3)≤0.09≤0.09氨(mg/m3)≤200≤400氡(Bq/m3)≤0.2≤0.5TVOC(mg/m3)≤0.5≤0.6一类建筑: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二类建筑: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场所,餐厅,理发店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名称项目限量值混凝土外加剂GBl8588—2001氨≤0.10%(质量分数)名称项目限量值A类(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2≤1.0和ir≤1.3要求,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含量GB6566—2001装修材料B类(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2≤1.3和Ir≤1.9要求,不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内、外饰面)C类(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Ir≤2.8要求,C类装修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名称项目限量值硝基漆类聚氨酯漆类醇酸漆类溶剂型木器涂料GBl8581-200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750光泽(60~)≥80,600光泽(60~)80,600550苯b/%≤0.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454010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0.7重金属(限色漆)/(mg/kg)≤可溶性铅、镉、铬、汞≤90、75、60、60名称项目限量值内墙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200游离甲醛/(g/kg)≤0.1GBl8582-2001重金属/(mg/kg)可溶性铅、镉、铬、汞≤90、75、60、60名称项目限量值橡胶胶粘剂聚氨酯类胶粘剂其他胶粘剂胶粉剂(溶剂型胶粘剂)GBl8583-2001游离甲醛/(g/kg)≤0.5----苯D/(g/kg)≤5甲苯+二甲苯/(g/kg)≤200甲苯二异氰酸酯/(g/kg)≤451010总挥发性有机物/(g/L)≤750名称项目限量值缩甲醛类胶粘剂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橡胶类胶粘剂聚氨酯类胶粘剂其他胶粘剂胶粉剂(水基型胶粘剂)GBl8583-2001游离甲醛/(g/kg)≤111-1苯/(g/kg)≤0.2甲苯+二甲苯(g/kg)≤10总挥发性有机物/(g/L)≤50名称项目限量值木家具GBl8584-2001甲醛释放量mg/L≤1.5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可溶性铅、镉、铬、汞≤90、≤75、≤60、≤60名称项目限量值(单位:毫克/千克)壁纸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GBl8585-2001重金属(或其他)元素钡、镉、铬、铅≤1000、≤25、≤60、≤90砷、汞、硒、锑≤8、≤20、≤165、≤20氯乙烯单体≤1.0甲醛≤120名称、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非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聚氯乙烯卷材地板GBl8586-2001玻璃纤维基材其他基材玻璃纤维基材其他基材≤75≤35≤40≤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节录)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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