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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CPA考试《经济法》第8章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1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 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虽然今年教材没有变动,但是由于去年教材受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影响,在破产受理和破产财产的界定上有很多的新增,所以预计本子今年会继续考查案例分析题。 2.本章的重点为破产受理、破产财产和破产清算。 3.本章知识点比较琐碎,需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有一定的学习难度,建议先把握主线,再各个击破。 【考点一】破产申请(三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连续三年命题,重点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和破产申请人。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2(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2.地域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二、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的总规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债务人提出破产+资不抵债情况形式审查即可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债权人提出破产(2)债务人提出破产+资不抵债状况形式审查难以判断 【注意】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 同时存在下列三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的界定: (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3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当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存在异议时,可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更高公信力与证明力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判断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总额的依据。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注意】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口诀】人走财无,执行扭亏难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甲破产清算,下列情形中符合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主张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乙公司并未丧失清偿能力而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支持 B.甲公司所欠的全部债务尚未到期的,甲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 C.甲公司虽然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而无法清偿债务,但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此时不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D.甲公司虽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但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此时不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正确答案』B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原因。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因此选项A不符合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因此选项B符合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选项C、D的表述不符合规定。 三、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权人重整or破产清算【补充1】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但是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通过。【补充2】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担保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补充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举证证明未出现破产原因外,法院应当受理。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清算组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不享有重整申请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5 【注意】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关于破产申请的提出,说法正确的有( )。 A.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 B.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C.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组也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D.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法定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提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法定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管辖: (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举证责任:债权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而非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请求撤回申请。 【考点二】破产受理程序(两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近几年未曾命题,其中相对比较重要的是不予受理的无效理由。 一、资料审查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6 二、不予受理的无效理由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分析】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需考虑资不抵债。 2.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立即清偿,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虽然对双方有争议的那部分债权仍需通过诉讼解决。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7 【分析】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6.债务人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7.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链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8.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资产不明等逃债行为不是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 9.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 【链接】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 三、受理的时间性规定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8 债务人等申请债权人申请受理期限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特殊情况,上级批准,延长15日)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受理送达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提交文件通知债权人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四、不受理和驳回的处理不受理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后驳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总结】破产案件中,一般裁定不能上诉,只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上诉。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9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受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C.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4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D.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程序。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所以选项C错误。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
本文标题:CPA考试《经济法》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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