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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导论部分(1-2周)(2)著作权法(3-8周)(3)专利法(9-12周)(4)商标法(13-15周)(5)其他知识产权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16-17周)(6)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国际保护问题(18周)知识产权课程教学的内容安排第四编:商标法第四编:商标法第十七章:商标与商标权第十八章:商标注册第十九章:商标注册无效补正与争议的裁定第二十章: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二十一章:商标管理第二十二章:商标权的保护第二十三章: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第十七章:商标与商标权第一节:商标概述第二节: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第四节: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第一节:商标概述一、商标的含义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三、商标的分类四、商标的作用(略)一、商标的含义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其含义有:一、商标的含义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在社会各个领域人们为不同的目的使用不同的标志:例如:国徽、军徽、厂商标记,交通标记等,主要是起到区别象征和代表的作用。在这些标记中,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使用商标的商品是能够通过市场进行流通的动产物传统的,后发展的服务商标或服务标记。一、商标的含义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将不同企业生产或经销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区别开来。相同商品:又称同一种商品,是指商品普通名称相同,或者名称虽不相同但所指对象相同的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原料、用途或者功能等方面具有共同之处的商品。一、商标的含义1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具有可视性标志;通过人的设计,有意识地附着在商品上或商品的包装上的标记。附置商标的方式:使用标签、色印、刻印、烙印等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一)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是指有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他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通用名称:是对同一类商品的一般称呼。自行车、钟、手表等特有名称:是表明产地、性能、特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名称:贵州茅台;高州荔枝。商标法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1(一)商标与商品名称商标法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在我国商标一经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商品名称一般不作为权利客体,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二)商标与商品装潢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者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无需经过注册,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加以改动和改进。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三)商标与商务标语商务标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宣传用语和口号。用的文字比较简练形象,设计商品的性能、功能和特点,大多为赞美之词:质量上乘、赏心悦目、清脑健身等。如果具有独特的创造性和文字艺术价值的,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一)商标与特殊标志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工艺活动中所使用的出,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有效期为4年,核准登记之日起算起。可以延长。特殊标志经国务院核准登记可享有专有权,并可在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标志。三、商标的分类(一)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二)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及组合商标(三)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与集体商标(四)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一)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红塔山、可口可乐。服务商标是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全聚德、卖当劳;(一)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与1946年美国在法律中提出,现有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服务商标保护制度,我国与1993年修改商标法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条款”二、按其构成商标图案的形态分类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颜色组合及组合商标老蔡记三、按其使用者的不同进行分类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丰田汽车、松下家电;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例如:某某公司使用的商标;天意服装;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示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四、按其特殊性质分类: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和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的商标中,首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为该商标的联合商标;以牡丹为正商标、红白黑等;是一个整体不得分开转让。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雕牌洗衣服粉;肥皂等。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但实践中有注册的。又称保证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四、商标的作用(一)商品来源的表示作用(二)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三)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四)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第十七章:商标与商标权第一节:商标概述第二节: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第四节: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第二节: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外国商标制度发展概况二、我国商标制度沿革三、我国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改四、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一、外国商标制度发展概况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成为一种专门的法律制度,始于资本主义时期。商标保护的早期法律是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1803年颁布。商标保护国际化发展的标志是哪些法律规定了商标保护的原则;哪些是条约是关于商标法律事务所建立的一系列规则和办法。二、我国商标制度沿革我国建国以后,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人大常委会颁布《商标法》。三、我国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改自1982年我国建立商标法实施以来,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8年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1990年发布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3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1993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1、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2、禁止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3、增加商标注册审查的补正程序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4、扩大侵权行为界定范围,加大惩处侵权行为力度四、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这次修改的背景是与我国加入WTO有关,要适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要求。这是乌拉圭回合提出的新话题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四、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四、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1、商标权的主体资格。我国只有企业,个人不可获得,外国个人则可以,这就有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改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2、优先权利原则。Trips16条1款有保护在先权利的明确规定。我国商标法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览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四、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3、欺诈性注册。巴黎公约里有制止欺诈注册的规定。欺诈注册指注册人明知是他人的未注册商标而注册,要求举证的问题,比较困难。《商标法》商标法31条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的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四、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4、证据保全。增加了关于侵犯商标权的财产保全的规定。Trips并未达到财产保全的程度,目的仅限于保全证据,帐簿、广告等才具有证据价值,仅仅查封货物对证据保全不一定有很大意义。四、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5、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轨道,被称为我国新商标法的一个亮点。因为这是我国加入WTO遵守义务、履行承诺的要求,也是我国加大对原产地产品的保护力度,因为关于原产地名称的问题,已经成为WTO的重要议题之一按照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产品在本国未获得原产地保护,则不能要求在其他成员国内获得此项保护,反之则可行。此外,由于中国长期忽略了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造成了巨大无形资产的浪费,而且还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四、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例如:意大利生产的许多石料和石制品,在国际市场上就堂而皇之地以“大理石”或“大理石制品”推销,而中国的有关企业对此却无可奈何。在国际上,还有很多假冒我国原产地名称,牟取高额利润的现象。而这一切毫无顾忌地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我国原产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而且还使我国一些在世界上脍炙人口的名优特产的声誉受到了近乎毁灭地影响。比如:欧洲国家将生产的档次很低的瓷器或劣质瓷器以“景德镇瓷器”标注等等。四、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6、商标侵权的无过错责任。焦点是无辜销售者的责任问题,争论主要集中在无辜销售者的责任上,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不知就不能认定为侵权,这种观点就知识产权中一个特殊的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而言是对的,因为最近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确规定无辜销售人不算侵权,而且Trips协定也有类似规定,对集成电路是否侵权的认定过于专业,所以明确规定以过错为要件,四、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6、商标侵权的无过错责任。但这是Trips协定中唯一将过错作为侵权认定要件的规定因此是一个特例,除开这一特例,根据“明示其一即排除其它”的法律解释原则,可知其他侵权认定并不以过错为要件又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禁令)不以过错为要件,债权请求(赔偿)以过错为要件。这种观点基本上是对的,但不能绝对化。四、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2002年1月1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新条例》)有过教训。这个《新条例》完全取消了1991年发布的原条例中,对软件合理使用的规定,即“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从而,把我国所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的非商业合理使用软件,统统规定为非法,要加以处罚。四、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新条例》过度的“保护”大大限制了可供广大青少年学习的软件的数量,对于软件人才的培养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也严重脱离了我国当前的社会和执法的实际情况。根据各界的强烈反映,200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律解释》,将《新条例》这一条款的民事责任,限制在商业使用范围内,大大缩小打击面,可使广大公民和法人在教育、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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