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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八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行为。第九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职业年龄不得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七)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住宅楼不能作为办公场所);(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申请核定乙级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行为。第三章资质许可程序第十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向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八)企业营业执照;(九)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十)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七)项所列材料。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材料,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暂定期一年)》(正、副本)。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资质证书,不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又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重新提出暂定期一年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申请的,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遗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第十六条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暂定期一年)》。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有效期手续。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含暂定期一年),期满后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各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各市(行署)、县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一)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等发生变化的;(二)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股权、造价工程师人数等发生变化的;(三)企业注册地跨省及省內跨地、市变更。第十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一)款情形的,应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附表1)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二)款变更情形的,可向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不安更备案表(附表2)及提交有关材料,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登记,予以变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三)款变更情形的,我省转往外省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由省外转往我省的应由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经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款变更情形的,应向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经市(行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变更申请、有关材料及初审意见抄报所在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三)款变更情形的,我省转往外省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由省外转往我省的咨询企业应由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经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内跨地、市变更的,经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的依据及变更申请报告;(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三)变更后的企业章程。第二十二条企业组织形式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变更申请报告;(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三)变更后的企业章程。第二十三条企业股权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股权变更申请报告;(二)企业章程、出资协议;(三)股权转让协议书;(四)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企业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报告;(二)董事会决议;(三)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四)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住所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报告;(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三)办公住所产权或租赁证明。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报告;(二)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三)企业章程修正案;(四)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第二十七条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报告;(二)任职文件;(三)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简历;(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第二十八条企业注册地跨省及省內跨地、市变更的,除提交涉及上述所列变更材料外,需另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报告;(二)董事会决议;(三)原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出文件;(四)工商管理部门收缴原营业执照、单位印章证明;(五)工商管理部门移送企业登记档案的证明;(六)拟迁入地的企业营业执照;(七)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所规定的申请材料。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完成后,应在网上及时更改其变更事项和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信息。第三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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