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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初稿)黑龙江省森林防火办公室2013年1月修订2黑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3年1月修订(初稿)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灾害分级1.6高危火险区1.7高保护价值森林1.8重要设施目标2组织指挥体系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2.2扑火指挥2.3专家组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3.1火险预测预报3.2预警3.3林火监测3.4信息报告3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措施4.3省级层面应对工作5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5.1扑火指挥基本原则5.2扑火原则5.3供给原则5.4扑救措施5.5高危火险区扑火作战方案5.6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保护方案5.7人工增雨方案6后期处置6.1火灾评估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6.3工作总结6.4奖励与责任追究7综合保障7.1扑火前指基地保障7.2火场应急通信保障7.3储备物资保障47.4资金保障7.5技术保障7.6培训演练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8.2森林大火8.3高危火险区8.4高保护价值森林8.5重要设施目标8.6奖励与责任追究8.7预案解释8.8预案生效时间附件1、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职责任务2、《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3、《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4、各类应急工作统计数据表格5黑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3年1月修订(初稿)1总则1.1编制目的黑龙江省是森林火灾多发区,并且存在发生大火的危险性。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切实做好森林大火的扑救工作,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大火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1.2编制依据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市(地)、有关部门扑火6预案,结合《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对森林大火的扑救工作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森林大火的定义见附则。1.4工作原则1.4.1在省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下,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本预案和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1.4.2本预案涉及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各部门森林防火职责任务见附件。1.4.3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1.4.4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1.4.5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7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1.5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1.6高危火险区高危火险区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备形成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或者是森林分布集中连片的高海拔山地和大面积人工林;或者是大草塘沟较多的低山丘陵,林内外可燃物载量大,周围阻隔系统比较薄弱;又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深山区,扑火队伍短时间内到达和控制火场的条件有限,首次扑救成功率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10平方公里,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到1000公顷以上。1.7高保护价值森林根据《黑龙江省高保护价值森林判定技术方案》判定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已被判定拥有和8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共分为六个级别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每级高保护价值又具体分成几种类型的森林,如:自然保护区、原始林区、母树林、自然与文化遗址等。1.8重要设施目标重要设施目标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加油站、弹药库、军事设施、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等。2组织指挥体系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2.1.1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省森林防火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2.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管辖区森林防火工作。2.1.3预案启动后,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具体职责任务见附件。2.1.4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具体承担:材料综合、监测调度、扑救协调、后勤保障、通信保障、现场督导等工作。92.2扑火指挥2.2.1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施业区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必要时根据联防机制由区域联防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2.2.2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必要时,省森防指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省森防指扑火前线总指挥部,设立相应的火场应急工作组。省森防指扑火前线总指挥:副省长副总指挥:省森防指副总指挥和当地森防指主要领导调度指挥组组长:省森防指专职副总指挥综合保障组组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财务保障组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2.2.3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2.4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2.5为保障跨区支援扑火工作的调度和协调顺畅,必要时,省森警总队、省武警总队、省军区应指派联络员到省森林防火办公室24小时值班,承办协调联络工作。102.3专家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3.1火险预测预报依据省气象局中长期气候预报,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省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省气象局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省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省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省发布。3.2预警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响应按照《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3.3林火监测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森林火灾发生地利用巡护飞机、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3.4信息报告3.4.1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113.4.2本预案运行时,市(地)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于每日7时、16时通过黑龙江森林防火网向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报送重点火场综合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3.4.3本预案运行时,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起草《重要火情报告》,于每日7时、16时,报送省委办公厅总值班室、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省政府应急办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省森防指有关领导。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4.2响应措施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4.2.1扑救火灾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12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措施和规范化要求,按照本预案的“扑火指挥与扑救方案”条款和《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见附件)执行。4.2.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4.2.3救治伤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4.2.4善后处置13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4.2.5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4.2.6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4.2.7发布信息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4.2.8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4.2.9应急结束14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4.3省级层面应对工作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国家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省实际,设定省级层面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4.3.1Ⅳ级响应4.3.1.1启动条件(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4.3.1.2响应措施(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3年1月修订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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