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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守则》按使用的顺序,具体规定了六种估价方法,并规定只有在前一种方法不足以进行估价时,才能使用后面一种方法,以此类推。但当进口商提出要求时,可以把第四种和第五种方法颠倒使用。《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1.交易价值法(又称:成交价格法)第1条第1款:“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并按第8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的情况主要指交易价格中海关认为应计入而未计入与应扣除而未扣除的费用。《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并未包含在货物单据或发票价格中,为得到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应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价格的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包装和集装箱的成本和费用3)买方免费或减价提供用于进口货物生产的商品及服务4)专利费和许可费用5)由于转售或使用进口商品给卖方带来的收益6)假如以到岸价进行海关估价,运输、保险以及与进口地点有关的收费•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或成本,但这些费用能从实付价格或应付价格中区分出来,为得到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应将这些费用买方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扣除。应扣除的费用:1)进人到进口国关境后产生的运费2)进口之后产生的建设、装配、安装、维护或技术援助方面的费用3)进口国的关税和国内税收4)在计算货物完税时,由独家代理商和经纪人获得的买货佣金和特别折扣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2.相同商品交易价值法第2条第1款: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的海关估价。《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所谓相同货物指在各方面相同:包括其物理性能、质量、信誉。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它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产品的定义。•如果具有两个以上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3.相似商品的交易价值法相似商品:“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类似货物。”《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所谓类似货物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确定时应考虑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现有的商标等。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4.倒扣价格法或扣除法以进口货物的国内销售单价为基础,扣除货物进口以后产生的费用,得出该货物进口的入门价格。《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进口以后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在进口方发生的佣金,利润,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运费、保险费及其有关费用;是否扣减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关税及其他费用和增值税等国内税。•这些费用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决定。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5.估算价值法计算价值包括: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制造或其他加工的成本或价值;向境内销售同级或同类货物的通常利润和管理费用;将进口货物运输到进口港口或进口地点起卸前的费用及保险费。《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6.顺序类推法如果使用上述方法均无法确定海关估价,海关可以根据进口成员的现有资料,用其它合理的方法加以确定。并且,如果进口商有要求,就应将所确定的海关估价和所使用的方法以书面形式告知进口商。《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本文标题:海关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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