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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新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对比讲解引言为使更多创新型企业得到政策支持,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正式对外公布。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2008版管理办法相比较在保持基本认定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对原先很多细节有疑义的进行了补充说明,在领域上做了重大调整。管理办法修改整体思路指标细化监管完善认定条件的相关指标进一步细化,更具有操作性职责明晰进一步明确认定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真正实现高新的监管有法可依,明确处罚措施及相关条件为什么要修改简化认定程序借鉴国际经验顺应科技体制改革需求对实践发现的问题修正修订要点放管结合加强监督管理重点扶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接轨国际探索普惠性税政推动审批优化提高工作效率扶持新兴业态修改技术领域改动的主要方面1、检查监督2、认定机构3、财务税务4、高新技术5、认定条件6、时间期限7、其他条件8、资格取消政策对比检查监督旧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第二章(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第二章(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无相关规定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同胞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解析:1、把第二章(三)(四)进行了合并,但是用词上出现细微变化,由原先出现重大问题地区提出整改意见,变成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2、新办法增加了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将原先三部门联合的临时随机抽查和财政部专员办的巡检常态化,更加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管理。合并条款,并在用词上出现细微变化,而且建立了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意味着今后国家会对更多的对高企工作进行抽查和指导,从而规范并监督高企认定与运作。政策对比认定机构旧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第八条(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解析:1、在明确领导小组是三部委组成基础上,在办公室人员上也进一步明确也是三部委联合组成,日常事务也应是三家共同的事情。2、明确省级认定机构职责:高企认定、提交工作报告、高企报备、颁发证书、复核申请、选择评审专家(明确必须要有技术和财务专家)、监督检查、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明确指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及日常工作为三部委联合组成,不再单一由科技局进行推广与认定,使各部委之间的条件、材料更好的统一,从而使高新更具有真实性与统一性。政策对比财务税务旧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第十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第十一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第十二条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第十二条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解析:1、暂行办法中是将三挡变成两档,但正是文件中还是以三挡作为标准,但是小企业6%的研发投入被改为5%。2、现行管理办法只要求企业出具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新办法则新增要求披露完整的审计报告,还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而且需要提供三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新管理办法中降低了小企业研发费用所占比例,虽然看似放宽了要求,但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作为新增加的法定提交材料,企业应该按照要求提供,而且2014版申报表由原来的17张增加到41张,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纳税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政策对比高新技术旧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第十条(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第十一条(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四)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第十二条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解析:1、在知识产权方面,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与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查困难,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2、明确了高企领域是对于技术领域的范围认定而非产品。3、对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做相关材料表述而不是说知识产权证书新管理提高了对认定知识产权的要求,而且鼓励传统产品制造业做研究开发,突出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性。政策对比认定条件旧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第十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第十一条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第十二条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十二条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无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解析:1、取消了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设定。但是对于研发人员比例还是不变。但对于研发人员学历是否有要求还存在争议。2、无实质变化,只是因为现在涉及五证合一等各种原因,所以就采取笼统表述。3、新办法增加涉密企业允许参加高新认定,主要解决了过去涉密企业是否可以参加认定,各地口径不一的问题,强调只要确保信息安全,即可参加高新认定,更符合企业实际需求。新管理办法中去除了对大专以上30%的人员要求,由于五证合一,所以也重新修改了对企业证件的描述,此外这次的管理办法中还增加了涉密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扩大了高新认定企业的范围。时间期限1、新办法将企业的报告时限从原来的15日扩大到了三个月,更有利于企业进行相关维护和操作。(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2、现行管理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来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3、新办法对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压缩了高新申请的时间其他条件1、第十三条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特别强调,按照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依据本条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要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比资格取消旧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解析:1、现实生活中存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轻微违规行为,便被取消资格的现象,因此,新规定更加尊重实际工作中的千差万别,更公平合理。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机关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国家需要有进一步规定来防范权力滥用。企业重大违规行为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并补交税款。并且新加入的条款进一步强化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使得政府能够更加准确的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宏观调控。总结在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作为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大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意义重大,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的最新体现。在与企业最为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一、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国家政策,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二、完善以往政策的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三、是明显强化后续监督力度,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违规成本增大。
本文标题:高新对比讲解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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