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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1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范学院经管系白林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2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的发展,经济的竞争、科技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教育的竞争。因此,世界各国都把教育放到了重要的位置。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社会发展从来不是自发的过程,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不会自动带来教育的发展,不会自动解决种种社会问题。必须通过一种社会的理性手段,保证教育的协调发展,才能使教育真正发挥它在现代社会中应有的作用。因此教育法就是现代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理性的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的经验。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今已有10年多了。这10年是我国高等教育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保证.高等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知识传播、知识创新、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和知识运用的重要功能,具有学科交叉综合、教学科研结合、青年人才辈出的优势,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高等教育适应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要求,《高等教育法》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制定《高等教育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在整部法律中,这一宗旨贯彻始终。在法律条文中还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对高等教育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发挥主力军作用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4《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完善了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体系,为我们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加快了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在教育领域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高等教育法》根据《教育法》中对高等教育的原则规定,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了具体的全面的规范。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5《高等教育法》重点解决了以下问题:规范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经费投入体制。招生和就业制度、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理顺了政府、社会和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体制。规范了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了高等学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了高等教育质量标准,提高了教学质量,使高等教育规模、质量、结构、效益进一步得到协调发展.规范了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经费筹措方式和资源合理配置等问题,使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有了法律保障。规范和保障了高等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6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天职,“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的这旬名言,说明从古代起,人们就已认识到教师是既当“经师”,又当“人师”。经师教学问,人师则要教行为,教道德,教学生怎样做人。高等学校教师肩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他们应当既是学术方面的专家,又是培养造就人才的行家。这就要求高校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要的教育法规、教育科学、心理科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树立依法从教的观念和科学的教育观念,熟悉教育活动中的心理现象,懂得教育规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正是针对这些要求而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技能和水平,使他们能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胜任教育教学工作。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7教育法的涵义及特征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教育法的涵义教育法以教育关系为调整对象。教育关系是在教育中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关系。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目的、内容,向受教育者施加影响的活动,以促进人自身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发展。教育主体及其活动的多样性、教育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在一般意义上使用教育法这一概念时必然是广义的,而非狭义的。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8二、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的特征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标志所在。了解教育法的特征是为了更好地把握教育法的性能、作用,把握教育法的自身规律,以便我们更好地运用法律。(一)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确立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提供的行为标准是从各种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一般尺度,而不是指对某一特定场合和特定主体的个别性指令。可预测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稳定性,可以反复适用,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9(二)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教育基本法、教育法规等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实际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习惯规范等),国家以一定形式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明文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道德或习惯等规范是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10国家制定和认可教育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个人的教育利益与社会的教育利益的矛盾,采用设定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方式来确定人们的教育活动方式,把教育主体的行为限制在国家意志许可的范围内。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教育活动方式有三种:(1)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规范);(2)应该这样行为(义务性规范);(3)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国家用严格的罚则来保证权利得到享受,命令得到执行,禁令得到遵守。这就使三种行为方式相互补充,建立一定社会所需要的教育法律秩序。这也把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教育原则、教育理论规范以及其他教育规范区别开来,划清了法与非法的界限。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11(三)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人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正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般来说,法律上的权利就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受法律保护;而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12(四)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任何社会规范的实现都要有一定保障机制,但方式不同。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了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专门的国家强力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必须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的根本保证,这是教育法的特征之一。但这不等于说教育法不需要教育,主体自觉自愿地遵守它、执行它。教育法也是有一般社会规范共有的特点,它需要人们自觉地实施它,也只有当其深入人心,并变为绝大多数人的自觉的行为时,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13(五)教育法以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教育关系是围绕培养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相比,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教育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领域。2、调整教育关系有特殊的法学原则根据教育的性质和特点,教育法在调整教育关系时,实行的是以下一些法规:遵循教育客观规律的原则;教育与社会相适应原则;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原则;教学民主的原则;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我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作为了基本原则。教育关系以培养人才为核心,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特点。教育活动,是与人类共存的永恒的智力开发活动;是延续和发展人类文明智力接力活动。教育领域有其自身特殊的规律。例如,教育要适应人的发展特点;教与学相互依存;传授知识与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相互促进;循序渐进,因材施教等等。教育活动,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依托其特殊的场所——学校来进行。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143、在教育领域形成了一系列特殊的教育法律制度。上述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关系的特殊性说明,教育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如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等等。(六)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指:确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确定这种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同形式和确定法律制裁的不同方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15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中既有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同的主体,更有其他法律关系中没有的主体。如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家长等,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由教育法确定的,其权利义务也是教育法赋予的。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性质和形式,有教育法自身的特点。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有一部分权利义务产生在有隶属关系的主体间,如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此时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职能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它们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除此以外,在教育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中,还有一种平等的关系,或者是有很大民主性的法律关系,甚至是十分特殊的法律关系。例如,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以人才委托培养合同关系,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关系,教师、班主任与家长之间的关系,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教师聘任关系,学校与企业联合开发的合同关系或联营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也不同于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16学校活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都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的创造性活动。它要求有一个心情舒畅、宽松和谐的环境,要求尊重人的智慧和才干。尽管在学校内部也有一个管理问题,但它有别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管理,不是一种简单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学校必须依靠广大师生民主办学,这也是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所要求的。师生关系就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说他们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或是不平等的关系。师生之间是一种尊师爱生的特殊关系,它在我国许多教育法律规范中都有体现。因此可见教育法中权利与义务是一类较为特殊的权利义务,由反映教育法律的教育部门法专门调整。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173、教育法制裁的方法有自己的特色。法是有强制性,教育法也有强制性。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比较完善的。其特色是:教育法强制实施的力度和范围与其他法有很大不同;正面奖励的规范比较突出;法律的实施同时依靠社会力量的维护和公民的自觉遵守,教育关系到公民自身和其家庭成员素质的提高,有共同的利益基础,也比较容易自觉遵守;在制裁手段上要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和刑事的制裁方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淮南师院经管系白林18三、教育法的效力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生效范围,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对人
本文标题:高等教育法规概论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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