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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一、为加强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市财政局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二、报废、报损的界定(一)报废:指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超期服役、质量低劣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可申请报废:1.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已属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设备;2.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效率低下,不宜继续使用者;3.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但设备性能严重降低,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4.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反复出现故障危及安全,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5.遗失主要零配件,不能修配,或产品转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无法使用者;(二)报损:指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损坏而丧失效能,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三、报废报损条件(一)正常报废原则上指已达到国家及当地财政局规定的使用年限(征询省教育厅装备处或参考其他高校),已完全不能使用或不能修复使用的资产;(二)若提前(或非正常)报废,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备损坏赔偿处置证明,或其他原因提前报废,需出具系处、专家小组的技术鉴定书,由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共同确定并签注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办理报批手续;(三)被盗的物资设备应出具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划清责任并按规定办理报损手续。四、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审批程序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其次,报总务处审核并组织相关技术专家鉴定通过,第三,由总务处集中统计提交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四,再报市财政局审批通过,方可报废。五、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处理(一)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缴总务处废品库,并办好移交手续,如搬移有困难的设备,使用部门需标明设备地址,以便处置时看现场;(二)原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其拆卸或处理,更不得私自变卖,须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单位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的,须在报废申请中说明,待上报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方可拆卸,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六、报废仪器设备残值处置(一)残值处置采取集中竞拍的方式,由总务、财务、纪检、教务等组织现场竞拍,参加竞拍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参加现场竞拍,每次必须有三家单位(个人)以上(含3家),竞拍才能进行,竞拍采取高价者得的原则。(二)现场竞拍后,由总务处将竞拍现场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资料包括:参加竞拍的设备残值清单、竞拍者的身份证明、现场参加竞拍的人员签到表、竞拍价格记录),并通知中标者前来交款、提运残值,开具放行条。(三)竞拍残值款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出财政收据,其款由财务处转入市财政局固定账户,并将转账回执上缴市财政局,同时财务处将交款收据和转账回执(复印件),交总务处并连同清单一并存档。七、各部门用自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文标题:高等院校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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