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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观察”2015年9月号第5辑整理:fcs20021.“抓阄选专业”是毁人不倦2.“俺瞧瞧”面前公民隐私须法律“保护伞”3.“中国电影第一法”的欣慰与遗憾4.不自杀证明”的荒涎恰在方式5.公交车限行与治污南辕北辙6.女教师“晒礼”等于自曝“家丑”7.没有恶意欠薪,何来堵路讨薪?8.“教师节晒礼”晒出师德常识缺失9.“各种违建”能不能废物利用起来?10.尾气检测,何妨以免费治黄牛11.愿“管资本为主”为国企带来更多活力12.“救狗行动”从来都不是单纯的行为美学13.故宫铜缸“刻恩爱”值几钱?14.落实“国企改革意见”离不开“切入口”1.“抓阄选专业”是毁人不倦斯涵涵什么要靠手气?搓麻将、买彩票……衡阳南华大学城建学院土木工程大类大二分专业也靠手气,同学们通过抓阄来选定专业。史同学前晚手气不错,如愿抓中了想读的“建筑工程方向”,同寝室的林同学却抓中了“岩土工程方向”,与自己喜欢的“道路桥梁方向”失之交臂。(9月11日《长沙晚报》)抓阄选专业,学院领导理由充足:热门专业僧多粥少,冷门专业人又招不满;抓阄后,如有同学不满意,还可以自己找其他同学进行一次互换;一些高校在分专业时,存在领导打招呼、批条子的现象,有关系、有背景的学生可以挑选好专业,抓阄选专业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现象等……如此说来,此举是既公平又不乏人性化的“好”办法。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大学生花费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精力、财力进行专业学习,是一种巨大的人力资本投资。所谓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是指人们在保健和教育以及为了取得良好职位而所耗费的各种成本支出,这种投资的成效直接决定个人的前途及社会对于教育价值的认可,而“抓阄选专业“无疑将这种巨大投资打了水漂。热爱是最好的老师,不同的个体选择和变换特定专业受制于爱好、学习能力、知识存量和职业趋势等诸多因素。拥有充分的专业选择权会对大学生的人力资本投资和未来的就业质量产生积极影响。学生不能选择自己所喜爱的专业,或被迫学习不擅长甚至厌恶的专业,学习效果、就业前景可想而知。而一些高校专业设置本身出现严重偏差,不顾师资条件、不顾社会需求自顾开展一些热门学科,也不对一些滞后性专业进行淘汰,既没有对大学生进行学习规划就业规划指导,也缺乏专业与现实的有效对接,出现专业冷热不均、就业难的局面,高校不反思自己的教学水平、学科设置,却要学生抓阄选专业来承担后果,岂不怪哉?至于抓阄选专业的公平性也值得怀疑,据报道,学院根据学习成绩与综合表现,把全体学生分成了“学霸”和普通同学。排名前190位的“学霸”有一次自选机会,可以选自己喜欢的专业。这是赤裸裸的歧视,何谈公平?而走后门选专业、换专业本身就是象牙塔里的不正之风,不去严肃纪律,驱邪扶正,反而用抓阄、运气来移花接木,还用“长沙几所兄弟院校也是这样做的”来巧加掩饰,实是一种教育懒政。高校直接承担着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重任,针对当下专业学习、就业困难的现实难题,高等院校应当恪守教育本真,主动面向市场展开专业课程评估,,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学生进行专业选择以提高专业投资的效果,及时调整教学体系,弱化教育的滞后性,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职业规划能力与市场适应能力。在具体措施上可采用更灵活的学分制和体现专业要求的学位申请计划,以适应大学生选择与调整专业的需要。总之,“诲人不倦“的高等教育不能依赖抓阄的“公平”滑向“毁人不倦”的泥潭。2.“俺瞧瞧”面前公民隐私须法律“保护伞”毕晓哲大到马路、停车场,小到餐馆、办公室,甚至是小店铺内,你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在网上被实时直播。这不可思议的一幕,就发生在一个名叫“俺瞧瞧”的视频直播网站内。视频直播中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丁兆增表示,若上述情况未经个人同意就被私自发布,涉嫌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若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还可能涉及犯罪。(9月11日福州新闻网)类似于福州出现的“俺瞧瞧”网站,是时下互联网生态下公民个人隐私难以保护的缩影。国内其他地方有没有?或者说,与科技发展进步之下的与互联网关联的公民隐私权的泄露,还有多少类似情形?我们无法做出具体的统计,但从“俺瞧瞧”网站的内容披露的随意,以及肆意而为对商户经营者和公民个体隐私权的践踏,足以让每一个看到此新闻的人们不寒而栗。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发达,越来越多的带给人们以生活的便利,难道科技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人不得出处处时时充满提防?时时处处“如鲠在喉”般提防外人看到自己的个人隐私?想想可以随意打开、随意分享的“俺瞧瞧”的网站内容,不能不让人无比后怕。“俺瞧瞧”是新的社会生态之下的典型,也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敲响了警钟。在笔者看来,之所以类似的“俺瞧瞧”网站可以大行其道,除了一些人有“窥私”心理驱使之外,更多的表现在法律监管监督的盲区上。我国对于公民隐私,包括互联网涉及的对公民隐私的侵权与保护,并非完全没有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上述规定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却过于笼统,未免在具体的实践上失之以宽、失之以软。如果公民个人不提起告诉,类似的侵权者一般而言会逍遥法外,因为法律并未过多赋予公权机关“主动追诉权”。再加上互联网等平台侵犯公民隐私的相对隐蔽性(如果公民不上网是根本发现不了的),以及与现实生活的相对隔离性,往往让公民举证无力、维权无力和维权无门。“俺瞧瞧”是现代社会发展之下,一些人和个别营利者心中“恶念”的体现。类似的“俺瞧瞧”网站行径,完全是将自己的“幸福”和“收入”建立在了他人的创伤和“痛苦”基础上的,不仅是极不道德的,也是极为恶劣的。解决公民日益逼仄的对互联网和类似的“俺瞧瞧”网站侵权的担忧,只有法律及时跟进。一方面,法律法规要逐步完善,要具体化到各类各种违法行为的细节,让法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该尽快制定出台《公民隐私保护法》,建立专门性的法律规定对现代社会公民开展全天候、全时空的保护。毕竟,在现下的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之下,在当今社会城市中星罗棋布的、“天网”式的摄像头、监控设备之下,也只有法律才能真正防范种种侵犯隐私权行为。在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隐私保护法”。美国于1974年制定了《美国联邦隐私保护法》,将公民隐私纳入法律监管;德国1977年制定的《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通过法律具体规定网络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义务,对网络服务商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网络服务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从而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当然,法律保护不是万能的,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在公民隐私和公民权利保护上,也非无可挑剔,其问题仍然颇多,但并不应该否认法律保护的极度必要性和相对更好的社会效果。3.“中国电影第一法”的欣慰与遗憾何勇海时隔4年,《电影法》终于又有了新动态。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它或将从4个方面推动我国电影工业的发展。如无意外,人大常委会预计会在年内对该草案进行表决。(9月11日《中国民航报》)《电影产业促进法》是我国电影产业的第一部法,也是中国第一部文化领域的行业法,据说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开始筹划,2003年起正式起草,2011年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如今终于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具有里程碑意义。当下,我们确实需要一部《电影产业促进法》。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迅速,电影票房从2003年的1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96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6%,但却陷入了“一边是票房破纪录,一边是口碑不及格”的怪圈,常被指“有票房,无质量”,是电影大国,却不是电影强国。有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则标志着国家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战略层面,我国电影产业终于有了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律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做大做强。根据该法,政府将降低从事电影摄制等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再要求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作限制——这必将激活电影投资与摄制,拓宽电影融资渠道;政府将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扶持措施,激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电影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依法为电影企业提供支持——这必将减轻电影投资、摄制、发行等环节的成本压力。不过也要看到,这些激励措施或会进一步导致电影投资越发疯狂,竞争进入白热化,风险也就越高不可控。这些年,我国电影业投资成了纯粹的“投机”,高票房难掩国产片整体亏损的尴尬——据报道,近年来在广电总局报备的影片中,每年只有十分之一能在影院上映,就是这十分之一影片,也只有小部分能获利挣钱,且大多是投资上亿的大制作。如何保证既能刺激电影投资与摄制,又可避免电影业产能过剩,是有关部门应该重点考虑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虽降低了电影拍摄准入门槛,但是,有人与现行《电影管理条例》对比发现,该法中电影不得拍摄的限制内容有所增加,让人遗憾。我国电影一向被指题材狭窄、内容创新不足,其实与题材限制过多、审批条条框框过多、电影人不能触碰的地带多有关,要促进电影产业大发展,除在资格准入、融资渠道、扶持政策方面下功夫,还需对拍摄题材松绑,使电影题材尽量多元化。题材类型多样化与质量精细化,是电影大发展不可缺少的两翼。《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涉及分级制度,也是遗憾之一。虽然一些国家实行的电影分级并不能保证观众“按级观看”,有些片商会不顾分级制度向青少年推销暴力、色情电影,但我们可以为分级制度赋予刚性条款,片商、院线不遵从分级制度就予以处罚。分了级,就能让未成年人电影的创作者从源头上把好创作关,也能让家长给孩子理性选择适合观看的电影,还能给影片的题材限制与审查带来更多回旋余地,给电影人更多创作空间拍出更好的电影。4.不自杀证明”的荒涎恰在方式堂吉伟德奇葩证明我们并不陌生,可“不自杀证明”你见过吗?前两天,常州市新北区三井派出所来了一名女子,这名女子请民警帮其丈夫开具一份“不用天然气自杀证明”。不开吧,燃气公司不安心;要开吧,派出所犯难。最终,经过内部协商,燃气公司决定还是从便民角度出发,让任某认真地写了一份不再自杀的保证书后,在9月6日下午为他家重新开通了天然气。(9月12日《扬子晚报》)“不自杀证明”当然不是空穴来风,其背后有着“不得不说的故事”。从立意上说,考虑到用燃气自杀带来的公共危害,出于安全责任的考虑,让当事人写一个承诺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也能以此作为自己尽到了责任的证明。然而,一纸证明依然被定性为“奇葩”,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方式。方式错了,其用意也就难以立足。“不自杀证明”的做法令人难以接受,有多个方面的原因,一者,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种证明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虽然可以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履行了相关责任的证明,然而一旦出现了事故,其依然会承担应有的责任。履行了责任是一回事,但履行得怎么样又是另一回事,不作为、慢作为和作为不够,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者,一纸证明无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个人如果不想自杀,没有证明依然不会自杀;如果其一心想自杀,那么无论什么形式的证明,都只会成为一种摆设,都无以阻挡其自杀的决心。更何况从已有的经验来看,证明式的限制措施,无法解决根本问题。比如为了不让人跳高楼,就给高楼安装防护网,不让人用刀自杀,就不准购刀,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头痛医痛,脚痛医脚的做法。只有让一个人没有自杀之心,那么一切可能利用的工具,才不会成为杀人的凶器。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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