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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封山禁牧工作力度,保护林草植被,巩固全市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我市封山禁牧工作中承担责任的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人。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责任追究。第四条林业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财政、公安、畜牧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各负其责。第五条全市封山禁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乡镇政府是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第六条各县区要将封山禁牧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责任金扣减的规定,将责任金落实到各乡镇。各县区、乡镇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定期评比。第七条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科学的草2畜发展规划,坚决推进“以草定畜,舍饲养畜”,每季度更新一次管理档案。第八条各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乡镇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每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市、县林业部门要分片包抓、巡回检查。第九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宣传有关封山禁牧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在封山禁牧重点区域设立标志牌。第十条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耕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一次查处偷牧羊子在100只以上,由市封山禁牧稽查大队给责任单位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耕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两次查处偷牧羊子都在100只以上,由市林业局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第十二条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耕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三次查处偷牧羊子都在100只以上,由市林业局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林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一次查处偷牧羊子50只以上,由市封山禁牧稽查大队给责任单位发出书面警3告,限期整改。第十四条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林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两次查处偷牧羊子都在50只以上,由市林业局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第十五条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林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三次查处偷牧羊子都在50只以上,由市林业局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各县区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
本文标题: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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