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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河取水许可实施细则》(黄水政[1994]16号)第七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限额管理。(三)大通河干流、泾河干流和沁河紫柏滩以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第八条黄河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七)大通河干流、泾河干流、渭河干流限额以上的取水申请,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地(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发证;《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2方米。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的,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三)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五)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取水许可申请。按分级限额审批权限属于上级审批的,应逐级审核上报。
本文标题:陕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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