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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高等学校党支部是党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团结带领党内外师生员工,推动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三条高等学校党支部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党支部要结合学校中心任务和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根本任务的实现和本单位具体任务的完成。第二章党支部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均可设立党的支部。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单位,党的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支部可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选举产生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第五条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专业或系设置,高年级、研究生可按班设置;机关支部一般按处、室设置;工厂、后勤支部一般按车间、科室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与工2作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成立党支部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第六条党支部书记的配备,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及在资历、声望、学术职称等方面大致与同级行政负责人相匹配的原则,选举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联系群众,有一定的思想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工作负责,具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辅导员或教师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可兼任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其从事党务工作的时间计算与教研室主任相等的教学(或业务)工作量。第七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的任务并进行检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总结、宣传党员和群众中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执行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加强同民主党派的联系,充分发挥其作用;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对支部不能解决的问题和对有关部门的意见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第八条党支部同行政负责人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尊重。支部书记应参与本单位行政工作中重要问题(如计划制定、职称评定、教学、科研及奖惩等)的讨论决定,并通过党组织的工作,促进和保证重大决策的实施。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要定期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情况通报,3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领导改进工作。第九条党支部对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联系群众,任人唯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把了解到的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通报行政负责人或报告上级党组织。第三章党员教育和管理第十条党支部必须坚持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信念、纪律、宗旨教育和时事政策、革命传统教育,使党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成为学习和工作的模范。第十一条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制订党员教育计划。教育形式可采取上党课、自学讨论、报告会、演讲会和参观访问、参加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运用电教等现代化手段,以增强吸引力,提高教育效果。第十二条要加强对党内组织生活的管理。党支部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并做好考勤和记录,定期向党员公布,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支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党员的模范事迹要鼓励表扬,对党员的缺点和错误倾向要帮助教育,促进转变。教育和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纪、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查处违法乱纪案件,清除腐败分子,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第十四条加强对外出党员的管理。有党员3人以上(含3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应建立临时党小组;单独外出的党员,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4情况。支部负责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缺席期间的活动内容;对长期外出党员的联系管理,应确定专人负责;对行动不便的党员,指定专人向他们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意见和要求,保持经常联系。第十五条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认真做好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及时吸收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教职工和学生加入党组织。第四章思想政治工作第十六条党支部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首位。支部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党支部要坚持对本单位的教职工、学生进行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心内容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深入持久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开展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教育;增强适应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和迫切需要的素质教育;加强形势政策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要根据形势和党的任务,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第十八条党支部应坚持疏导和说服教育为主的方针,坚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言教与身教相结合的原则,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实际问题,把思5想政治工作渗透到业务工作或学习中去。党支部要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吸引力和说服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第五章群众工作第十九条党支部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定期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经常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指导他们的工作,协调行政领导和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学生党支部要具体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做好工作。第二十条党支部要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完成各项任务。第六章基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民主集中制党支部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必须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才能形成决议。第二十二条“三会一课”制度(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党员行政领导干部的业务工作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支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制订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阶段性工作。(三)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研究贯彻落实支部各项6决议的具体办法;了解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对党员的意见;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和讨论。(四)党课。党支部要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课学习。党课教育每学期至少一次。所在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第二十三条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支部委员要经常同党内外群众谈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了解群众对党员、党员干部、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改进工作;党员要分工联系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第二十四条组织生活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会每月安排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党员发展问题。第二十五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结合党的中心工作任务,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二十六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结合总结工作,对全体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支委会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表现要做出鉴定;督促党员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改正;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对违纪党员进行处理;向党内外通报评议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7第二十七条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对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和群众的思想动态,一般每季度一次,重要情况要随时汇报。第二十八条“创先争优”活动制度党支部要组织党员积极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每年修订一次“创先争优”计划,定期检查落实,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先进。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其他高等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元月十一日
本文标题:陕西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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