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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下游水闸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水闸工程管理,确保水闸工程的安全运用,不断提高水闸工程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闸工程的综合效益,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技术管理规程》及《黄河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下游所有水闸工程,包括修筑在黄河、沁河、大清河、东平湖、北金堤、南北展宽堤防上的引水闸、分泄洪闸及排水闸、控导工程上的防沙闸等。第三条黄河下游水闸工程按照承担任务性质分为两类,即纯公益性水闸和准公益性水闸。承担分泄洪或排水任务的水闸,为纯公益性水闸。承担供水、引水灌溉任务的水闸,为准公益性水闸。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黄河下游水闸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一)黄委建设与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黄河下游所有水闸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建设与管理部门负责本局所辖水闸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市级黄河河务局建设与管理部门负责本局所辖水闸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二)黄委各级水资源管理与调度部门负责黄河下游引水闸的用水指标分配与计划的审批、调度指令的下达和现地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黄委水资源管理与调度主管部门商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制定黄河下游干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并下达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旱情紧急情况下组织实施应急调度。(三)黄委各级防汛主管部门负责黄河下游水闸的防汛管理并按照防洪预案实施防洪调度工作。第五条水闸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订水闸工程的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审查审批水闸工程管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三)负责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实施方案的审查与安全鉴定成果的验收;(四)监督、检查水闸工程的安全运用状况;(五)掌握国内外水闸工程管理动态,指导水闸工程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六)负责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业务工作考核。第六条省局供水局作为供水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其职责为:(一)建立健全供水水闸工程管理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二)编制供水水闸工程管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并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三)负责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与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做好供水水闸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供水水闸工程日常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维修养护专项的初验;及时进行供水水闸工程各项技术资料整理、分析和归档保存工作;(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及供水水闸工程上下游河势变化,掌握供水水闸工程的运用状况,按照防洪预案及防汛责任制的要求,做好控制运用;(六)编制供水水闸工程防洪预案,负责汛期的查险、报险和抢险;(七)按照上级的调水指令,有计划地组织供水,并做好水沙测验及现地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八)负责供水水闸工程安全鉴定的申报,承担供水水闸工程安全鉴定的现状调查分析工作;(九)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供水水闸注册登记、考评等业务技术工作。第七条供水水闸工程管理单位作为水闸工程的防守责任主体,按照防洪预案及防汛责任制的要求,服从市、县级防汛指挥部及黄河防汛办公室的防汛调度。第八条县级河务局或分泄洪闸管理处为所辖范围内的分泄洪闸、排(退)水闸的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分泄洪、排(退)水闸工程的防洪预案编制、度汛措施落实、安全管理及维修养护等工作。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九条黄河下游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为水闸工程的各组成部分和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100m,渠道坡脚两侧各25m。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堤防长度: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堤防长度应不小于水闸两侧土石结合部外延各50m;具体管理长度由市级河务局提出意见,报省局核定。第十条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加强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和环境保护。(一)严格保护水闸工程设施、机电设备、现地监控系统、水文、通讯、观测设施,防止人为损坏;(二)严禁在堤身及水闸挡土墙后堆置超重物料或杂物;(三)严禁在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打井、建窑、倾倒和排放有毒或污染物质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四)严禁超载车辆、履带车等通过水闸桥涵及硬化的堤顶路面;雨雪天气,禁止机动车辆通过水闸及其联结的未硬化的堤顶路面。(五)水闸工程管理单位驻地,应按照黄委有关规定完善各种管理标志标牌,绿化美化、保持清洁。第十一条水闸工程投入运用后每隔15~20年,应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对影响水闸安全运行的单项工程,必须及时进行安全鉴定。第十二条经常运用的供水水闸每隔2~3年应进行一次清淤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水闸工程的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及维修养护等工作,应严格按照《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奖罚第十四条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要不断引进、推广新技术,加强业务人员岗位技术培训,逐步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应将水闸工程纳入年度工程检查考核,对水闸工程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五条凡损坏水闸工程设施、工作失职、擅离职守、违章操作,以及弄虚作假、挪用水费或维修养护资金的,将根据其性质、情节、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闸工程的义务,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一切损坏水闸工程的行为,并受法律保护。黄河各级水行政机关应对在水闸工程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和检举损坏工程行为的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应依据本办法制订所辖水闸工程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黄委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主题词:水闸工程管理办法黄河通知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9月12日印制
本文标题:黄河下游水闸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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