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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方学院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工作办法根据2014年教育部关于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统计工作的要求,从2014年4月1日起,全国普通高校开始直接向教育部研发的就业预警系统、就业派遣系统、就业跟踪系统录入毕业生(含研究生)数据,并实现每个学校招生数据、学籍数据、就业数据一体化,要求各高校高度重视,认真制定规章制度,确保上报数据真实有效,同时要求全国所有普通高校在2014年年底开始,每年都必须向教育部申报本校各学部、各专业《毕业生年度质量报告》。为了顺利完成此项工作,结合当前我校工作实际,进一步提高我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规范相关单位统计数据的使用与发布工作程序,针对统计数据使用发布过程的特点及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如下工作细则:一、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牵头负责毕业生统计数据的使用和发布工作,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毕业生统计数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须请示主管领导,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相关信息。二、统计数据实行逐级负责制。各项统计调查报表数据,由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部经办人初审、学部负责人复审后,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中心负责人报主管领导审签,重要数据送院长审定。在上报或对外发布的同时送一套纸介质和电子版给主管院长,同时在学校相关部门备案。三、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学校向教育厅和教育部申报的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表或抽样调查等一次性统计调查数据,须要经经办人签字,学部负责人审核后,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报或印发。重要统计调查数据,须在认真做好质量评估基础上,由主管领导提请学校院务会议审定。四、对外提供统计调查数据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统计调查数据在每月公布之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提供。必须对外发布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的管理规定,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通过学校规定程序方可对外发布。五、外单位来校查询统计调查数据,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正式公函,统一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接待,履行学校有关工作程序后方可给予调查方数据资料。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要严格管理相关的统计数据,要对毕业生的统计调查数据负责。六、《毕业生年度质量报告》的撰写工作,由各学部于每年11月份前负责本学部内容的编写。11月份后,由学校院办、教务处、学务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共同梳理学部材料,整理汇编成学校整体内容之后,经由学院研究确定,向教育部申报。七、报表、数据审批程序1、上报部分:学部工作人员汇总提供→学部负责人审核→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整理→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发→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上报并存档→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在学校存档。2、内部对外提供部分:就业指导中心整理资料→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部提供资料→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综合资料→上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院长复审同意→对外提供→同时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存档→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在学校存档。八、责任要求1、任何部门不得拖延数据统计上报时间。不得虚报、瞒报、伪报。2、职能部门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数据统计核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到学部和学校。3、相关职能部门数据出现重大问题,一经发现,学校严肃处理,取消当年该部门评优和个人评奖资格。4、各学部如果上报数据出现严重问题,取消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奖和评优资格。
本文标题:黑龙江东方学院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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