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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主要法学流派法学流派名称代表性观点主要代表人物主要代表作注释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理性的规范来研究,主要是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加以注释阿佐(意)《法典汇编》《习惯注释法》阿库修斯(意)《通用注释》评论法学派注重联系实际生活来解释罗马法,强调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曼法习惯法和中世纪城市法的结合,目的在于应用罗马法。除注释方法外,还注重论述。巴尔多鲁(意)《学说汇编评述》、《罗马前期法典九卷评注》、《罗马后期法典标准评注》巴尔杜斯(意)《学说汇编第一部评注》古典自然法学派1、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外,还有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以人类理性为基础,是一切人的共同规范,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受自然法支配。2、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人权是天赋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3、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格劳修斯(荷)《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斯诺宾莎(荷)《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普芬道夫(德)《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霍布斯(英)《利维坦》《论证体》洛克(英)《政府论》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卢梭(法)《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哲理法学派用哲学的方法与观点来阐述法律理论、构建法律制度、法理学说和法律概念康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功利法学派“趋乐避苦”是人的本能,它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因此法律也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英)《道德与立法原理》、《政府片论》、《刑法与补偿理论》詹姆斯*密尔(英)《政府论》、《法学篇》、《国际法篇》历史法学派1、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2、发的形成与发展是自发的、历史的、缓慢的,不能通过立法行为一蹴而就3、习惯法是最能体现民族意识、最具有生命力,而且又是活生生的存在于人民之中的法。习惯法优于成文的法典,是最好的法律形式胡果(德)《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市民法教科书》、《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萨维尼(德)《占有权论》、《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现代罗马法的体系》普赫塔(德)《习惯法》、《潘德克顿教科书》、《教会法入门》、《法理学教程》祁克(德)《德意志全体法论》(全四卷)、《德意志私法论》(全三卷)温德海得(德)《关于前提的罗马法理论》、《条件成就的效力》、《潘德克顿教科书》梅因(英)《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与习惯》分析法学派1、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不管善恶与否,只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制定和颁布,就都具备法的性质与作用,恶法也是法。2、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只限于实在法,只需对实在法进行分析研究,法的价值判断是伦理学的任务奥斯丁(英)《法理学范围之确定》、《法理学讲义》霍德兰(英)《法理学的要素》格雷(美)《法律的性质与渊源》目的法学派1、法的来源是实用的目的,目的是法的创造者。法不是历史因素自发的产物,而是人们有意识地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制定的,这个目的就是社会利益。2、倡导为权利而斗争,认为其是为达到保障社会利益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耶林(德)《法律的目的》、《为权利而斗争》、《法理学的诙谐与严肃》实用主义法学派1、把法律理解为“与社会方便的东西”2、把法律视为经验的总结与体现,强调法官不能仅从逻辑出发,而要从社会现状出发来进行裁判。提出法律预测的观点,认为法律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决定的预测。霍尔姆斯(美)《普通法》、《法律的道路》布兰代斯(美)《他人之钱》、《巨大的诅咒》社会学法学派1、人类文明包括对自然界的控制和对社会的控制,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2、法律包括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其任务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与愿望。3、要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必须推翻禁锢法学发展的旧观念和方法,采用注重研究法律实际社会效果的社会学法学方法。庞德(美)《法理学》、《法律哲学导论》、《法律与道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卡多拉(美)《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1、人类有分工合作的天性,社会连带关系是人类的天赋,只有在这种分工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中,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2、连带关系是国家和法存在的基础,因而国家机器是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的公正机构3、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狄冀(法)《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杜尔干(法)《自杀论》自由法学派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惹尼(法)《私法实在法的解释方法与渊源》、《私法实在法的科学技术》埃利希(奥地利)《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法学逻辑》坎托罗维奇(德)《法学与社会学》、《国家的理论》、《法学》、《法的定义》利益法学派法律的目的在于谋取利益,因此法官应当主义各种利益,创造法律来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赫克(德)《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概念学与利益法学》、《法哲学与利益法学》坎儿茨巴赫《帝国法院的智慧》心理法学派1、法律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其本质是人类心理体验的结果。2、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的精神活动,但两者不同。道德是单方面的,仅涉及义务;而法律是双方面的,涉及权利与义务塔尔德(法)《模仿规律》、《社会规律》沃德(美)《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冯特(德)《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彼得拉日茨基(波)《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现实主义法学派1、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2、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3、法律规范只是立法者的法律见解,不能约束法官,法官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为之中弗兰克(美)《法与现代精神》、《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深化与现实》卢埃林(美)《现实主义法理学——下一步》、《法学——现实主义的理论与实际》、《普通法传统》纯粹法学派1、法律是纯粹的独立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不与其他社会现象相联系的,其效力与现实无关2、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3、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凯尔森(美)《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富勒(美)《法理学》、《法律在探讨自己》、《法的道德性》德沃金(美)《认真对待权利》罗尔斯(美)《正义论》新分析法学派1、法学要从形式上分析法律,法律不是一种命令,而是一种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与权利2、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无联系。法律制度只有结合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政策来研究,才能达到分析的目的哈特(英)《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刑法的道德性》麦考密克(英)《法律推理与法律学说》、《法律权利与社会民主》
本文标题: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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