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风电场征用土地工作浅析
风电场征用土地工作浅析郭洪波宇智泉白广涛王振远摘要:本文阐述了风电场征用土地的特点,论述了把补偿费用全部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承包者不妥以及业主直接操办征地工作的弊端,提出了两个“建设”互惠的构想,强调了重视风电场征用土地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和业主在征用土地工作中的责任。关键词:风电场征地互惠用地节约伴随《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我国风力发电事业迎来了大好春光,目前神州大地风电开发热潮涌动,风电项目如雨后春笋。在我国风电场建设形势如旭日东升之际,探寻如何把风电场建设搞得又好、又快、又省,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本文仅就风电场建设中做好征用地的工作,谈谈我们的认识和想法,愿与同任相切磋。一、风电场征用土地工作的特点为了提高效率,减小尾流、湍流等因素的影响,风力发电机组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距离,因此,风电场的范围一般都比较大。在偌大的风电场内,绝大部分土地的利用不受影响,因而,只能对风电场实际占用的土地给与相应的补偿。风电场都建在风资源好的地方。“风资源好”的通俗解释首先是“风大”。大风刮得土地贫瘠,收成不佳,因而,风电场所在地原来的经济普遍欠发达,老百姓的生活多数不富裕。风电场征用土地面对的就是这些勤劳、朴实、渴望脱贫的广大农民。与其他建设用地不同,风电场占用土地的特点是“分散”。除风电场升压站的建设需要一幅较大土地外,风力发电机组机位用地分散在众多“点”上,修路以及输电线路用地分散在很长的“线”上。虽然风电场建设实际占用土地不多,但是所用土地覆盖的范围很广,涉及到的农户很多,客观情况错综复杂,打交道的人各种各样,其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不可小视。风力发电机组的机位多选定在风力最强的高海拔的地方。“修路”需要沿着“高差”变化小的路线进行,往往选择“山脊”。而农村的土地常以“分水”为界,所谓的“分水”即“山脊”。很多时候,“分水”并不明显,征用这部分土地,征地补偿麻烦事很多。风电场的特点决定了“修路”是风电场建设征地的主要用场。以辽宁昌图风电场为例,“修路”用地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七成以上。由于风力发电机组的机舱、叶轮、塔筒等都重达几十吨,需要使用特大型载重汽车运输,因而,风电场建设所修的路,都有足够宽的路面和比较坚实的路基。风电场建设周期很短,建成后风电场使用所修道路的几率更低,这些道路为改善当地运输条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助了一臂之力。在风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利用的时候,越好的风资源,越被视为灾害。“趋利弊害”的规律,形成了风电场所在地的人口密度一般偏低,人均占有土地较多。由于风电场占用的多是不宜种植的土地,一般情况下,风电场用地不会对村民的生活造成明显影响,通常也不会提出就业安置等其他要求。凡此种种,风电场征用土地确有其特殊性。因而,探寻适用于风电场建设的征地工作就有其必要性。二、补偿费用不宜全部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承包者当前广大农村普遍施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因而,一些风电场建设项目把征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给了被征用土地的承包者。这种作法不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明确承包方权利时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但是,“相应的补偿”并不是“全部的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承包者,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双方都不利。风电场征用的土地”分散”,征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给被占有土地的承包者,就像“撒芝麻盐”似的发到一部分村民手中。得到补偿多的,失去的土地也多,“补偿”若得不到有效利用,以后的生活肯定要受到影响;得到补偿少的,“微补”难办成什么事情,在日常生活中不知不觉就花掉了,日后不可避免地会发牢骚;没有得到补偿的,同样受到施工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认同的看法很难让他们为风电场建设大开方便之门。受个人文化、技能、观念等限制,农民依靠个人的力量脱贫致富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特别是在客观环境、条件比较差的乡村,几乎是不可能的。促进农村增收的根本出路还在于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路。征地补偿费用全部发放到被征用土地的承包者手中,很容易“蒸发”掉,其结果往往是一事无成,遗留下的是各种问题和遗憾;如果把土地补偿费集中起来,可能是一笔不菲的资金。若能有效利用好这笔资金,则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难得的契机。因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三、建设单位直接操办征地工作的弊端出于不同的原因和考虑,一些风电场建设项目选择了建设单位直接操办征地工作。实践证明,这种作法弊端多。
本文标题:风电场征用土地工作浅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96454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