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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餐饮服务合作协议签订日期:甲方:乙方:第一条合作宗旨事项1.1秉承互利共赢、开诚布公、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1.2就甲乙双方各自所具备餐饮方面的优势互补,共同经营本项目。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事项2.1合作经营项目定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面食、小龙虾、烧烤等。2.2合作内容:甲方主要负责面食类餐饮的餐厅和店面管理等,乙方主要负责小龙虾、烧烤餐饮的采购和出品等。第三条合作经营场地事项3.1经营场所的餐厅和店面位于:,若今后具备发展条件,在协商增加。第四条合作期限4.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期满后续约延长合作期限的,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4.2合作经营的第3.1条约定的场地租金,应当从甲乙双方合作起始日计算,列入合作成本的开支。第五条合作出资事项5.1甲方以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占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总额的比例为;5.2乙方以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占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总额的比例为;并提供其拥有的“快乐鸟”服务商标无偿使用。5.3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方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予以分配,包括现金等财产。2/6第六条合作经营事项6.1双方共同确认,各方均已取得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运营取得的相关证照。双方合作期间,经营原则是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发展、共担风险、共负盈亏。6.2盈余分配:除去场地租金、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双方约定由甲方享有净利润的,乙方享有净利润的。6.3债务承担:若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按照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第6.2条约定的享有净利润的比例承担债务。6.3.1合作期间,甲乙双方派员在每月5号前核对上一个月的各门店经营的财务经营账目,清算盈亏,依据约定分配或补亏。6.3.2合作期间,双方应当对餐厅和门店的盈利状况进行预测和独家核算账台,确定亏损的预警限值,若存在其中餐厅或门店一旦达到亏损限值的或不能够支付下一个月的账务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共同制定解决方案。6.4甲乙双方均应对采购源、采购成本、采购模式公开化,每月对账日(日)进行系统对账,对账由双方财务代表监督下进行。6.4.1对账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6.4.2共同配合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6.4.3双方均认可包括但不限于进货渠道、资源链、餐厅日常营运和管理上有收受贿赂、赚钱差价等非廉洁行为人员一律予以开除。6.5双方约定,餐厅或门店因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任意第三方损害赔偿责任的,有过错方承担对外赔偿责任。3/66.6日后若经甲乙双方同意,或由第三方对双方合作店面及品牌予以收购的,若存在品牌溢价收购的,甲乙双方合作的店面及品牌收购的价款由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第5.1条约定的出资比例予以分配。6.7在双方合作期间的品牌事项约定:6.7.1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乙方可自行以“快乐鸟”的品牌经营、设立直营店以及网络销售平台。6.7.2若涉及第三方收购“快乐鸟”品牌和店面的,属乙方经营的直营店面的资产和品牌收购的价款,应当由乙方享有。6.7.3鉴于乙方无偿提供服务品牌,甲乙双方合作终止的,则乙方拥有的服务品牌商标归乙方无偿收回。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事项7.1合作经营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需有甲乙双方共同决定。7.2甲乙双方享有合作期间约定收益的分配权以及在约定的范围内的权限,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7.3甲方的权利义务:7.3.1甲方负责餐厅员工的招募、录用、培训、管理,制定员工手册,并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与其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处理工伤事故以及人事管理。7.3.2甲方负责餐厅店面日常经营现金管理和账目建立,负责财务账目管理日营业额、开销等工作,并应当将各餐厅和门店的日营业额告知乙方。7.3.3甲方应指派专人对每日餐厅供货源进行验收与校对,对不符合餐厅标准的食料有权拒收,对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及时处理与化解,对验收后的货品应当储存保鲜。7.3.4餐厅收银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人员、担任,甲方负有现场监管和督导的义务。7.3.5甲方应在协议约定期内履行本协议项下出资义务。7.4乙方权利义务7.4.1乙方负责采购的食材及原料,并对安全、新鲜、保质等问题承担独立责任,4/6并保证其所提供的食材及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7.4.2乙方对于食品加工负有监督义务,出现场派员监督、实际操作、指导等还应定期派专员就甲方管理的餐厅或门店进行督查、抽验以确保食品原料储存保鲜及食品加工环节的安全性。7.4.3乙方应将每批货源在甲乙双方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付和验收,若经验收发现采购临近保质期的产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批次材料进行退货更换,另行采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其所经营且提供的相关材料负有咨询存储及管理义务,因存储不当造成材料的不新鲜、临近保质期、腐坏、变质等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7.4.4乙方对甲方负责的餐厅或门店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人员配比的工作效率、设施等提供相关建议和进行必要的监督,以有利于达到合作盈利的目的。7.4.5合作期间,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确定的范围内使用甲方注册的商标及品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对外使用,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用;乙方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的,除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用外还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7.4.6乙方应在协议约定期内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延期履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每逾一日收取应付金额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第八条禁止条款事项8.1在双方合作中,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擅自以另一方品牌的名义;或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而以共同合作经营的名义,进行单方的盈利或业务活动,若有违反,非违反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和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8.2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场地或另一方的场地内或附近(同一段路或周边的500米的范围内)予以经营相同于合作项目的品种或另一直营的品种的店面,发现应当是为损害本合作项目或另一方利益的活动。第九条违约责任事项9.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任何方违约,均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9.2甲乙双方在未经对方同意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本协议项下部分及全部义务5/6的,其行为无效,应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可要求违约方承担按合作协议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9.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出现履行不能、资不抵债、面临破产、解散、清算等情况的,除提前三个月告知外,未予提前告知且造成对方损失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9.4甲乙双方均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全部出资义务,逾期或不予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出资义务及未履行出资义务期间造成的损失。9.5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任何违反廉洁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协议终止及争端解决事项10.1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议约定的餐厅或门店的合作,予以协商一致同意提前全部或部分终止。提前全部或部分终止的,双方约定按照本协议约定终止的条款予以清算和分配。10.2在合作期间,任何方对本合作项目单方提出终止的,必须有正当理由。若提出终止合作事宜的,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终止合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10.3本协议履行期间,若有未尽事宜的,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本协议履行期间,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双方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起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其他事项11.1在合作期间,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文件材料的,在以下地址或邮箱予以送达文件达三天以上的,即应当视为送达。甲方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乙方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11.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6/6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上海凡之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日期:
本文标题:餐饮服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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