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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马克思哲学范畴下的法律思想摘要:马克思在分析哲学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基础上,摒弃了独立的哲学,创建一种分析现实社会矛盾为任务的新唯物主义,这一命题具有很强的超越性和现实性。马克思法律思想也不例外,本文意在通过梳理马克思哲学范畴的脉络,理解马克思哲学范畴下的法律思想,以期为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创新和发展提供参考。关键词:马克思马克思哲学法律思想马克思作为旷世的伟人,集伟大的思想家与革命家于一身,出生于1818年5月5日的他在创新和发展哲学而奋斗一生的同时,也积极参与了当时社会中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讨论。马克思毕业的第一篇政论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即是一篇法学专论。时至今日,我们还在不懈地发展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以期能够更好的指导我们的生活实践。一、马克思主义主要哲学观马克思被誉为“千年来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主要是其创立了哲学的唯物史观,这是“科学界思想中的最大成果,人们过去对于历史和政治所持的及其混乱和武断的见解,为一种极其完整、严密的科学理论所代替”]。在不断对费尔巴哈、布·鲍威尔和施蒂纳等现代德国哲学思想家批判的基础上,马克思实现了在哲学观上的变革。一是他反对把哲学看成是一种形而上的、单纯独立的思想运动,而认为所谓的一般思想运动都是从现实的不同思想历史联系中抽象出来的,它不能同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相互割裂开来,某一种思想的产生,概念的出现,都是人类现实物质生活不断升华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他没有历史,没有发展”二是马克思重新对哲学和历史现实的关系进行了界定。这一改革可以从马克思与青年黑格尔派的争辩中看出来,马克思认为世界的变迁不是哲学的实现,而相反,哲学的变迁是由于现实世界发展的表现,不是哲学支配世界,而是世界支配哲学。哲学家与哲学的历史地位都是由现实世界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这一对哲学的定位使哲学不再在思想和概念的重构中自我认为能够设计未来世界、社会的蓝图,哲学家也不应该成为脱离社会实际的规划者和社会导师,这一新的界定为重新审视哲学的内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三是马克思对于个人自由这一核心问题的认识。马克思哲学不仅具有现实性和超越性的-2-结合,更潜在的关注个人自由这一宽泛而恢弘的问题。人如何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达到自由和幸福成为马克思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一马克思经典论述正是其关注自由的体现。他一方面强调生产力在人的解放中的根本地位;另一方面也没有局限在发展生产力的维度看待每个人的自由,其对人的自我异化的分析,对商品实质化的分析实际上都把人的自我解放和人本身从压迫的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了,是个性的个人联合体这一共产主义社会建立的前提条件①。二、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中体现的法律思想马克思哲学观范畴下的法律思想以及马克思对于法律理论的影响和贡献,法律界做了不少的研究,但在学习的同时我们应该深入理解马克思对法律的影响和贡献是通过一种怎么样的途径实现,此外在哲学观统领下的诸多思想领域,马克思法律思想相较于此时的法律界其他思想有何种异同。哲学作为一种指导性的理念学科在涉及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时,会有不同的哲学类别和范畴,马克思哲学在法律领域的相关范畴也可以被称为“法哲学”。通过对于马克思哲学体系的学习我们能够认识到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大体轮廊。马克思为我们留下了诸如唯物史观这一重大而影响深远的理论著述,也提出过一些涉及法律方面较为重要的思想和观点。(一)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发展历程和变化提到马克思的法律思想,人们首先关注的是其早期的一些著作,例如《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等,而很少发现其思想历程及变化,尤其是其晚年思想的发展。首先,法律思想及价值观确立阶段。主要是指从1835年马克思于波恩大学、柏林大学学习法律专业到《莱茵报》的查封,这一阶段康德的理想主义法律观是其从事法律探索的最初指导思想,因此强调法律中的自由、尊严、价值是其初期的价值基点;其次,思想发展从理性转向现实阶段。这一从价值观念向对现实评价的批判转变,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重要部分,马克思在大学时期试图建立的法哲学体系,随着实践的发展,他发展这只不过是康德、费希特法律观的修正,并且严重不符合社会现实的实际,马克思转向通过黑格尔哲学观指引自身的法哲学思想,但是在以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为武器批判现实的同时,这种理性国家本身的不足也显示出来,这导致马克思开始从以理性主义国家观为武器批判现实,转向了对现实本来存在的客观关系的批判和考察。这一时期“法律应该是实物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表达者”等闪光思想①高清海.马克思哲学的当代价值综论.中国社会科学.[J].2001年第5期-3-观点的出现显得尤为重要。②最后,通过对现实进行批判和考察,马克思从法律的外部领域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的社会历史观念支持,这也是马克思对于法学理论的最主要贡献。这一时期提出的资产阶级法律是具有国家意志资产阶级体现的观点在马克思本人思想中并未占有明显的地位,而是附带提出的观点,只是后来通过列宁积极强调和阐述被纳入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教科书,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命题。(二)马克思哲学观通过外部领域对法律思想的影响“按照美国法学家帕特森的说法,法理学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法的内在方面;另一个是法的外在方面”。在法律的外在方面持续延伸,存在一个更为广阔并包裹各个学科的理论的领域,这就是哲学、社会学和历史领域,我们将其视为法律的外在领域,任何一种法律思想的诞生和形成,都离不开一定社会条件下哲学和历史理论的背景,因此法律外部领域对法律本身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马克思哲学观对于其法律思想的指导主要表现为:提出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和国家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理论,这一理论揭示了法律最深层次的社会基础。为科学地确定法律的社会功能价值区域及社会方位奠定了基础。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首次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这一理论的提出对于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的结构和认识,正如其所说“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于其上的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三)马克思提出的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理论对于法律思想的贡献这一理论的提出直接成为划分法律的历史类型的理论依据和分析法律历史发展变化规律的依据。19实际是法的历史观念取得重大进展的时期,在此之前令人佩服的法律史观并不多见,一个是黑格尔法哲学背后的历史观念;另一个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在其影响下以英国法学家梅因为代表的古代法制史研究,马克思对于五种社会经济的提出,更注重从生活的现实基础即人类社会物质生活的历史变化来描述人类历史的发展,从而指导人们将观察和分析法律历史发展、变化的基础从精英政治、人类意识等方面理性地转向现实的经济生活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适应,相互产生影响所导致的结论上。“过去100年中,历史唯物史观对于社会变迁的原因提供了主要的线索,比之其他人提出的假设成就都大”(四)马克思法律思想与哲学社会理论是相互协调、互动的整体无论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单独出现,还是描述通过马克思哲学社会理论对于马克思法律②张奎良.马克思哲学历程的深刻启示.学术交流[J].2010年第7期-4-思想的影响,都不能将两者孤立地看待,在历史的长河中,马克思哲学社会理论是一股洪流,包罗万象地指导诸多社会学科去探索各自领域存在的问题,而其法律思想作为其中一撇分支,在发展中也通过法律领域的实践诞生出不少真知灼见,能够为哲学理论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法律思想在社会中的使用和良好引领,对于在马克思提出的历史唯物史观中认识社会实体,认识真切现实社会和一定历史条件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具有深刻的意义。三、马克思哲学范畴下的主要法律论断和思想马克思以其自身的哲学社会理论为指导,通过对法律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切身参与,提出了许多的法律观点和论断。(一)法律只应当追究人的行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认为,人要求生存权,要求现实的权利,就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因此,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马克思早期从理性法、自由法观念出发,论证了自由与法的关系,提出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一方面,强调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法律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马克思的这一命题还有强调法律神圣性的意思。如果法典能够像《圣经》那样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指引、提供依靠,那么,法律的信仰就有望形成了③。(二)法律应该适应事物的本质。马克思早期接受了自然法学派特别是孟德斯鸠的思想,将法律和法区分开来。他围绕这一观念,表达了自己的法律观点。首先,立法者不是在制造、发明法律,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这一论述体现了马克思对法律与法的关系的初步认识,即立法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其次,法律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意志所创立。再次,法律的背后是利益问题。“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了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为法制定法律。”显然,马克思当时已初步看清了国家和法的本质。(三)国家有义务制定良法,惩罚权是国家的专有权。③张文显.中国法理学精粹[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5-马克思认为,国家有义务制定良好的法律。如果法律不好,就会给人民带来灾祸;如果公民犯了罪,只有国家才能给予惩罚。惩罚犯罪既是国家的权利,又是国家的义务。国家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如果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就等于国家犯了罪,因此是一种罪行。主张“公众惩罚”,反对“私人惩罚”。他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因此,惩罚权是国家专有权,不能转让给私人。他还继承和发展了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思想,根据行为是犯罪构成和刑罚的基础这一观点,主张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马克思在早期把自由和理性作为分析法律现象、探讨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理性法、自由法观念像一根红线,贯穿于马克思早期的法学著作之中。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迈出了从唯心主义的理性法律观过渡到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第一步。没有马克思早期的法律观,也就不会有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四、经验的总结与反思现如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已经结出丰硕的理论成果,就其中国化的思维方式路径而言,马克思主义哲学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在此过程中处于媒介地位,起着一种转换作用。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历史的、辩证的,具有多重规定性,因此,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过程中就势必会出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规定性之间的冲突问题。在这些方面,有些问题仍需要我们总结与反思。(一)物体本主义法律观的问题马克思在批判以往各种哲学流派及其思想观点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唯物史观,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思想,认为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由统治阶级共同意志所决定的,揭示了法的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这些法律思想在中国化过程中导致一些人形成了一种物本主义的思维和物本主义法律观,特别明显地体现在改革开放之后的法律实践中。物本主义思维方式的表现,就是见物不见人、重物轻人,“GDP崇拜”、以资本为本、不尊重劳动力的价值,而物本主义进入法律领域就是物本主义的法律观。这种物本主义的法律观在现实中的事例很多,如重物权轻人权问题、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不力问题、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同
本文标题:马克思哲学下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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