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自2016年5月1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以下项目除外:(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建筑服务主要适用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以及为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当期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3.房地产企业主要适用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4月30日前自行开发的不动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4月30日后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主要适用政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目,税率为11%,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旅游企业主要适用政策。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适用税率6%。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6.餐饮住宿服务主要适用政策。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适用税率6%。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供应方仅提供外带或者外卖服务,应适用税率17%。7.金融服务主要适用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适用6%税率。接受贷款服务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铁路企业全面营改增主要有关事项要求(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管理。建筑业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以下简称概预算)中的税金由营业税变成增值税。在国家铁路局调整办法出台前,近期急需批复初步设计和招标的项目,暂时按现行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概算,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再调整,由鉴定中心指导建设单位按一般计税方法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建设单位将最高投标限价报鉴定中心备案后按营改增要求开展招标工作。国家铁路局发布营改增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后,按其规定执行。(二)合理确定计税方式。施工企业选择计税方式对总公司税负和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各建设单位应对2016年4月30日前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已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但尚未招标的、正在招标的、已完成招标尚未签订合同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或合同签订环节,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对已签订合同尚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在与施工企业协调的基础上,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施工方应在收到预付款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向发包人出具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条款。在建项目按照总公司与参建的施工企业集团协调确定的原则基础上,根据项目完工进度的不同情况,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确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发票出具等事项。对于近期开工、主体工程量完成不多的项目,应约定施工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于主体工程剩余不多的项目,可约定施工单位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其他在建项目优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三)甲供物资管理。对新开工项目和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在建项目维持目前的甲供模式和范围。对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尽量扩大甲供物资范围。对2012年以前招标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后,将甲供物资从施工合同总价内扣除,并签订补充协议。(四)委托代建项目管理。对新开工的委托代建项目,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在代建项目招标后,签订委托人、受托人、中标人三方合同,明确以委托人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在建的委托代建项目,比照上述模式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五)二季度验工计价处理。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部财务部工管中心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增加一次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建建电〔2016〕16号)规定对施工单位4月份(截至4月30日)已完合格工程量据实办理验工计价,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对4月份结算金额索取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从5月份开始,验工计价表上单独列示含税计价额和其中所含增值税额。(六)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预付款税务处理。建设单位应在拨付施工单位年度预付款、月度进度款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预付款部分取得发票难以区分动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两年分期抵扣。(七)建设单位进项税额流转税务处理。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规定及时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认证的当期申报并上传至总公司。要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上转总公司税金等情况。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单位进项税额上转及资金流转等财务管理有关事项总公司将另行发文明确。(八)投资总额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处理。营改增以后计划统计和财务口径基建项目投资完成额按照包含增值税口径反映。在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比概算与投资支出时,按“在建工程”科目金额与增值税金额加总计算投资支出,增值税纳入交付资产(流动资产)。三、做好营改增各项准备工作营改增对铁路企业影响重大,各铁路单位应做好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确保实现营改增平稳过渡。(一)确保5月1日开出增值税发票。各铁路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证、合理适用纳税人种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安装税控装置和进项认证设备、领购发票、刻制发票专用章、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5月1日按时开出增值税发票。(二)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各铁路单位应加强增值税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台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和细则,对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工作,及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取得、认证、抵扣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避免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三)合理确定适用税收政策。各铁路单位应及时掌握国家发布的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结合国家财税部门和总公司原已发布的营改增文件,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深入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中的特殊规定,尽可能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规范合理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四)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列报。增值税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列报较营业税下发生较大变化,各铁路单位应制定明确且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相关辅助报表,规范财务操作流程,确保会计信息提供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相关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各铁路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实施营改增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次营改增的具体组织工作。要深入研究相关的政策,协调解决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把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各铁路单位的财务、建设、计统、物资、经营开发、业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
本文标题: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97229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