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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最高持股比例的法律依据商业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中资银行持股不超过20%;银监会目前实践作法中,民营银行单一股东持股上限定于30%。(对不同类型的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要求有不同规定。)法律依据:银行的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经查阅相关资料,仅针对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作了20%的最高持股比例限制,其他暂无最高持股限制。但银监会有关人士此前曾表态,民营银行单一股东持股上限定于30%,且在上海华瑞银行审批中也曾因超30%持股而未审批,最终审批通过的最高持股为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主席令第34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3、《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发〔2008〕3号第六条(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四)(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第九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第十一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第十三条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第十七条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文标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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