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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
1附件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141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机构和已有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应按照141号令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申请。(二)新设立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一种或多种方法),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分检测方法,统一为1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含增扩检测方法)的机构,应先取得与申请检测能力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以及检测人员(地基基础类)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不少于10人)后,方可申请资质。其检测人员中至少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四)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含增扩检测方法)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等应满足《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条件》(附件一)中的要求。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且须计量检定合格。(五)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注册岩土工程师及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为审核单位。企2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分开申请资质时,各项条件不得重复计算。二、申请材料(六)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1、《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与所申请检测能力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原件及复印件;4、检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图纸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5、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工作简历;6、检测人员名册,检测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检测技术培训合格等证明材料;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原件);7、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七)检测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机构名称的,应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名称);3、机构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八)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3构申请资质时,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六)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等情况;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九)申请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机构,其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相应的附件材料;2、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件材料应按《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3、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4、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三、资质受理审批程序(十)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所有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十一)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4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十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所有申报材料一经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十三)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审批机关应保存3年。四、资质证书(十四)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式,核定项目中注明“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和一本副本。(十五)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的计算时间以资质的核定日期为准。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实施意见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2、转包检测业务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5(十六)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首先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然后再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1、补办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3、《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五、监督管理(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活动的所有检测机构(含进入本辖区的外地检测机构)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处理结果记入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记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是否转包检测业务;2、检测机构(含进入本辖区的外地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条件》(附件一)中的要求;3、检测机构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4、检测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检测数据和结论是否真实,检测报告是否完整有效;5、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监督检查的频次、比例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抽查、巡查和集中检查的形式。6监督检查可以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也可以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可以当场责令改正。(十八)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2、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3、被检查机构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材料或证件;4、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汇总,连同结论、处理建议书面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十九)实行监督管理与资质审批联动制度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对于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应依照建设部第141号令的规定给予处罚;2、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设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省建设厅撤回其相应的资质证书;3、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违法从事工程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省建设厅;对逾期不改的检测机构,由省建设厅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74、检测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以及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比对测试中确定为不合格者的,均不得作为检测人员申请增扩检测资质。六、附则(二十)《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二十一)《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附件一: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条件附件二: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九年五月五日8附件一: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序号检测方法检测参数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仪器设备配置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备注1单桩承载力静载检测(1)单桩承载力工程类高级职称具有地基基础检测3年以上经历。对应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检测工程师)的不得少于4名液压千斤顶(与最大加载能力相关)、油泵,压力表或测力传感器、大量程百分表或位移传感器,反力梁、配重,基准梁。最低数量与申报检测能力有关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建立了符合实验室评审准则的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3.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4.通过检测参数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试验的资料。1、核准的检测能力取同型号、同规格液压千斤顶累加值的80%与计量认证校准结果两者的低值。2、核准预埋荷载箱方法检测单桩承载力的,应在资质证书备注栏内注明。2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除以上第1项内容要求外,尚须配备刚性承压板、传力柱1、核准的检测能力取同型号、同规格液压千斤顶累加值的80%与计量认证校准结果两者的低值。3低应变法检测(1)桩身完整性对应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检测工程师)的不得少于4名低应变动测仪系统,技术指标满足JGJ106-2003的要求。最低数量一台套。4高应变法检测(1)桩身完整性(2)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对应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检测工程师)的不得少于4名高应变检测仪系统,技术指标满足JGJ106-2003的要求。最低数量一台套。5声波透射法检测(1)桩身完整性对应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检测工程师)的不得少于4名声波检测仪系统、技术指标满足JGJ106-2003的要求。最低数量一台套。6锚杆承载力检测(1)锚杆锁定力(2)(土钉)锚杆抗拔承载力对应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检测工程师)的不得少于4名穿心千斤顶、配套的锚夹具、油泵,压力表或测力传感器、大量程百分表或位移传感器,技术指标满足JGJ106-2003的要求。最低数量一台套。7钻芯法检测(1)桩身完整性(2)桩长(3)桩身强度(4)桩底沉渣厚度(5)桩端持力层岩土层性状对应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检测工程师)的不得少于4名钻机、单动双管钻具以及相应的附件,技术指标满足JGJ106-2003的要求。最低数量一台套。备注:1、“检测人员”一栏中检测工程师、检测员可兼项,按人次审核,兼项检测人员应具有对应方法的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明。2、跨地区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活动所在地符合开展检测业务的相应资质条件。9附件二: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江苏省建设厅10申请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或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或已取得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变更业务时使用。2、申报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及《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苏建工[2009]139号)规定的条件。3、变更基本情况包括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4、变更业务包括变更(含增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方法和相应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等。5、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应真实提供以下资料:1)申报基本情况时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其中技术负责人、检测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注册人员应提供学历、职称证书、任职资格、有效注册等
本文标题: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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