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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ontheApplicationofInspectionBodyCompetenceAccreditationCriteriaintheField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I07:2006第1页共4页2009年01月20日发布2009年1月20日第二次修订2009年01月20日实施前言该文件是在2007年4月30日实施的CNAS-CI07文件基础上,主要对从业人员资格做了补充和调整:在“组织与管理”中提出机构的技术主管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不得少于两年;在“人员”中对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设计图复核及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的检查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及技术负责人提出了明确的专业技术及工作经历的要求;对其它一些文字等进行了明确,对编排格式进行了调整。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的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CNAS-CI01的要求。CNAS-CI07:2006第2页共4页2009年01月20日发布2009年1月20日第二次修订2009年01月20日实施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1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文件是CNAS根据建设工程领域检查的特点而对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建造和维护,涉及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设计图复核、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等的检查活动。其中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水运码头工程和建设工程产品。本文件需与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2引用文件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3术语和定义(无)4应用说明内容以下应用说明内容章节号采用CNAS-CI01序号,是针对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部分条款提出的应用说明,故序号是不连续的:4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4.2从事建设工程检查工作的人员,无论其专职或兼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业。4.2.1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机构和负责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建设单位人员、监理人员、用户或物业人员,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4.2.2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的检查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CNAS-CI07:2006第3页共4页2009年01月20日发布2009年1月20日第二次修订2009年01月20日实施勘察设计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建设单位人员、用户的人员,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4.2.3从事建设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检查机构和负责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建设单位人员、监理人员、用户或物业人员,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6组织和管理6.3检查机构技术主管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年。8人员8.2负责建设工程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历、经验和熟悉建设工程检查的要求,并有根据检查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8.2.1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2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8.2.2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效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2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8.2.3从事建设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效资格,如从事地基基础评价项目,授权签字人也可以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有效资格,且都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CNAS-CI07:2006第4页共4页2009年01月20日发布2009年1月20日第二次修订2009年01月20日实施少于2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10检查方法和程序10.1检查机构应依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建设工程的检查方法和程序。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由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10.7检查机构开展工程设计图复核和安全可靠性鉴定的检查工作时,应使用经过鉴定的正版专业软件。12记录12.3检查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被检查工程停止使用(拆除)。对于不合格项目的检查报告,应单独建立项目台账。13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13.1当被检查的工程涉及结构安全检查结果不合格时,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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