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兵役法主讲人:方野、袁思成、耿石林化工与食品加工系化工14-5班目录:•一、兵役法基本概念•二、中国兵役法的发展演变•三、我国现行兵役法•四、世界各国兵役制度一、兵役法的基本概念•(一)兵役及兵役法概念•兵役: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以及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方面的有关规程。•兵役法:兵役法是指调整国家兵役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的组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一、兵役法基本概念(二)兵役法的目的及核心•目的:保障军队平时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祖国安全和四化建设的大业顺利进行。•核心:确定国家兵役制度和形式一、兵役法的基本概念•(二)我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于1955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二、中国兵役法的发展演变二、中国兵役法的发展•(一)中国古代、近代兵役法的发展•夏、商、周:民军制•秦汉:征兵制•隋唐:府兵制•宋:募兵制•元明清:世袭兵役制•民国:募兵制及志愿兵役制二、中国兵役法的发展•(二)建国以来的兵役制度•我国建国以来的兵役制度大体可分为5个阶段:•1、(1949-1955年)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2、(1955-1978年)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二、中国兵役法的发展•3、(1978-1984年)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4、(1984-1998年)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二、中国兵役法的发展•5、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三、我国现行兵役法三、我国现行兵役法1984年5月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三、我国现行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时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民兵•第七章:预备人员的军事训练三、我国现行兵役法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二)平时征集•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五)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四、中国及各国兵役法对比四、中国及各国兵役法对比•一、韩国宪法规定纳税、受教育、勤劳和服兵役等四大公民义务,兵役法规定20岁至30岁的男性公民(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必须服兵役,士兵的服役期限为陆军26个月、海军28个月、空军30个月•二、美国实行全志愿兵役制,美国兵役组织体制分政府和军队两套机构,通过较高的工资津贴、优厚的福利待遇、充足的职业发展和高校深造机会来吸引社会上的优秀人才加入军队•三、日本兵役制度现行兵役制度为募兵制,上等兵、一、二、三等兵的任用期,陆上自卫队2年,海上、航空自卫队3年。服役期满后,不论哪一军种,均可申请继续服役•四、俄罗斯确立了义务兵役制与合同兵役制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度,义务兵的服役期由24个月改为18个月,在舰艇和海岸保障部队服役的期限由36个月改为24个月,受过高等教育者的服役期为12个月
本文标题:兵役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97635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