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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文件青岛机场集发〔2011〕4号关于印发《青岛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各成员企业:为加强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审批管理,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制定《青岛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审批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政务综合部2011年1月13日印发-2-青岛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审批管理,维护机场运行秩序,保障机场控制区内的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相关工作建议,结合青岛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审批管理。第三条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限制的区域。青岛机场控制区划分为:代码A区:停机坪;代码B区:因工作需要登上执行国内航班的飞机;代码C区:因工作需要登上执行国际航班的飞机;代码D区:国内出港旅客隔离区;代码E区:国内旅客进港厅;代码F区:国际出港旅客隔离区;-3-代码G区:国际旅客进港厅;代码H区:货库区;代码I区:行李分拣区。第四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指发给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和车辆用以证明工作身份及其通行权利的专用证件。第五条通行证按照用途和有效期限分为长期通行证、短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施工通行证四类。第六条长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长期在控制区内从事工作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含驻场各单位工作人员)。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第七条短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在控制区工作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的短期工作人员使用,含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实习人员、商租户、各外国航空公司驻机场工作人员证件。短期证件有效期为一年。第八条临时通行证发放范围限于因特殊工作需要短期内在控制区内工作的人员及需要临时进入控制区的其他人员(如接送要客)的人员等。临时证件最长有效期为一个月。第九条施工通行证限于施工维修及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工作的人员使用,此类证件必须在限定的时间、限定的区域并且由持长期证件的人员引领下工作。使用完-4-毕立即归还发证机关。施工证件最长有效期为三个月。第十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审批机构是青岛国际机场运行监管部(以下简称监管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通行证申请人所在部门或机场有关协议部门为通行证申请人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有权签署本部门人员的通行证申请并提出担保推荐意见。第十二条保荐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为通行证申请签署人,负责对本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的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以示负责。保荐机构通行证申请签署人的签名及部门公章印鉴应当向监管部报备。第十三条保荐机构应当指定办证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通行证办理的相关工作。办证联络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监管部报备。第十四条保荐机构变更通行证签署人或办证联络员时,应当提前向审批机关报备。未经审批机关确认的通行证申请签署人签署的办证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五条保荐机构的职责:(一)对本部门申办通行证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5-人办理通行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并签署担保推荐意见;(二)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通行证的审批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第十六条监管部的工作职责:(一)管理、修订机场控制区证件审批制度;(二)对机场控制区证件的办理申请进行审批;(三)对机场证件的使用进行督察,对违反有关证件使用管理规定的人员或单位提出处罚意见;(四)管理、保存证件审批相关的档案、资料;(五)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证件管理的事宜;(六)每年协调民航青岛监管局空防处、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对证件发放资料进行核对。第十七条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规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机场控制区证件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并履行发证前的人员培训考核等例行相关职责,根据机场职能部门批准的办证申请和工作通行范围,负责为申请人制作、发放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审批流程见附件1。-6-第十九条申请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规定填写好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原件,须有保荐机构通行证申请签署人的签字及部门公章。申请表的复印件一份;(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三)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境外人员或境外公司申请办理通行证需提交的材料除上述所列项目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在华务工或就业许可、有效护照,以及保荐机构与民航有关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注:申请办证所需照片的标准请见附件2。)第二十条通行区域为全通的证件、外单位(非驻场单位)申请办理的证件由监管部转呈机场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退监管部办理。其它证件(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证件)的审批由监管部办理。第二十一条证件审批内容:(一)申请人是否具备持证资格;(二)申办证件的种类是否符合条件;(三)申请开通的通行区域是否符合条件;(四)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应审批的内容。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办理通行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7-不符合的具体原因。不符合办证条件重新提交申请的,审查时间重新计算。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审查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审查时间。第二十三条办证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由审批机关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和公章是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的唯一证明,未加盖审批机关公章的申请材料为无效申请,公安机关办证时应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应24小时受理经机场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办证申请。第二十四条在紧急施工、抢修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办理临时证件的,申办单位可联系监管部当日值班主任(联系电话:83787335),由其将申请转呈机场当日二号值班经理批准,之后由公安机关办证。第二十五条通行证登记项目变更、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等情况,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同时向发证机关交回旧证。需换领通行证的,由保荐机构提交换领通行证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换领证明材料。审查机关在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行证的审查工作。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的申请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二至四个工作日内提交。短期通行证逾期超过一个月申请续办-8-的,按照初次申领程序办理。第四章通行证丢失的处理第二十六条通行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件,严防丢失。第二十七条在机场控制区范围以外丢失通行证的,持证人应当:(一)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开具报警回执;(二)向所属单位保荐机构报告。第二十八条在机场控制区范围内丢失通行证的,持证人应当:(一)就近向公安执勤民警或安检、护卫人员报失;(二)立即向所属单位保荐机构报告;(三)留在控制区等候保荐机构派人到场陪同离开控制区。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行证丢失情况向发证机关挂失并通报审批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对丢失的通行证及时予以注销。第三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通行证注销情况进行书面通报,通行证查验人员如在工作中发现有人使用被通报注销的通-9-行证应当立即予以查扣,并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丢失的通行证被本人或他人找到或拾到,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由保荐机构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发出重新启用该通行证的书面通报。已补发通行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补发的证件。第三十二条丢失长期通行证的,取消办证资格三个月。确需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可以补发三个月有效期限的短期通行证。丢失短期通行证的,取消办证资格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确需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可以补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效期限的短期通行证。在一个换证周期内第二次丢失通行证的,取消办证资格三个月。第三十三条通行证丢失后的补领和换领申请由保荐机构提交。申请补领或换领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保荐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二)当事人书写的丢失经过或换领申请;(三)当事人所属单位的处理结果或凭证。申请换领通行证的,领取新证时应当同时交回已补发的通行证。-10-第五章罚责第三十四条对违反通行证管理的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罚款。第三十五条取消办证资格的期限最短为七日,最长为五年。第三十六条违反通行证管理的单位和人员,由机场监管部提出处罚意见。保荐机构可以对本单位违反通行证管理的人员进行处理。作出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处理的,应当及时报监管部和发证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给予经济处罚:(一)出租、转借通行证或冒用他人通行证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通行证或在申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使用涂改、伪造或变造的通行证;(四)不服从执勤人员查验证件或进入控制区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五)利用通行证便利捎带物品进入控制区,逃避安全检-11-查的。行为人五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前款所列行为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五年,并进行通报批评。违反以上条款情节严重的,视情永久取消办证资格。第三十八条不按规定佩带通行证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同时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超出通行证有效期限或授权通行区域使用通行证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行为人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前款行为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第四十条对于违规使用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控制区、隔离区,经机场职能部门认定需要进行罚款处理的,参照《机场安全奖惩暂行规定》实施。第四十一条持证人通行证丢失后未按规定程序处理的,取消办证资格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同时进行通报批评;因持证人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失、报告而产生危害的,取消办证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第四十二条引领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引领人未按规定履行引领陪同职责的,可以一并收回被引领人通行-12-证,并带离控制区。第四十三条被引领人不遵守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收回通行证并带离控制区。第四十四条负责通行证查验的执勤人员不履行职责,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无证人员或持无效证件人员进入控制区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明知是无证人员或无效证件而故意放行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第四十五条保荐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处取消该保荐机构办证资格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并处通报批评。由于被取消办证资格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保荐机构负责。第四十六条违反控制区通行证管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涉及的表格、表单式样(见附件3),由机场监管部统一制定、发布。-13-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机场监管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及修订。2005年7月19日公布的《青岛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证件审批管理的内容同时废止。-14-附件1:证件审批流程证件申请材料经申请单位及保荐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申请单位经办证联络员向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办证机构提交申请。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背景调查。背景调查符合要求,公安机关对证件申请人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签署意见。背景调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办证联络员取回申请材料并向机场运行监管部提交申请。考试不合格的退回。机场运行监管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监管部签署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办证联络员取回材料到公安机关办证。审批不合格的退回。公安办证机构依照机场批准的申请表工作区域办理证件。办证结束通知办证联络员取证。办证联络员到公安办证机构领取证件。-15-附件2:证件照片规定一、通行证应当包含持证人近期照片。办证联络员应当组织申办通行证人员到发证机关统一采集照片。二、照片的标准:(一)照片采用白底彩照,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分辨率600x80
本文标题:青岛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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