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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09年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长府发〔2009〕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精神,全面落实《长春市2009年民生行动计划》,充分开发利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体系(一)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毕业后6个月内没有找到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到所在街道社区进行未就业登记,已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未就业期间,享受我市关于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享受免费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咨询、推荐就业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二)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吸纳安置高校毕业生。对企业聘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聘用已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低保、特困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达到30%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可向其倾斜;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为10%)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两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应缴纳的部分由财政拨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三)鼓励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人事档案可免费存放在市、县(市)区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四)实施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应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相关专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二、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体系(五)依托海外学人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等,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完善大学生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创业扶持资金,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资金贷款担保。(六)建立“长春市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站”,深入开展“创业大篷车进校园”、“创业知识大讲堂”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送项目、送技能、送知识,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展示、政策解读、创业经验介绍等全方位创业培训和服务。(七)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行组织起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万元;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应缴纳的部分由财政拨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八)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高校毕业生自行组织起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项目,可以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九)对于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县(市)、区以上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3年内免费提供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代理期间允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比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三、建立和完善特困毕业生就业援助体系(十)将本市户籍低保、特困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未实现就业前继续享受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后实行“救助渐退”,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十一)在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中,优先安置低保、特困和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最长时间为2年,就业期间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十二)积极组织低保、特困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和“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每个行政村安排一名高校毕业生协助村委会工作,在村工作期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今明两年,每个社区选派1至2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聘用期间,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十三)对于面向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就业、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在基层工作年限,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录(聘)用的,服务期限计算为连续工龄。(十四)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学校和医院从教、从医的高校毕业生,与县级教育、医疗行政部门签订任职协议书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四、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十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作用。建立长春人才市场高校分市场,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开展大型、公益性、专场性现场招聘会和双选交流会,鼓励和吸引域内外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十六)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服务。通过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校园人才广场”、“大学生人才银行”、“岗位银行”、“送岗直通车”等多种渠道,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零距离对接,努力提高对接成功率和就业稳定率。(十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整合各类岗位需求信息,完善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网上求职招聘活动,畅通区域间毕业生就业信息渠道,加强不同区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建立高效快捷的网上就业信息渠道。(十八)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免费服务。毕业生就业招聘和网上招聘一律实行免费服务,3年内免费保管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免费办理毕业生二次就业手续,免费进行求职登记,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岗位,免费推荐高校毕业生实习,市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免收高校毕业生招聘会门票。(十九)启动大学生毕业前见习工程。从2009年起,政府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每年选择100户与应届高校毕业生专业相关的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开发3000个见习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踊跃参加毕业前社会见习活动。五、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体系(二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力度。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主要领导挂帅、人事部门牵头,由发改委、国资委、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农委、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及高校参加,形成政策健全、指导有力、服务及时、分工协作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特困大学生、女大学生等特殊群体就业中的作用。(二十一)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投入力度。市和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补助等工作,为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撑。(二十二)全面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和人才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开展“创业就业培训进校园”活动,通过专家讲座、参观学习等方式,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就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每年培训30000人。在普通高等院校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社会实践等课程,根据高校毕业生的求职特点,组织有经验的职业规划和指导教师,进行就业形势分析、就业政策解读,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二十三)依法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包括院校歧视、性别歧视和民族歧视在内的就业歧视。加强对各类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本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09年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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