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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单独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是通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以下简称IAS2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下简称IAS28)、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以下简称IAS31)这三个准则来规范的。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比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成本一致,5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6第24段指出,合并成本是购买方为换取被购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属于企业合并的成本;二是非合并方式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在IAS28中有所涉及,IAS28的第20段规定,对取得子公司进行会计处理所采用程序的基本概念,也运用于取得联营中的投资时的会计处理。CAS2将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的方式分别为合并和非合并来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1)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无论合并方采取何种方式作为合并对价,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投资企业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所承担债务等账面金额或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与此一致,这类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企业在购买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投资企业在购买日为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计入初始投资成本。(3)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长期股权投资,通过支付现金或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交换确定,即在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体而言,CAS2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规范基本一致。相比之下,对非合并方式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CAS2的规定更为详细、具体。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问题进行考虑,而在CAS2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做出了规定。由于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市场不很成熟,公允价值很难取得,而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合并都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对价的产生上具有完全不同的状况,后者可以由双方讨价还价,最终在自愿交易的基础上达成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而前者的交易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愿,所达成的合并对价也可能不代表公允价值,对两者分别规定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在制定中与我国的现状相结合,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比较(一)运用成本法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只有IAS27对成本法的具体核算办法和适用范围做出了规范,在对CAS2与IAS27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后,得出一些结论。首先,二者对成本法的具体核算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二者都规定,在成本法下,投资者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其次,二者在对成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上存在一些差异。CAS2第5条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第6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应按成本法核算。准则在适用范围中指出,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27第37段规定,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的投资根据IFRS的规定没有被归为持有待售类的,应按成本或者遵循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难看出,CAS2与IAS27虽然都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要按成本法核算,不过,IAS27特指单独财务报表,而CAS2则没有特别指出。此外,对于既不是子公司,又不构成联营或共同控制主体投资的会计核算,二者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只是IAS2规定的更为详细,指出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言外之意,若条件允许,则应按CAS22的规定处理,而IAS27并未指出何种情况用成本法,何时遵循IAS39。这里需要提一下单独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是为了反映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密切相联的综合情况。与合并财务报表不同,单独财务报表重点是对投资资产的业绩进行反映,这是IAS27第37段所做规定的结论基础。我国当前会计准则规范体系中还没有对单独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二)运用权益法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IAS28、IAS31均对权益法的运用做出了规范,在对相关准则进行比较后,得出一些结论。首先,在权益法的运用范围上,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不完全相同。CAS2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IAS28要求除风险资本组织、共同基金、信托公司和类似主体外的其他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同时规定了几种豁免采用权益法的情形;IAS31规定了对合营企业投资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比例合并法与权益法,并将比例合并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权益法作为备选方法,与IAS28类似,IAS31也不适用于风险资本组织、共同基金、信托公司和类似主体的投资。其次,在权益法的运用细节上,CAS2与IAS28在对联营企业亏损、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等重要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但二者仍然存在差别。(1)对重大影响的定义与描述。CAS第5条将/重大影响定义为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IAS28第2段将/重大影响定义为参与决定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但不是控制或共同控制这些政策,并在第6、7段对/重大影响做了详细描述。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对/重大影响强调的是/参与权利,而国际会计准则实际上强调的是/决定权利,二者是存在明显差异的。举例来说,一家投资公司共有5名董事,甲股东派驻3名董事,乙股东派驻2名董事,该公司章程规定,重大决策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此时,我们很难说乙股东对被投资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为在重大决策中,乙股东的两票对决策的通过与否不起决定作用。但是,如果该公司章程规定,重大决策需经董事会的80%(含80%)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那么,此时乙股东则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由此可见,在考虑是否对被投资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时,应突出参与重大决策的/决定权利,但不具有控制权,而不仅仅是参与决策或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2)对与联营企业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的处理。IAS28第23段规定,投资者(包括其子公司)和联营企业之间因/逆流、/顺流交易带来的损益,在投资者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部分仅限于非关联投资者在联营中的利益。/逆流交易的例子如将联营的资产出售给投资者,/顺流交易的例子有将投资者的资产出售给联营,这些交易带来的投资者享有的联营的损益份额应抵消。CAS2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3)在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的报告日与投资者的财务报表报告日存在差异时。IAS28规定,联营应按照投资者的财务报表日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对联营的财务报表报告日和投资者财务报表报告日期之间所发生的重大交易或事项的影响进行调整,并指出在任何情况下,联营的报告日和投资者报告日之间相差不得超过三个月。CAS2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本质上与IAS28是一致的,不过CAS2并没有明确对相差时间做出规定。(三)准则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比较在对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条件、处理方法的规范上,CAS2基本实现了与IAS28的趋同,在此不详细叙述。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规范问题,二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因长期投资价值永久性下跌而对其账面金额的冲减,当该项投资价值回升或下跌原因不复存在时,已冲减的账面金额可以转回。我国不允许转回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二、长期股权投资披露的比较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信息披露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要求披露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以及损益的合计金额)基础上,对联营企业的披露更侧重于是否因具有重大影响而形成联营企业的事实。例如,IAS28在其37段规定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要披露以下信息:(1)如果投资者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持有被投资方20%以下的表决权或潜在表决权,不符合重大影响的标准却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因;(2)如果投资者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持有被投资方20%以上的表决权,符合重大影响的标准却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因。
本文标题:长期股权投资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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