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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沈阳市规划管理条例》、《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各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规划验收,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权。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指导及监督检查。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图纸为依据。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详见附表)即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16层以上,跨度24米以上;高耸构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分段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实行工程竣工整体规划验收。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工程竣工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分段和整体验收,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测量,并由勘测单位进行工程实测。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构筑、道路、管线等工程)验收时应当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含附图复印件)。2.建设工程计划项目表,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平、立、剖面图,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各一份。3.规划设计批复定位通知书,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记录复印件各一份。4.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和竣工测量图。5.人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6.其他材料。第八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退还给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第九条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及规划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1)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规划道路、绿化控制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2)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地面积、绿化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3)建筑形式,立面造型;(4)道路、踏步、围墙、大门、绿地、停车场、雕塑、水池等环境设施。第十一条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1)中心线位置;(2)管线尺寸及电缆孔数;(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4)其他规定。第十二条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1)中心线位置;(2)横断面布置;(3)道路工程结构;(4)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5)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凡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应当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核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分段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十四条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的建设工程,验收检查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记录单》上注明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建设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未取得《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市有关部门应按《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予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采用城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地形图和测量成果表。(1)地形图应当采用1:500或1:1000比例尺并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绘,地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地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2)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面积、每栋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基地内建筑总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场面积等。第十八条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综合管线平面图并标明中心线位置、管径尺寸、埋设深度及与相邻管线或建筑物的间距等有关技术参数。第十九条道路、桥梁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道路路线平面图、横断面图并标明中心线位置、标高、路宽等有关技术参数。第二十条本规定中各项技术计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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