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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租赁车治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租赁车公司:为适应我市租赁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维护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正当的经营利益,创新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对租赁车行业的治安管理与服务,努力为租赁车行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治安环境,按照《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租赁车行业治安管理及服务工作的意见》(渝公出管[2005]51号)文件要求,我局就加强租赁车行业治安管理及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工作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公安机关加强租赁车治安管理及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治安信息资料采集工作制度,掌握行业治安动态;二是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租赁车行业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租赁车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正当经营利益;三是为租赁车公司提供必要的咨询、查询服务,及时发布骗租、诈租车辆的犯罪动态信息,广泛宣传防范技能。为保证上述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我局在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成立由主任宋志军任组长,副主任唐昌荣任副组长,各科(支队)抽调2名民警为成员的工作组,并设立办公室,刘晖任办公室主任,刘康泰任办公室副主任,电话:63751805.66881828,刘智勇为联络员,电话:63751867。二、完善登记制度,健全基础资料公安机关从维护行业经营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市政府68号令)第二十二条:“本市九区范围内的旅游客车、定员座位19人以下的中型客车和租赁车辆的治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将从2005年9月1日起至2006年2月31日,分三阶段对租赁车经营单位的营运租赁车辆进行治安登记,加强治安信息资料采集、治安管理基础资料建档工作,切实为现实斗争服务,为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在进行治安登记备案工作中,租赁车单位、车辆要注意以下事项:(一)阶段步骤第一阶段:准备阶段。从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0月20日。其任务是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准备所需的各种相关资料。第二阶段:实施阶段。从2005年10月21日至2006年2月5日。其任务是审验资料,按规定程序核办《租赁汽车治安登记手续》。第三阶段:总结阶段。从2006年2月6日至2006年2月31日。主要工作为查漏补缺、建档、检查、总结等。(二)租赁车经营单位、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市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手续(注:目前市营运主管部门未核发营运手续)3.建立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4.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常住地址;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三)核办租赁汽车治安登记手续的要求1.提供租赁车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原件,审验后留复印件;提供租赁车行驶证原件,审验后留复印件;2.填写《重庆市租赁车公司登记表》;3.填写《重庆市租赁车情况登记表》;4.公安机关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在收到租赁车治安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办租赁车治安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暂不办理治安登记手续,并书面说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明理由。对私人代步车挂靠租赁车经营单位的,一律不予进行治安登记。5.租赁车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以及合并、分立、终止;租赁车辆报废;更改租赁车型号、颜色,应当到公安机关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办理治安登记或者治安登记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租赁车过户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治安登记。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借、出售治安登记手续。(四)对违反政府规章的处罚从2006年3月1日起,将开展上路巡检巡查,对没有进行登记而用于租赁营运的车辆依照《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构建信息网络,完善防范体系针对诈骗租赁车犯罪活动较为突出的问题,各租赁车公司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完善防范体系,落实人防、技防措施,严密防范诈骗案件的发生。(一)规范人员信息汇总、查询工作。为租赁车公司提供必要的咨询、查询服务是有效防止案件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为避免租车人利用假身份证、假证明实施骗租、诈租以及利用租赁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我办将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平台,为租赁车公司提供必要的咨询、查询服务。1.开通设置租赁车租赁情况汇总、查询电子邮箱(e-mail地址:zulinche@126.com),各公司将每次租赁车辆的情况进行统计,通过互联网发送,暂时没有连接互联网的,可发传真(电话:63751867)。我局将根据收到的信息资料,与相应的信息资料库(人口信息库、驾驶员信息库、犯罪资料查询库等)进行查询比对,建立起立体审查体系,有效维护租赁汽车的正常租赁行为。2.严格查询范围,保护被查询人员的隐私权。在为租赁汽车公司提供信息查询工作中,公安机关仅对租赁车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证明的真伪、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治安防范的信息进行查询,不提供任何公民的资信能力和财产状况的信息,不提供涉及公民隐私和保密的信息。3.各租赁车公司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查询工作,建立保密制度。公安机关对查询比对的相关情况要详细登记备案。(二)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各租赁汽车公司要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维护租赁车辆营运安全。目前,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是最行之有效的技术防范手段。各租赁车公司要从维护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自愿的原则,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为保证公安机关及早发现车辆失控情况,及时打击诈骗犯罪以及其它涉及租赁车的刑事犯罪活动,各租赁车公司在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过程中,与公安机关的工作平台联网,规范管理,以方便查询,追踪动态。(三)建立警情通报及“黑名单”制度。各租赁车公司要及时报送租赁情况,以便公安机关全面掌握租赁车行业中发生的重大案件及行业治安动态等情况,对不同时期发案规律、特点等进行认真研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向广大租赁车经营者发出警情通报,提出防范意见,帮助经营者提高警惕,识别犯罪,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同时,各租赁车公司在开展租车业务中要注意掌握恶意租车人员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汇总,将有不良记录的租车人列入“黑名单”,通报全行业,防止案件发生。四、坚持群专路线,强化群防群治为加强租赁车行业自身建设,建立行业内部防范机制,消除和杜绝损害行业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各租赁汽车公司应统一联合起来,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充分调动经营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筹建租赁车行业治安保卫委员会,自主选举,立定章程,制定规范,通过规章制度和内部约束机制来防止诸如发布虚假广告损害行业利益的事件发生,清除危害行业的害群之马,维护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五、加大打击力度,严密路面查控公安机关将按照案件属地管辖原则、条块分工原则和首案接待制的要求,认真受理涉及租赁车行业的各类案件,组织精干力量,快侦速破,为企业挽回损失。我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将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的职能,积极协调、配合案发地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公安机关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将结合工作实际,发挥路面武装检查站和警务登记站的前沿阵地作用,重点查控被诈骗的租赁车辆。六、强化法律支撑,建立长效机制目前,在办理涉及租赁车行业的一些案件中,存在是刑事案件还是经济纠纷的定性问题,其法律关系难以界定。为此,公安机关要以开展此项工作为契机,认真研究法律法规,邀请法院、检察院及法学专家等召开专题研讨会,明晰法律关系,为案侦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既坚决打击针对租赁车经营活动的各类犯罪,又坚决杜绝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事件的发生。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租赁车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鼓励使用租车格式化合同,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建章立制,强化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将租赁车行业治安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正规化、法制化渠道。原《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租赁车治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公出管[2005]101号)作废。二○○五年十二月十日附件:1.重庆市租赁汽车公司统计表(略)2.重庆市租赁车情况统计表(略)3.租赁车租赁情况统计表(略)来源:
本文标题: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租赁车治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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