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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项目合作合同节能减排利国利民甲方:中国青年汽车集团乙方:浙江升凯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2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2甲方(用能单位)乙方(节能服务单位)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浙江升凯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单位地址:义乌市稠州北路699号金茂大厦0712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姚仁林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吴康民电话:电话:13867931365邮箱:邮箱:传真:传真:057985591286邮编:邮编:322000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33072559285112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分行帐号:帐号:196451010400251473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项目合作内容由乙方提供生物质热风锅炉,该项目需生物质热风锅炉三台120万大卡(一台备用)及附属设备,项目投资总计200万元。由乙方负责生物质热风锅炉运行为企业提供热量,在满足环保达标的基础上为企业实现节约生产成本。第二条项目合作方式、实施、验收及技术概况1.乙方向甲方提供锅炉及供应热量。甲方支付项目总额的25%做为合同履约金50万(期满后全额退还,不支付利息)。锅炉房、料仓、设备的基础等土建工程及锅炉的安装、运行、维护、保养、技术升级服务均由乙方负责。2.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乙方购买热量,每年累计不低于300天燃烧生物质燃料。在合作期内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年热量万大卡不低于:240万大卡(120万大卡作为备用)×24/小时×300天×35%运作率=60.5万万大卡3.如果甲方在一年中达不到最低保底热量。乙方向甲方收取不足热量×每万大卡热量1.00元人民币作乙方投资回报。4、甲方青年汽车集团(按实际)在2011年生产3296辆客车,燃油消耗约55万升左右,总价值约440万元左右。在同等条件下使用生物质燃料后,每年消耗生物质约3100吨,总价值约345万元,相比燃油节省约20%以上。5、甲方一年热量万大卡达到最低保底量加30%热量属正常范围。超出部分,乙方每万大卡热量下浮0.2元人民币。46、自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起30日内,乙方应将(BMF)热风锅炉及辅机设备运抵至甲方现场,并于45个工作日內安裝完成,甲方须在锅炉到达当日进行签收,并负责妥善保管。7.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锅炉房的基础设施建设及锅炉房外部配套工程,在锅炉运抵后,乙方负责(BMF)生物质锅炉和管道及成套辅机设备的安装工作及燃料仓的制作安装。8.甲方应对(BMF)锅炉及成套辅机设备的安装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包括水、电全部到位,乙方负责做好后期设备的调试运行工作。9.引进全套生物质热风炉供热系统,实现全自动送料、全自动控温的全自动变频运行模式,确保实现±5℃左右的自动温控区间;将生物质能源供热装置安装在车间外,根据用户要求将热风通过主管道和分管道,分别送入单个烤房,并加装热风阀门进行单独控制(详见效果图)。10.设备调试运行期间(BMF)燃料费用由甲方承担。11.甲方应在BMF锅炉点火运行7日内对BMF锅炉及辅机设备调试进行综合验收,并验收人盖章签字。甲方如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第三条项目出资情况乙方出资项目总金额200万元,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伍拾万整(¥500000元)。甲方按约定支付项目保证金后,乙方开始履行本合同之业务。第四条项目期限及合作期最低用量1.合同期暂定最低不少于6年,甲方在合同期内,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乙方合作,乙方以燃烧生物质燃料作为投资回报。合同期满后,乙方把50万合同保证金退还给甲方(但不支付利息)。所有乙方出资部分资产归甲方所有(双方有5意合作重新签订合作合同)。2.甲、乙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购买热量总量为363万万大卡,甲方承诺从首次发货之日起,每年至少向乙方购买热量保底量≥60.5万万大卡。第五条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根据国家政府有关文件申办,所得政府补贴(除去正常费用)甲、乙双方各得50%。第六条甲方的义务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4.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5.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6.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6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7.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9.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10.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第七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3.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4.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5.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第八条BMF热量价格及变动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热量价格为6.3元/万大卡。2.因乙方提供的锅炉是采用专利节能技术为甲方节约燃料成本,因此,无论市场能源发生重大变化,乙方热量单价同轻柴油、天然气挂钩(以网上公开市场价7为准),具体执行情况如下:方式一:轻柴油价变动区间(元/吨)天然气(元/立方)供热价格(元/万大卡)(元/蒸汽吨)备注当0#轻柴油价格8000-8500(保底限价)当0#轻柴油价格〈8000变动轻柴油价格每-500元,热量价格-0.3元当0#轻柴油价格〉8500变动轻柴油价格每+500元,热量价格+0.3元当天然气价格4元/立方变动天然气价格每-0.5元热量价格-0.2元当天然气价格4元/立方变动天然气价格每+0.5元热量价格+0.2元方案二:因乙方提供的锅炉是采用专利节能技术为甲方节约燃料成本,因此,无论市场能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甲方承诺乙方不亏本供热为原则。如原料价格或者原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对本项目运行不合理时,甲乙双方在互信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调整。热量价格的变动时限为30天,即当轻柴油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乙方供热价8格30天后执行。调价时乙方向甲方出具调价表,甲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如五日内未收到回复,乙方视同甲方同意,并按新价格执行。经双方协商热量价格后,在乙方已经亏本且甲方不接受提价的前提下,乙方可暂停供热,甲方不予追究,但乙方需提出成本证明。第九条供货与结算方式1.自乙方向甲方实际供热当月起,每月25日,乙方按流量表显示数据开出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出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热量款。2.甲方付款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甲方将相关款项支付至如下账号视为履行支付义务:支付方式:银行汇票、本票、现金、或转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分行税号:330725592851123账号:19645101040025147账户名:浙江升凯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十条所有权和风险分担1.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9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期之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影响,每发生一次按乙方平均每天应向甲方应收货款金额的百分之五标准支付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支付热量款项,超过10个工作日,应承担应付而未付款项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超过30日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要求支付款项和相应违约金,甲方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然未能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的3倍作为违约金。第十二条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3.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合同期内由乙方负责购买。4.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10第十三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承诺保守因本次合作而知晓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对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和甲方指定人员的带领下,不允许相关行业的人员参观该项目的设备和系统。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瘟疫等天灾、人祸),致使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5日内向对方提交书面报告,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并免予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迟延通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2.由于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BMF锅炉及成套辅机设备由甲方决定是否收回,如不回收,由乙方自行处置。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确定继续或延期履行。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及本合同任何组成部分发生任何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本文标题:青年生物质热风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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