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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1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2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第四条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企业诚信信息由行业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奖惩信息认定单位代为申报和监督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其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二章评价体系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行为评价和现场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企业行为评价是指企业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的动态加减累计分,占总权重的40%。现场行为评价是指企业承建项目在一定周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等信息的动态加权平均分,占总权重的60%。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实行每日动态发布,得分计算公式如下:C=B×40%+ΣZ动+ΣZ原×20%+ΣA动+ΣA原×20%+ΣH动+ΣH原×20%N1N2N3其中,C表示当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B表示当日企业3行为评价得分。ΣZ动、ΣA动、ΣH动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和,ΣZ原、ΣA原、ΣH原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被评价的前一次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和。N1、N2、N3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的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第九条企业行为评价得分和现场行为评价得分超过100分的,按实际分数计算,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第三章企业行为信息采集第十条首次参加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获得企业行为评价基准分60分。第十一条企业业绩按一定时段内企业在渝承接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排名计分。采取招标方式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采取直接发包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第十二条企业纳税按一定时段内企业在渝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计分。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上一年度纳税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4(二)《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缴税凭证。第十三条企业良好行为包括企业获得科技进步类奖项、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和通报表扬等信息。企业不良行为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第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以及通报表扬、安全文明工地和市级工法、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等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并将《企业行为评价抄告单》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第十五条市级行业协会自愿将其评定奖项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需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级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评选工作。评选工作结束后,市级行业协会应在发布评奖文件的同时将评奖结果抄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为获奖企业进行诚信申报。第十六条[企业自行申报采集]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国家级工法、部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各级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信息,以及企业违法犯罪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在获取相关表彰文件、证书或认定文书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5(二)法定生效文件或文书;(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企业主动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按评价标准加分;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行为信息,按评价标准给予减半扣分或减半缩短扣分有效期。第十八条应由企业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企业未申报的,不予加分。第十九条应由企业申报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未申报的,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获取该不良行为信息后,告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出《企业诚信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企业按责令要求申报的,依评价标准予以扣分;企业未按责令要求申报的,依评价标准予以加倍扣分或加倍延长扣分有效期;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章现场行为信息采集第二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取得合法施工手续之日起,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开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现场行为信息采集。评价人员应在采集当日内,将现场行为信息录入系统或上交审查。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所负责评价的项目完成一轮评价。6第二十一条现场行为评价实施单位进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协助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二十二条现场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第二十三条现场行为信息采集时,评价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在采集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现场签字。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在当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处理。施工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视为认可评价结论。第二十四条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责令该项目停工整顿并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停工整顿期间该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延续扣分。因故需停止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非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同意,不得擅自停止现场行为评价。第二十五条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的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管时限,按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终止时间。7第二十六条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情况确认、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以及诚信评价体系的监督管理,应由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网络化、阳光化管理和实时记录。第五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二十七条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当场进行形式性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核查。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将核查结果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第二十八条现场行为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实施单位科室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二十九条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对现场行为信息完成审核后,应提交市级建管监督机构确认。8市级建管监督机构科室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抽查复查的建议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不进行抽查复查的,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确有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更改、审核后再予上报。第三十条企业诚信信息应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计分。公示期为持续的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举报)的,企业诚信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开始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计分。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的次日开始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计分。第三十一条记载诚信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电子化诚信评分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长期保存。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每日定时进行诚信评分数据备份,每周对备份信息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诚信评分数据的备份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管。第三十二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诚信评分数据和诚信综合评价系统进行抽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计分。第三十三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网”上公示和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9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三十四条诚信投诉遵循谁评价、谁处理的原则。被投诉(举报)信息的评价人员不得参与处理。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诚信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企业行为评价的投诉(举报)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生效文书为依据。现场行为评价的投诉(举报)处理,以留存的现场评价纸质原始资料和影像资料为依据。第三十五条诚信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对公示信息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提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第三十六条对公示信息提出投诉(举报),应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超过公示期的投诉(举报),可不予受理回复。第三十七条公示期内符合规定的企业行为评价投诉(举报),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牵头处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应送达投诉(举报)人,并在次个工作日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评分。第三十八条相关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当场提出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10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相关单位如仍有异议,可向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核维持核查结论的,送达异议申请人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复核发现核查结论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更改、审核后再予上报。第三十九条公示期内符合规定的现场行为评价投诉(举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受理当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第四十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决定为终审裁定。复核决定应送达投诉(举报)人,并在次个工作日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评分。第四十一条异议、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建立诚信异议、投诉(举报)统计分析制度,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在每周期评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周期内异议、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上报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分析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经审核发布的诚信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填写《诚信系统数据维护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城乡建设11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更改。(一)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诚信信息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根据评价标准需更改诚信信息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
本文标题: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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