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重庆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重庆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财经政策和各项财经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重庆市高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财务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方针,贯彻执行党的财经纪律和财经政策。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第三条我校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模范执行各项财经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坚持开源节流,对经费支出严加控制,严格管好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及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稳定服务。第四条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基本方针;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五条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财经纪律与财经政策,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合理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如实反映学校财务运行状况;通过会计分析,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和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和会计事务集中管理。第七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各系、部、处的财务工作实行主要行政领导经济责任制,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第八条学校设立财务物资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行政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第九条校属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设立二级财务管理机构,必须向财务物资处提出申请,经财务物资处审查合格并报主管校长批准。二级财务管理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业务上接受校财务物资处的领导、指导、监督,定期向财务物资处报送相关会计、统计报表,以及财务执行情况分析资料,单位分管经费的领导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第十条学校后勤社会化以后,后勤集团设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在没有与学校完全剥离前,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管理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物资处的统一领导。但上级对后勤集团的财务管理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则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校属财务机构的财会管理人员归校财务物资处管理;各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任用、变更应征求财务物资处意见。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对各项经费的安排,必需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预算经费和学校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强化效益”的原则。第十三条财务物资处每年3月左右根据上年度市教委下达的预算和本年度学校的发展计划编制经费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形成正式经费预算。然后由财务物资处分别向校内有关预算管理单位下达预算通知书,并以此作为经费控制和考核的依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首先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五万元以下的报主管校长审批;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十万元以上的报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含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和支出预算,坚持统收统支,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并力求收支平衡。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财务物资处必须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计划用款,坚决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经费。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预算超支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暂时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第十六条财务物资处每年9月前根据市教委下达的正式预算,结合学校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半年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当年的预算调整方案。个别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临时追加专项补助,必须书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后,转送财务物资处汇总,按经费管理权限审定后由财务物资处执行。第十七条每年年终,各单位应按财务物资处的要求,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单位当年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并将总结交财务物资处。财务物资处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全校的财务活动进行年终决算,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第十八条学校分配给各单位的预算经费,采用“预算包干、合理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节余额度结转下一年度由该单位继续使用。第十九条校属各单位使用经费时,坚持按照学校制定的《重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制度》执行。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条财务物资处为学校唯一合法的收费单位,各项收费必须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对不便集中收取的部分款项,由财务物资处委托有关经办单位代收,所收费用必须及时全部上缴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入帐,集中管理。第二十一条校属各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凡有条件组织收入的,都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人才、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组织收入。第二十二条校属各单位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事先书面报财务物资处,经财务物资处初审并报校领导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任何单位不准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二十三条校属各单位组织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必须及时如实全部上缴财务物资处,由财务物资处按照学校制定的分成比例或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然后按财务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使用。严禁自收自支、坐支和截留私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校属各单位未经允许开设银行帐户。第二十四条校内使用的有价票证和收据,由财务物资处统一向上级财务管理部门购买或印制,并由财务物资处统一管理和发放。经批准的代收单位和二级财务机构可以到财务物资处借用,收据借出一个月内或累计金额超过一万元必须结帐缴款。凡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进行收费均属非法行为;凡借用他人帐号,使用他人票据者,均属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校属各单位需借用空白票证和收据等,应指定专人直接向财务物资处办理借用和结算手续,借用人负责所领票证、收据的保管与使用,若发生遗失或造成损失,应由借用人承担一切责任。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六条校属各单位安排经费支出时,必须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又要讲求经济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十七条校属各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学校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第二十八条凡列入学校预算的开支,由财务审核人员、财务科长和处长分级审核处理;凡无预算的各种开支,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处长签批。第二十九条各种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部门实行效益跟踪管理。各项目单位先报预算,财务物资处执行项目单列,凭批准的预算按进度、按合同或按有关规定办理支款手续。每个项目应有专人负责,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工程完工后,财务物资处凭工程审计决算通知书办理决算手续。第三十条校属各单位的设备购置,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等的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既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需要,又要贯彻节约的原则,防止盲目购置,重复购置。购置贵重设备必须写出专题报告送物资科,经有关部门进行购置前的必要性、效益性和可行性研究。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项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财务物资处物资科执行;一次采购总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方式,具体实施细则由监察处、审计处会同财务物资处拟定。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支出原则上用基本建设收入安排,严格控制自筹基建支出。经市教委和市计委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学校自筹经费的,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和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若需要贷款进行基本建设,必须书面报告市教委财务处,经同意后才能执行。第三十二条校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费开支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费审批领导人必须认真审查开支的内容和开支金额,并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三十三条校属各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活动,如需经财务物资处收、付款的,一律不得用现金往来,只能内部转帐;在外单位价拨物资,必须持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其它收据和白字条等,若无正当理由,财务部门拒绝办理支付手续。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国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财政部门、市教委和我校有关规定(如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开会、非特殊情况不得绕道等)办理;学生教育实习、在职职工进修学习等方面的经费开支,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报销凭证或单据遗失,应取得收款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证明,经校领导签字(有实物的还应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报销;但出差住宿费单据遗失,只能按出差未发生住宿费的情况处理。第三十六条校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交财务物资处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同时将合同副本交财务物资处一份备查。重大工程项目必须由审计处进行事前审计,并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方能生效,同时将合同副本交财务物资处、审计处各一份备查。校属各承包单位(包括没有与学校完全剥离的后勤集团),虽然有经营自主权,但仍属学校管理的部门,在对外签订一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时,也需交财务物资处审查并加盖合同章,同时将经济合同副本交财务物资处存查。如违反以上规定而擅自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将视为无效合同,财务部门将不予支付有关款项,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该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人负责。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七条学校按有关规定提取下列基金:1.职工福利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额的3%计提,在事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和集体福利待遇等。2.学生助学金:按当年收取的学费的10%计提,在事业支出的人民助学金中列支。3.失业保险金:据国家规定按工资额计提,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4.住房公积金:据国家规定按工资额计提,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第七章财产物资管理第三十九条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第四十条校内各单位要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必须造具清册,说明报损报废理由,经有关部门与相关人员鉴定,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再连同残值及变价收入一道交财务物资处办理报损报废手续。校内各单位之间财产的转移必须办理交接调拨手续,报损报废或转让一万元以上的设备,除必须履行以上手续外,并报主管财务的校长签字后,校财务部门方能受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残值收入或有偿调出收入等,一律上缴校财务部门,作增加设备购置经费处理。第八章往来帐款及负债管理第四十一条往来款项是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等结算款项,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会计人员必须及时清理、催收和结算。年终必须将未核销往来款项清单与有关帐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未核销往来款项清单与有关帐薄一并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归档。第四十二条凡因公出差或零星购物在财务部门借款的,借款人应在当次出差返校后或购物任务完成后及时凭据报帐结算,余款全部交还,前帐不清,后款不借;长期无理拖欠借款的,财务部门将从最后规定还款期起按借款金额每天收取1‰的滞纳金,并从其工资、劳务津贴中扣收,直到拖欠的借款归还、报帐为止。第四十三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借出的周转金,在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必须全部交回财务部门。如需继续使用,也只能在次年年初重新
本文标题:重庆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97936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