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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管理系统安全标志认证方案(征求意见稿)前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精神,满足我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迫切需要,在充分借鉴国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全标志认证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依据AQ2032-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和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定,制订本方案。1适用范围本方案主要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管理系统及组成设备的安全标志认证。2认证模式在对系统井下组成部件进行安全认证的基础上,对系统进行整体认证。执行首次申办程序,即技术审查+检测检验+现场评审+监督检查。3认证依据AQ2032-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GB/T12173-2008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4认证申请4.1申请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管理系统安全标志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2)应具备不低于10套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管理系统的年生产能力;(3)应有6名以上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人员,其中具有电子或电气、计算机或软件、机械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其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4)设计、制造分站;(5)具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管理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设计、生产和检验能力;(6)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4.2申请资料4.2.1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4.2.2产品技术文件4.2.2.1产品标准申请人应制订产品企业标准。产品企业标准必须满足AQ2032-2011、GB16423-2006、GB/T12173-2008相关要求。有关3规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以下标准(防爆性能除外):AQ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1990煤矿通讯、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103-2009井下移动目标标识卡及读卡器4.2.2.1.1系统基本性能系统标准中,基本性能至少应给出以下要求:(1)功能。系统及相关组成设备的功能应满足AQ2032-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中规定的相关要求。(2)技术指标。系统产品标准中应明确相关性能指标参数,包括:1)系统工作方式;2)供电电源;3)通信方式;4)工作频率;5)误码率;6)传输距离;7)双机切换时间;8)系统的最大容量。具体指标建议参照AQ6210-2007的规定。(3)其它要求:1)系统及相关组成应符合AQ2032-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GB/T12173-2008矿用一般型电气设4备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2)系统必须具有防雷保护和接地措施;3)系统应选用矿用阻燃电缆或光缆;4)严禁利用大地作为井下通信线路的回路;5)系统中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2.2.1.2组成设备相关性能指标标识卡和分站企业标准宜符合MT/T1103-2009相关规定。其它设备企业标准还应符合GB/T12173-2008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4.2.2.2产品图纸申请人应提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管理系统的设备连接示意图、相关设备的总装图、电气原理图、铭牌等必要的零部件图。图纸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制图要求,表述清晰、准确,内容完整。4.2.2.3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应提交产品组成及主要零(元)部件明细表,内容见表1、表2。表1系统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安标证号(或其它认证编号)有效期受控类别1主机(地面)√√D2信号防雷设备√√√D3电源防雷设备√√√D4分站√√√√A5识别卡√√√√B6电源类设备√√√√B57光缆/电缆√√√√B8井下其它设备√√√√B注:“√”为必填项。4.2.2.4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参照GB/T9969的要求编写,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1)执行标准的编号、产品型号及含义;(2)主要用途及适用范围(必要时包括不适用范围);(3)使用环境条件;(4)主要技术参数、性能和结构特征(系统另应明确其组成设备);(5)安装、电气连接图;(6)使用和维护须知;(7)安全警示。4.2.3申办说明对产品符合GB16423-2006、GB/T12173-2008、AQ2032-2011等有关标准规定,满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管理需要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和评估。上述文件资料应通过安全标志申办平台()提交。4.3检验样品系统不少于1套,组成设备应完整;各相关设备参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执行。5初审、受理6安标国家中心接到安全标志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合格后受理。6技术审查按认证依据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管理系统技术审查准则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7产品检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管理系统及相关设备产品的检验。7.1检验样品:由出厂检验项目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一套系统进行检验,单机参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执行。7.2检验依据: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管理系统及相关设备检验规范实施检验,出具检验报告。8现场评审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系统及相关设备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并将本规则4.1规定的内容作为现场评审的重要内容。9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安全标志。系统安全标志证书中,注明系统的组成情况。安全标志有效期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710认证时限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程序文件的规定。11持证要求已经取得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系统及组成设备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时,应符合如下规定:(1)系统。系统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需变更,变更“A”类受控产品时,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中规定的履行变更程序;变更除“B”、“D”类产品时,持证人应选择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确保产品在功能、制式、信号传输方式、参数等性能满足系统要求。(2)组成设备。系统组成设备的零(元)部件需变更时,持证人应按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实施变更,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12监督检查持证人应严格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确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管理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生产过程中,需要变更人员管理系统配置、系统组成设备的受控零(元)部件时,按照安标国家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具体实施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本文标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管理系统安全标志认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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