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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认证方案(征求意见稿)前言为贯彻执行AQ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及组成设备安全标志管理,促进生产企业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供具备安全保障的产品,经充分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本方案。1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及组成设备的安全标志认证。包括具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通风系统监测、视频监控和地压监测等综合功能,以及单项功能的系统。2认证模式在对系统井下组成部件进行安全认证的基础上,对系统进行整体认证。执行首次申办程序,即技术审查+检测检验+现场评审+监督检查。3认证依据AQ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T12173-2008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24认证申请4.1申请人申请人应为专业生产厂家,应满足以下要求:(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2)应具备不低于10套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的年生产能力;(3)应有6人及以上(电子或电气、计算机、机械等专业)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且获得(或相当于)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包含软、硬件专业技术人员),其余为初级职称以上、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4)设计、制造分站;(5)必须具备生产、装配、调试及检验分站类设备等产品的能力;(6)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4.2申请资料4.2.1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4.2.2技术文件4.2.2.1产品标准申请人应制订产品企业标准。系统及相关设备的产品标准应满足AQ2031-2011、GB/T12173-2008、GB16423-2006的规定。有关规定不明确的,可参照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3通用技术要求》、MT209-19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772-1998《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T899-2000《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和MT/T1004-2006《煤矿安全生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4.2.2.1.1系统基本性能系统标准中,基本性能至少应给出以下要求:(1)功能。系统的功能应满足AQ2031-2011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并可根据不同矿山的需要增减相关部件。(2)技术指标。系统产品标准中应明确相关性能指标参数,包括:1)模拟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2)模拟量输出传输处理误差;3)累计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4)最大巡检周期;5)控制执行时间;6)存储时间;7)画面响应时间;8)误码率;9)最大传输距离;10)最大监控容量;11)双机切换时间;12)备用电源工作时间;13)统计值时间。具体指标建议参照AQ6201-2006、MT/T1004-2006等标准4的规定。(3)其它要求:1)系统必须具有防雷保护和接地措施;2)系统应选用矿用阻燃电缆或光缆;3)严禁利用大地作为井下通信线路的回路;4)系统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2.2.1.2组成设备基本性能要求系统组成设备应符合AQ2031-2011、GB/T12173-2008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明确以下指标:(1)监测、控制设备:使用功能,传输距离,容量,供电方式,输入、输出信号,质量指标(精度或测量误差等),传输频率或速率;(2)检测仪表及传感器:使用功能,供电方式,输出信号,工作制式,灵敏度,测量量程,质量指标(精度或测量误差);(3)通信设备:使用功能,供电方式,覆盖范围,使用频段,信号方式,容量分级,进网要求,话音及图像质量(如失真度、清晰度、频响、等级等),通信方式,传输衰耗等;(4)信号设备:音响声级等。4.2.2.2产品图纸申请人应提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连接示意图、相关设备的总装图、电气原理图、铭牌等必要的零部件图。5图纸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制图要求,表述清晰、准确,内容完整。4.2.2.3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应提交产品组成及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格式和内容见表1所示。表1系统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安标证号(或其它认证编号)有效期受控类别1主机(地面)√√D2信号防雷设备√√√D3电源防雷设备√√√D4接口地面√√D井下√√√√B5分站类设备√√√√A6视频设备√√√√B7电源类设备√√√√B8各类传感器√√√√B9光缆/电缆√√√√B注:1.“√”为必填项;2.系统组成设备中主机、防雷设备、传输线缆和传感器必备,其余传输类设备、分站类设备、电源类设备根据矿井硬件配备、传感器类设备根据环境选配;3.地面设备按照“D”类受控,井下设备除分站等重要设备外按照“B”类受控。4.若涉及爆破器材与油库场所,相关设备应按照“A”类受控。4.2.2.4产品使用说明书系统说明书、分站和传感器等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参照GB/T9969的要求编写,至少包含下列内容:(1)执行标准的编号、产品型号及含义;(2)主要用途及适用范围(必要时包括不适用范围);(3)主要技术参数、性能和结构特征(系统另应明确其组成设备);(4)安装、电气连接图;(5)使用和维护须知;6(6)安全警示。4.2.3申办说明申请人对产品符合认证依据等有关规定、满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需要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和评估。上述文件资料应通过安全标志申办平台()提交。其他相关要求见申办平台相关说明。4.3检验样品系统不少于1套,组成设备应完整;各相关组成部分具体参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执行。5初审、受理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安全标志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合格后受理。6技术审查按AQ2031-2011及相关设备技术审查准则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7产品检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产品的检验。7.1检验样品:由出厂检验项目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一套系统进行检验,单机参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执行。7.2检验依据:参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出具检验报告。78现场评审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实施现场评审,并将本方案4.1条规定的内容作为现场评审的重要内容。9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安全标志。系统安全标志证书中,注明系统的组成设备。安全标志有效期,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10认证时限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程序文件的相关规定。11持证要求已经取得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系统及组成设备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时,应符合如下规定:(1)系统。系统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需变更,变更“A”类受控产品时,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中规定的履行变更程序;变更除“B”、“D”类产品时,持证人应选择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确保产品在功能、制式、信号传输方式、参数等性能满足系统要求。(2)组成设备。系统组成设备的零(元)部件需变更时,持证人应按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实施变更,确保产品的质8量和安全性能。12监督检查持证人应严格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确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生产过程中,需要变更监测监控系统配置、系统组成设备的受控零(元)部件时,按照安标国家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具体实施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本文标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认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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