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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保险§1保险的概念和职能一、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这个概念包含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1.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首先从经济角度来考察保险,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2.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表现为一种合同关系。另一个层面就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与提供赔偿的义务。二、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保险补偿包括危险转移、损失分摊和实施补偿等内容。(一)危险转移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惟一目的就是:转移危险。保险既包含了预防又包含了补救的意思。保险人接受危险转移是因为危险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说,危险转移是保险组织经济补偿的首要环节和内容。(二)损失分散保险人收取保费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这是由保险特殊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三)实施补偿保险实施补偿是保险职能的具体体现。保险实施补偿要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单选题1.保险的基本职能是()A.组织经济补偿B.组织保费收入C.组织业务拓展D.组织保险客户2.保险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A.法律关系B.生产关系C.经济关系D.社会关系3.法律意义上的保险是一种()A.经济行为B.合同行为C.执法行为D.盈利行为4.保险组织经济补偿的首要环节与内容是A.实施补偿B.危险转移C.损失分散D.风险预防5.保险的基本职能是()A.损失评估B.损失核算C.组织经济补偿D.危险测定6.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唯一目的是()A.获得投资收益B.接受保险管理C.危险转移D.强制存款简述题(2004-7)简述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P177§2保险的种类和原则一、保险的种类(一)按保险标的分类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二)按保险公司的经营动机,可以将保险分为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三)按承保方式可以将保险分为逐笔保险、预约保险、流动保险和总括保险。(四)按保险价值和承保人分类1.按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可将保险划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2.按承保人可以将保险分为单独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分类1.按保险金额可将保险分为超额保险、低额保险和全额保险。P332.按保险期限分类,主要是就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而言。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航程保险。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不定期保险;定期保险。船舶保险采用定期保险较多;混合保险。就是航程保险和定期保险混合的保险;停泊保险。(六)按危险种类和实施形式分类1.按危险种类可将保险分为单一危险保险和综合危险保险。2.按实施形式可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二、保险的基本原则(此问题建议重点掌握)保险在经营中要坚持基本原则有四个,即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2(一)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施保险行为的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2.最大诚信原则确定的根据与目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根据保险的保障性和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危险活动中发生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最大诚信原则的推行最早始于:海上保险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1)诚信对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隐匿信息,导致双方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2)诚信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包括告知与保证。(二)可保利益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保险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和可保利益共同构成保险合同客体。2.可保利益原则确定的根据。可保利益原则是根据危险的破坏性和被保险人转移危险、分散损失的目的确定的。换句话说,可保利益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3.保险强调可保利益具有重要意义:(1)防止变保险为赌博。(2)避免发生道德危险。(3)限定赔偿金额。4.可保利益的基本要求(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具备的条件:A.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B.可保利益必须能计价;C.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2)可保利益必须正确量度。不同保险的可保利益要按不同尺度确定。(3)可保利益必须符合保险时效。(三)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的概念。保险所讲的近因——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中起能动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并非是损失发生的时间早晚或空间远近的概念。能动地决定性的因素是指某一因素与某一事故及其损失之间存在的直接联系,即事故产生的因果联系。2.近因原则确定的根据与目的。近因原则是根据保险人对投保人的风险有选择的接受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对损失原因的认识,正确确定保险责任,建立处理保险理赔争议的基础,及时进行补偿。(四)补偿原则1.补偿原则的概念。补偿也称赔偿,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补偿。2.补偿原则确定的根据和目的。补偿原则是根据保险职能确定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损失补偿数额,防止保险中出现投机行为,避免被保险人取得额外利益。3.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补偿的确定与扣除。(2)补偿方式:包括支付现金、更换、修理,我国目前没有采用“重置”的补偿方式等。(3)补偿相关问题的处理:*代位追偿。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权利转让。目的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委付主要适用于海上保险。*损余处理。*重复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说明原因和情况,否则视为欺骗。单选题:1.航程保险与定期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是()A.综合保险B.混合保险C.定额保险D.全额保险2.船舶保险采用的保险类别多为()A.定期保险B.航程保险C.停泊保险D.混合保险3.最大诚信原则的推行最早始于()A.责任保险B.人身保险C.信用保证保险D.海上保险4.保险中的近因是指在保险标的损失中()A.起非决定性作用的因素B.距离最短的因素C.时间最近的因素D.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5.目前我国使用的保险补偿方式不包括...()A.支付现金B.修理C.更换D.重置6.代位追偿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A.双重赔偿B.虚假赔偿C.转移赔偿D.越位赔偿多选题1.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分为()A.定值保险B.责任保险C.信用保证保险D.人身保险E.全额保险2.按承保方式的不同可将保险分为()A.总括保险B.全额保险C.重复保险D.流动保险E.逐笔保险3.保险的补偿方式一般有()A.支付现金B.缓付现金C.修理D.更换E.置换成新的保险4.保险经营中要坚持的原则包括()A.补偿原则B.匹配原则C.近因原则D.可保利益原则E.利润最大化原则5.最大诚信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要求是()A.保险B.保证C.担保D.告诫E.告知6.强调可保利益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3A.确定责任大小B.限定赔偿金额C.避免道德风险D.避免恶性事故E.防止变保险为赌博简述题(2001-4)(2005-4)(2008-4)简述保险经营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P183--189(2006-7)(2009-4)简述可保利益原则确定的根据与意义。P186(2008-7)简述可保利益必须具备的条件。P187§3保险合同与保险市场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险合同在保险中至关重要,它约束着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是当事人也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关于接受与转移危险的法律性协议。(二)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1.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保险合同一经建立,如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就必须兑现补偿或给付的承诺,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生活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2.保险合同是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互为条件,互为制约.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付出一定代价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各自应有的权利。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危险状况和以往的保险统计资料等事先确定的,对此被保险人只有取与舍的选择,表示投保或不投保,如果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可用附加条款解决。(三)保险合同的特殊属性1.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不定性。是指保险人履行补偿合同的义务是不确定的。2.当事人之间不等价进行经济往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是不对等的,但在法律上它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3.签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4.保险合同的可废性。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二、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合同要素是指构成保险关系的主要因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注意题:简述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一般来讲就是签订合同的人。)(1)保险人。指根据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灾害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或发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人。(2)投保人。指以保险标的为目标,向保险人申请保险保障,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3)被保险人。指取得保险保障的人,也称保户。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受益人。指按保险合同规定,有权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特指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后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2)保险代理人。指受保险人的委托代其开展保险业务的人,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中间人。(3)保险经纪人。指代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并代办保险手续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指的是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保险标的及其可保利益。1.保险标的。指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实施保险保障的具体对象和具体目标。保险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益、责任、信用或人的身体等。2.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指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害关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及其可保利益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客体,没有保险标的不能建立保险合同,没有可保利益也不能建立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及其可保利益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相互依存。(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四)保险合同的成立、转让和终止1.保险合同的成立。两个步骤分为:要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与承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示)2.保险合同的转让与变更。人身险的保险合同不能转让,但可以变更受益人。财产险的保险合同可以转让,但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办理过户手续。运输险的保险合同例外。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后转让.3.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1)自然终止。这是保险合同最普遍、最基本的终止原因。(2)义务履行完毕终止。(3)协议明示终止。(4)违约终止。(5)原始失效。4三、保险市场的概念与构成。单选题1.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的保险合同是()A.人身险合同B.汽车险合同C.运输险合同D.盗窃险合同2.不能..转让的保险合同是()A.财产保险合同B.运输保险合同C.人身保险合同D.汽车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是()A.原始失效B.自然终止C.违约终止D.协议明示终止多选题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A.保险项目B.保险标的C.可保利益D.可保险种E.保险责任简述题(2003-4)简述保险合同的特殊性。P193(2007-4)简述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P192§4保险业务一、财产保险(重点内容)1、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或以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我国目前的财产保险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农业保险。(一)企业财产保险的适用范围(二)企业财产保险的形式及其承保范围企业财产保险按性质及其价值表现形式可分为:可保财产、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三种。1.可保财产的范围。包括:(1
本文标题:金融教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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