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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实名:统计中国统计国家统计局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统计分析热点专题分析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正文基普分析之十七: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2003-07-1608:56:29随着经济的发展,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金融服务业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血脉,是各种社会资源以货币形式进行优化配置的重要领域,甚至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自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服务业获得了长足进步,金融资产总量快速增长,金融服务业成为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与此同时,已基本形成了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以信托、银行、保险、证券为四大支柱、以其他非银行金融业为补充的金融服务业体系。对于转轨时期的我国经济来说,金融资产快速增加且大大超过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其意义非同小可,而在刚刚过去的十年中,一个顺应市场经济的金融体系的初步建成,无论从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对微观经济活动,都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开放中国金融市场承诺时间的日益迫近,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将面临着外资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因此,利用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资料对金融服务业的现状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摸底,以便准确把握我国金融服务业基本单位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登记注册类型、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配置情况,为调整和优化金融服务业行业结构、规划城乡结构等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本课题在研究中所提出的我国金融服务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将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使我国的金融服务业能够安全健康运行,适应经济发展需求。本课题研究将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相结合,描述分析与推断分析相结合,指标分析与专家调研法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金融服务业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本课题所研究的金融服务业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8个中类和11个小类,即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金融、保险业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业、证券经纪与交易业、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和保险业等。由于企业和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构成了我国行业的主体,而且金融服务业单位基本上都是企业法人和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因此,本课题研究中所使用的全行业及金融服务业的数据均为企业法人和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第一部分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现状本课题将从规模及水平、结构、分布、经济效益等方面,对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并与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进行对比。一、我国金融服务业规模分析表1:2001年我国金融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数规模指标全国其中:金融保险业绝对数占全国比例企业法人单位数(万个)2001年302.66.32.09%1996年262.85.52.09%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数(万个)2001年398.621.65.43%1996年367.124.16.56%企业法人年末实收资本(亿元)136563.4414906.3510.92%单位企业法人年末实收资本(万元)451.322355.95—企业法人从业人员数(万人)16502.22383.52.32%单位企业法人从业人员数(人)5561—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万人)16785.64401.822.39%单位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人)4219—(一)单位数规模截至2001年底,我国金融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单位数为6.3万个,占全行业企业法人单位数的2.09%。与1996年底相比,增加了0.8万个单位,而比例并未发生变化。金融服务业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数为21.6万个,占全国的比例为5.43%,比1996年底减少了2.5万个单位,而其比例也较1996年的6.56%有明显下降。就整体行业而言,单位总数增加的行业主要来自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这些行业企业法人单位数年均增幅分别为4.56%、26.52%和27.05%。随着90年代企业兼并、国企改革的深入进行,有3大门类的企业法人单位数减少,7大门类的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数减少。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为保证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健康运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我国加大了对信托、典当、保险等行业的清理整顿,金融保险业的产业活动单位数有所减少,但质量却得到提高。2001年底的金融服务业企业法人的平均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数为3.42,远高于全国1.32的平均水平,说明了金融服务业的分支机构多的特点。(二)资本规模2001年,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年末实收资本为14906.35亿元,占全国的10.92%,仅次于制造业(43861.96亿元)。再从企业法人的平均实收资本来看,金融服务业的每单位实收资本(2355.95万元)远高于全国的451.32万元平均水平,仅次于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423.71万元)。(三)从业人员规模2001年底,我国金融服务业企业法人的从业人数为383.50万人,占全国企业法人从业人员数的2.32%,从单位企业法人的从业人员数来看,金融服务业(61人)略高于全行业的平均水平(55人)。这主要是由于金融服务业营业网点较多。如果从产业活动单位的角度考察,我们可以发现,金融服务业单位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的从业人员数(19人)远低于全行业的平均水平(42人)。金融服务业是知识和资本密集型行业,就业吸纳能力明显低于其他劳动密集型行业。二、我国金融服务业结构分析(一)行业结构表2:2001年我国金融服务业单位数的行业分布行业企业法人单位总数(个)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总数(个)单位企业法人的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数(个)比例比例中央银行20743.28%27561.27%1.33商业银行1710227.03%11187151.71%6.54其他银行18142.87%29821.38%1.64信用合作社3045548.13%8221038.00%2.7信托投资业15302.42%17050.79%1.11证券经纪与交易业11431.81%31921.48%2.79财务公司2650.42%3230.15%1.22融资租赁公司890.14%980.05%1.1典当业8161.29%8570.40%1.05其他类未包括的非银行金融业9091.44%11120.51%1.22保险业707411.18%92394.27%1.31合计63271100.00%216345100.00%3.42从表2可以看出,2001年底我国银行、非银行和保险类金融企业法人单位数比例分别为33.17%、55.64%和11.18%。前两类金融业的企业法人单位分别集中于商业银行(27.03%)和信用合作社(48.13%)。从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来看,银行、非银行和保险类单位数比例分别为54.36%、41.37%和4.27%,商业银行(51.17%)和信用合作社(38.00%)仍然是前两类金融业最主要的形式。商业银行单位企业法人的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数为6.54个,远远高于金融服务业的平均水平,因此,商业银行是各类金融服务业中营业网点最多的。此外,除了信用合作社和证券经纪与交易业外,其他行业企业法人的平均产业活动单位数均低于2个,而最低的为典当业(1.05个)。(二)所有制结构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金融服务业企业法人的所有制结构与全国各行业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2001年底,我国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私营企业比例高达43.70%,国有和集体所组成的公有制企业数比例为40.5%;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比例为4.6%,因此,仅从单位数的角度而言,私营企业已占近半壁江山。但是,金融保险业中公有制依然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国有企业数比例为41.08%,集体企业数为49.96%,两者合计91.04%;第三大类型为股份制企业,其比例已达7.25%;私营企业数不到1%;而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数比例只有0.49%,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逐步开放,这部分性质的企业将会迅速增加。图1:2001年我国全行业与金融保险业企业法人单位所有制结构表3:2001年我国金融服务业各行业企业法人单位所有制结构行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中央银行99.28%0.53%0.05%0.00%0.00%0.00%0.14%商业银行83.78%3.94%0.01%11.31%0.20%0.73%0.03%其他银行95.37%1.93%0.06%2.09%0.17%0.28%0.11%信用合作社1.48%98.22%0.01%0.12%0.00%0.00%0.16%信托投资业32.75%7.71%20.00%33.66%1.76%3.20%0.92%证券经纪与交易业33.86%5.77%5.34%54.33%0.09%0.09%0.52%财务公司37.36%9.81%14.72%32.83%1.13%2.26%1.89%融资租赁公司41.57%7.87%5.62%26.97%4.49%13.48%0.00%典当业9.07%33.21%15.20%39.34%0.00%0.00%3.19%其他类未包括的非银行金融业33.00%39.05%5.94%18.48%0.00%0.22%3.30%保险业85.21%1.94%0.25%11.93%0.16%0.35%0.16%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包括集体、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企业包括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港澳台商独资、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包括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和其他内资企业。当我们考察金融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所有制结构时可以发现,不同行业呈现以下特点:第一,银行业是国有企业比例最高的行业,其中商业银行由于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股份制企业比例在银行业中最高,为11.31%;其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比例也是银行业中最高的,为0.93%;第二,信用合作社基本上是由集体企业构成,其比例高达98.22%,没有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信托投资业企业数基本上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三分天下,三者合计为86.41%;第四,证券经纪和交易业是股份制比例最高的金融行业,达到54.33%,其国有和集体企业比例约为40%;第五,在其他非银行金融业中,公有制企业比例为40%~70%,其中融资租赁公司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比例最高,合计达到17.97%。第六,保险业的所有制结构和商业银行类似。总体而言,2001年底我国金融服务业企业的所有制结构特点为: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国有比例很高;而非银行金融业的股份制比例较高,私营企业比例也明显较高;整体上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比例很低。(三)控股结构表4:2001年我国金融服务业企业法人控股情况行业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其他单位数(个)比例单位数(个)比例单位数(个)比例中央银行206399.47%10.05%100.48%商业银行1524789.15%6173.61%12387.24%其他银行174796.31%90.50%583.20%信用合作社22107.26%10343.40%2721189.35%信托投资业63541.50%513.33%84455.16%证券经纪与交易业61753.98%796.91%44739.11%财务公司13852.08%51.89%12246.04%融资租赁公司4550.56%44.49%4044.94%典当业11113.60%182.21%68784.19%其他类未包括的非银行金融业35138.61%232.53%53558.86%保险业639190.34%1141.61%5698.04%合计2955546.71%19553.09%3176150.20%2001年我国金融服务业总体而言,国有绝对控股和
本文标题:金融服务业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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