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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建立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诚信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信誉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是指在建设期内对新建、改(扩)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参建施工企业在质量信誉方面定期进行的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联合体中标的施工企业,按照投标承诺,对各自所承担的工程分别进行评价。第四条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做好质量管理工作。质量信誉评价不替代正常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质量信誉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由铁路局组织评价;部管铁路公司(筹备组)管理的项目由铁路公司(筹备组)组织评价;铁路局为出资人代表的其他合资铁路项目由铁路局组织,统一纳入本局质量信誉评价。第六条质量信誉评价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办法附件1所列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和评分。质量信誉评价的评分按平时检查占60%,集中检查占40%的比例计算。2第七条平时检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总监和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对每项评价指标的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组成员签字确认。平时检查一般采用抽查的方式,对所有参建施工企业的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2次。对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项目扣分必须经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施工企业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并注明原因。评价期内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专项执法监察发现的问题,凡符合附件1内容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纳入平时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项目管理机构对每次平时检查的结果,已应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上网公布,尚未开通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书面通知所有参建单位。第八条集中检查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一个评价期内原则上进行1次。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项目管理机构、现场总监、设计配合负责人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管项目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集中检查。集中检查的结果,必须有检查组组长、参加检查组的人员以及被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扣分项目应注明理由。铁路局质量信誉评价集中检查由建设管理处牵头组织,客运专线质量信誉评价集中检查由公司(筹备组)质量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检查组在对项目实施集中检查的同时,对平时检查的结果进行收集和确认,汇总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须在完成集中检查后的次日向该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通报。3第九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应派员对质量信誉评价活动进行抽查,并对质量信誉评价的组织机构、程序、结果提出独立的评价报告。铁道部适时组织专家或利用专项执法监察等形式,对建设单位的质量信誉评价进行督察。发现评价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铁道部将否决该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第十条各建设单位每次质量信誉评价结果(包括各项目评分结果、项目排序、总排序),要在上报3天前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并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的评价报告应同期独立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第十一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根据各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按附件2规定汇总计算出各施工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价结果,排出总名次,并将质量信誉等级依次划分为A、B、C三个类别。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等级和各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在铁道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5天后正式公布。质量信誉等级划分原则:根据施工企业的得分排序和全路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实际,综合评价为A类的企业不超过6家,C类的企业一般不超过4家,其他企业为B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参建施工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价档案。集中检查时必须将平时检查结果全部收集归档,建立完整的参建施工4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档案。铁路局建设管理处、部管客专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信誉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质量信誉评价只对在建项目进行。对项目已开工但标段内主体工程尚未开工的标段,不参加本项目的质量信誉评价;对已完成工程初验的项目,不参加下期的质量信誉评价。已竣工验收的铁路项目,不参与质量信誉评价。第十四条目前纳入质量信誉评价的范围是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施工企业。首次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从该标段应参加的第二个质量信誉评价期开始参加评价。第十五条对于在建工程发生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施工企业,除对其质量信誉扣分外,还要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在建工程发生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或因施工质量原因发生三级及以上等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不得进入A类等级。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因施工质量原因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建既有线项目非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不纳入质量信誉评价范围。第十六条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参与铁路抢险救灾工作。在运营线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对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各建设单位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设管理司会同部运输、监察局共同确认,按照灾害大小及难易5程度等,在质量信誉评价中额外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为1~4分。各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按附件1所列内容进行检查评价,不得将与工程质量无关的其他内容列入评价范围。第十七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在下一个评价期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前、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时,A类施工企业在其参与投标的前3个铁路大中型项目的综合标段(独立划分标段的专业工程和既有线项目影响行车安全的标段除外)投标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同等条件是指:商务标、技术标文件通过评审;投标报价中含物资价值时,其报价在有效报价范围并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在1.5%之内;投标报价中不含甲供物资价值时,其报价在有效报价范围并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在3%之内)。当两个及以上A类施工企业在优先中标的范围内投同一标段时,报价接近评标基准价的一方中标。第十八条对全路范围内质量信誉评价结果为C类的施工企业,以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为整改期。整改期后10日内,C类施工企业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第十九条质量信誉评价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价组织及人员应对评价的结果负责。质量信誉评价工作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今后,在质量信誉评价公布后的建设期间或运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实体质量与评价结果有重大偏差,将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铁道部设立质量信誉评价举报投诉机制,评价组织及人员要自觉接受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以及社会6各界的监督。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举报电话:010-51848870,010-51842837(传真);铁道部纪委、驻部监察局举报电话:010-51844279,010-51841289(传真)。第二十一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若发现质量信誉评价违反本办法的,应及时报告铁道部主管部门并在评价报告中反映。发现评价结果与现场实际质量状况严重不符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铁道部主管部门确认后,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的评价结果不纳入本次质量信誉评价,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暂行办法》(办建设发[2005]52号)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附件:1.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检查评分表2.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计分及排序原则7附件1: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检查评分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企业名称:检查日期:类别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扣分标准扣分扣分原因质量行为1机构现场核查无专门质量管理机构扣5分;无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扣5分;人员资格资质不满足扣2分。2人员按投标承诺现场核查项目经理不符扣5分;技术、质量负责人不符各扣3分;其他质量管理人员不符每名扣1分;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每名扣2分。和投标承诺不一致或和建设单位批准的不一致。3主要设备按投标承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核查主要设备不符每台套扣2分。主要设备指:大型混凝土搅拌、路基碾压、隧道掘进与衬砌及单台设备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设备。4质量自控体系查验体系文件质量责任未明确到具体人员,扣3分。5检验批、隐蔽工程自检及报检检查内业资料、现场核查报检但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每起扣5分;未报检进入下道工序,每起扣10分。6设计变更检查内业资料及现场核查手续不全,每起扣3分;未经批准先施工,每起扣5分。7技术交底现场询问和查阅资料施工企业现场技术交底未交底到作业人员,每起扣1分。8质量问题整改依照监督、建设、监理有关质量问题通知单现场核查未按期整改,每个问题扣5分;整改达不到要求,每个问题扣3分;不执行监理指令,每次扣5分。内业资料9检验批验收资料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资料缺失,每项扣1分;和现场实际不符,每项扣5分。10施工日志随机抽查1个月内容日期不连续或无质量描述,每缺1天扣1分;发生的质量问题无记录,每起扣3分。工程实体原材料设备及构配件11进场检验查看检验试验报告资料、现场抽检厂制品无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每批(台)次扣5分;未经进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进场,每批次扣5分;检验频次不足,每缺一次扣2分;地材抽检指标不合格,每项扣1分。抽检指标:细骨料检查级配和有害物质含量;粗骨料检查级配、压碎指标和有害物质含量;道碴检查粒径级配、针片状指数、杂质含量。12存储现场检查无标识牌或标识错误,每牌扣1分;未按规定存放,每处扣1分。813偷工减料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现场核查偷工减料每次扣10分;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每起扣10分。混凝土14配合比抽查内业资料及现场核查未做配合比设计或未签认的,扣5分;拌制前未做施工配合比,每次扣2分。15材料计量抽查内业资料及现场核查未计量或未做称量复核,每次扣5分。16质量控制抽查内业资料及现场核查未按要求做同条件养护试件和试验,每次扣5分;未做坍落度、入模含气量和入模温度测试,每项次扣2分;未按要求进行养护,每处次扣1分。17钢筋工程现场量测间距不合格,每处扣2分;焊接不合格,每处扣1分。连续5个间距为1处。18实体质量抽查内业资料、现场抽检强度不满足要求,每处扣10分;存在超标裂缝,每处扣5分;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每处扣3分。轨道19有碴道床现场抽检道床厚度不够或道碴尺寸超标,每处扣1分。20无碴道床现场量测铺设安装精度不满足要求,每处扣1分。21钢轨、道岔、轨枕铺设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无钢轨焊头探伤记录,每次扣5分;无锁定轨温记录,扣3分。隧道22支护现场抽检喷砼厚度、平整度不满足要求,每项每检验批扣1分;钢架间距、锚杆数量不满足要求,每项处扣1分。从拱顶开始每2米取1个点凿孔或检查喷厚标志,每工点至少查5个断面。23防水板安装现场检查防水板搭接、焊接不符合要求或破损,每处扣2分;防水板背后有钢筋头外露的,每个扣1分。24衬砌现场检查检测厚度不足、脱空,每5m内扣3分;渗漏水,每处扣2分。采用雷达无损检测检查,每工点查25m。路基25路基填筑现场核查及抽检使用填料不合格,每批次扣5分;填层表面积水,每处扣1分;填料粒径超标,每检验批扣2分;未按要求做工艺试验,缺1项扣3分;未按工艺试验参数施工,每次扣3分;压实指标不合格,每测点扣2分。26挡护工程现场核查厚度、高度不合格,每处扣3分;未设反滤层,每处扣2分。桥涵27基础检查内业资料及现场核查地质未按程序确认,每处扣1分;桩基每出现1根Ⅲ类桩基扣2分、1根Ⅳ类桩扣5分。9四电28四电柱、杆、塔、架、缆、线、配件现场对照进场记录、检测记录和施工记录未进行现场核对测试,每项次扣2分;核对资料错误,每项次扣1分;埋深、防护的安全距离和限界不够,每处各扣1分;未做电气耐压试验、绝缘电阻试验或不合格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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