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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综合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条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外汇局设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第四条考核内容及分值:(一)合规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共分为三类:1.业务合规,共60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情况。2.数据质量,共30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3.内控制度及其他,共10分。考核银行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监督执行情况,对外汇管理规定的培训、宣传情况,对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的配合、落实情况,以及检查情况。此项内容由考核工作小组汇总各业务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评分。2(二)风险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阶段性外汇管理工作的执行效果,共10分。具体指标根据外汇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提前向银行公布。风险性考核指标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三)总行单独考核指标,考核管理权在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行、主报告行、短期外债管理行等视为总行,下同)的业务,共10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四)附加项目,考核仅由部分银行开办的特殊业务,共30分,由外汇局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考核。附加项目分值不纳入总成绩。第五条考核评分采取扣分方式。外汇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核内容及相应考核标准(见附表1),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分值扣减。对于银行主动发现并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不予扣分。第六条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外汇检查部门应在银行确认后及时通知考核工作小组,由考核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记录并判定是否计入该银行当年度的考核成绩。判定的标准为:考核期内以及考核期上一年度发生的违规问题,计入该银行当年度的考核成绩,同一违规问题不重复录入;其他年度发生的违规问题,不计入当年的考核成绩。3第七条对于银行没有开办相应业务的考核指标(含风险性指标和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予考核。为保持与开办相应业务银行的可比性,在计算此类银行总分值时,该考核项目的得分按照同一地区内其他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平均分予以调整。开办业务的判定标准为:取得业务资格的,认定为该业务已开办;未取得业务资格的,则认定为该业务未开办。第八条外汇局对银行考核,按法人和属地相结合方式进行。(一)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二)上述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三)外汇管理权限下放的,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考核。第九条银行考核成绩的计算汇总:(一)单项考核指标得分的计算。银行单项考核指标得分=下级行1得分×该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下级行2得分×该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下级行1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下级行2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对于上级管辖行和下级行共有的考核指标,将上级管辖行视为一家分支机构,与其他分支机构的得分一并汇总。(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得分的调整。调整方法为:以考核期辖内银行平均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同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笔4数之比确定调整系数,最高为4,最低为0.25。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最终所扣分数=原始所扣分数×调整系数。(三)最终考核得分的计算。银行全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全行各单项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除外)×80%+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若银行的总行不在辖内,则将调整后的单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作为该银行在辖内最终考核得分。附加项目得分在计算银行最终考核成绩时予以单列。第十条外汇局根据银行最终考核得分,将被考核银行评定为A、B、C三类,并就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综合情况形成整体评估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完成辖内银行考核业务记录的录入、计算和提交工作,并于3月1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考核工作小组提交对辖内银行的考核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基本情况(报表格式见附表2、附表3),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整体评估,考核反映的主要问题。第十一条外汇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银行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和评定等级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考核银行,并视情况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整体评估情况予以公布。外汇局综合考虑银行考核结果和评定等级对银行进行监管。5第十二条外汇局对银行进行考核,应及时将考核信息录入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同时留存相应业务记录。保留记录的期限为24个月。第十三条外汇局应在每个考核年度中期,向辖内银行通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银行整改。第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应对下级外汇局的考核工作予以监督指导。第十五条新开设的银行自下一年度起参加考核。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附表:1、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明细表3、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汇总表6附表1: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项目细目分值考核指标详细标准评分办法主要参考文件依据备注业务合规60分国际收支12分12分结售汇等业务办理的合规性1、办理即期、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黄金汇率敞口平盘业务是否已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基本条件;2、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时是否对客户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3、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变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备案;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如资本金本外币转换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自身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实需原则,代债务人结售汇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等;5、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外汇净收1、银行开办即期、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黄金汇率敞口平盘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3分;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发现1次扣1.5分;3、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未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每发现1次扣1.5分;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审批的,每发现1次扣1.5分;6、未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进行设置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收单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7、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1分;8、银行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每发现1次扣1分;9、银行未对外币代兑机构尽到相关管理职责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10、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11、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不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的,每发现1次扣0.1分;12、银行与议定客户美元实际结算汇价超出浮动幅度管理规定的,每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7、《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0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7项目细目分值考核指标详细标准评分办法主要参考文件依据备注益结售汇进行事前报备;6、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进行设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的收单业务;7、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8、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9、银行与议定客户(如大额客户、重点客户等)的美元实际结算汇价是否存在超出牌价浮动幅度的情况。10、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是否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发现1次扣0.2分。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2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2006]第1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2007年5月18日公告)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工作日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的批复》(汇复[2007]440号)2分*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合规性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每个工作日10:00时之前报送上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2、是否将结售汇1、未经外汇局许可超过限额,于下一个工作日平盘的不扣分;连续2天超限额的,扣0.5分;连续3天超限额的,扣1分;连续4天以上的扣2分。2、银行超过限额没有如实填写报表的,每发现1次扣1分。3、漏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1天扣0.5分,迟报1次扣0.2分,每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汇发[2005]50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总行单独考核指标8项目细目分值考核指标详细标准评分办法主要参考文件依据备注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通过核对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综合头寸限额批件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实现)。发现错误1次扣0.2分。迟报:超过当天规定报送时间、但在当天工作时间之内报送;漏报:在当天未上报上一日数据;错报:报送数据经外汇局验证错误的。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118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结售汇头寸统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08]38号)1分*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合规性报送汇价数据信息是否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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