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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李庄与警察的对话按:广东惠州胡伟星所谓“涉黑案”(34名被告),经指定管辖,惠州市中院移送广州中院审理,2014年2月10日开庭,历时月余,进行了我国司法史上时间最长、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排非”,在“排非”程序中,大多被告人控诉警方在审讯时对他们“吊飞机”(反铐悬空吊起)、电击生殖器、铁锤击后背……等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有的昏厥后用冷水泼醒、有的生命危在旦夕急送医院抢救、有的痛不欲生撞墙寻死……被告们历数这些梦魇的时候,有的泣不成声、有的嚎啕大哭,旁听席上的亲属们悲怆无比,公诉人、法官、辩护人听了这些令人发指的刑讯亦不寒而栗,众被告指向很明确,警方之所以如此,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逼迫他们在事先编造的指控胡伟星的笔录上签字。根据刑诉法等相关“排非”规定,警方出庭接受调查。2014年3月12下午,在广州中院第一法庭,李庄与涉嫌刑讯逼供的惠州警方一号出庭人员(惠州市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胡伟星专案组副组长佘某某)的法庭问答,(根据速记材料整理,如与实际有出入,欢迎补正)审判长:下面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李庄:我们还是希望法庭能够让证人堂堂正正的站到法庭上来,与被告们面对面的,……审判长:我们对证人的声音做变声处理、面部打马赛克、安排证人作证室通过视频接受各方提问,是根据保护证人的相关规定……李庄:他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普通证人,人民警察抓捕被告人时破门而入、空手夺刀、不怕牺牲……怎么害怕出庭作证呢审判长:请服从法庭的决定李庄:好吧。我服从法庭的决定,那就开始问了。李庄:佘支队,您好佘支队:……沉默李庄:佘支队您好,我是胡伟星的辩护人,我下面开始发问,根据人民警察法、警察誓言等,人民警察具有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忠于法律、不怕牺牲的精神,这种精神您是否具备?警察:……沉默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认为这个问题与证据合法性没有必然联系,请辩护人有针对性地提问。李庄:那是你公诉人的认为,我认为有联系。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你没有权力禁止我发问。审判长:辩护人问其他问题,就案件事实来问。李庄:我现在正在“就这个案件的事实”来问……警察:我今天出庭说明情况,律师的问题与我要说明的情况好像没有关系,请求审判长决定。审判长:辩护人问其他问题。李庄:当然有关系,人民警察打击犯罪连牺牲都不怕,还怕当庭说明情况?审判长:请李庄辩护人问其他问题!李庄:好吧,我尊重审判长的决定,问下一个问题,您是什么时候接到出庭通知的?警察:3月4号。李庄:您接到这个出庭通知以后,心里害怕吗?公诉人:审判长,反对。公诉人还是认为这个问题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任何联系。尹经奎:你们公诉人不就是希望问他“打没打人……”,他说没打,就完了。审判长:尹金奎!不要让我再警告你了。尹金奎:如果这不让问,那不让问,没有任何意义。审判长:针对案件事实来问。请你停止发言,现在不要插话!李庄:佘支队,您害怕吗?审判长:问下一个问题!警察:我服从审判长的安排。李庄:您到底是害怕,还是不害怕,直接回答不就行了。审判长:问下一个问题!李庄:如果一号证人连这些都回答不了,下一个问题我怎么问呢?我一开始问,你们法官和公诉人就都来围攻我……审判长:这个问题不要再问了,问下一个问题。李庄:好吧,我还是尊重审判长的决定,那我继续问,您是本案专案组的领导,您刚才回答公诉人提问时,您说当时抓捕了50多人,具体50几人,你能说出来吗?警察:沉默李庄:审判长,这个问题与本案有关吧?审判长:你问这个问题很可笑,公诉人又没反对你问,你不要浪费法庭时间了,继续问。李庄:可证人不说话,他在等您的裁决呢。审判长:那就等他一会儿吧,等这一小会等不起啊?李庄:好,那我们就等吧。警察:时间太长了。我只记得是五十多名,至于具体是51还是52记不起来。李庄:谢谢您的回答,为什么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才34人,其他的作何处理了呢?警察:其他的有些是审查清楚就释放处理了,有些就在批捕阶段就释放了。李庄:哪些无辜被拘捕的人员,被长期关押又释放后获得国家赔偿了吗?警察:没有接到这方面的申请。李庄:刚才公诉人问您,抓捕疑犯时有没有给他们戴黑头套,您刚才说是为了保护嫌疑人的隐私。我想问的是,戴头套保护隐私的法律依据您能否向法庭说明一下吗。能,还是不能?警察:我是根据处理这个案件的押解规定执行的。李庄:根据押解规定的第6条还是第7条?到底是第几条?您能回答,还是不能回答?警察:记不清了。李庄:那我告诉您,根本就没有这个什么“押解规定”,您现在记住了吗?警察:沉默……公诉人:审判长,辩护人,我打断一下啊,你不能这样问下去李庄:为什么不能?交叉询问、充分质证,甭说我问他,我还可以质问你。公诉人:你无权质问我。李庄: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我当然可以质问你公诉人!公诉人:大喊抗议辩护席:大喊抗议审判长:控辩双方不要争论了。李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18条,控辩双方可以相互质问,你记住了!审判长:(敲法槌)停止争论!其他人不要说话!李庄:第二公诉人,您是当过军事法院院长的人,您应该知道这条规定,院长先生。审判长:李庄辩护人,在法庭上随便说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履历是不合时宜的。请各位辩护人以后不要有类似的行为。辩护人继续。李庄:好吧。我继续问,佘支队,戒具的使用有哪些法律规定,您是否清楚?警棍、脚镣、头套,它们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您是否了解?警察:是为了工作的需要,可以使用。李庄:您再重复一遍好吗?警察:我是说为了具体工作需要而使用的。李庄: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使用戒具的前提是依法,法律对戒具使用的规定,您是否了解?警察:沉默李庄:如果执法者不了解法律的规定,盲目地根据“需要”去使用戒具,这样是会犯错误的,您知道吗?请您回答。警察:沉默李庄:请您回答,您是知道,还是不知道?警察: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李庄:好。谢谢您的拒绝,那我继续往下问。您刚才讲了,当时50几名疑犯在你们的会议室关押,少则两三天,多则五六天,可在本案中很多被告人为什么出现了七八天以及七八天以上被关押的,甚至十来天不送看守所的。您能不能解释这个问题,能,还是不能?警察:这个……具体多少天是要根据具体的材料来定的。我并不能确定某一个人哪一天抓了,哪一天关进去,而且隔了这么久。李庄:好。谢谢。既然您不能够确定,为什么您刚才在作证席上欺骗法庭和公诉人,说少则两三天,最多则五六天呢?警察:沉默李庄:您做这种欺骗的证言时,到底怎么想的?您能否向法庭做出合理解释呢?能,还是不能?警察:我记得是两三天和五六天。李庄:您到底记得清还是记不清?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认为刚才辩护人的这个问题是与本案没有关系的。刚才这个证人是说,两三天或五六天,最后他还说了一句,具体以材料为准,所以希望……警察:以具体以材料为准!辩护席:一片抗议审判长:等公诉人讲完,先。李庄:我反对公诉人的强行打断。公诉人:请等公诉人发言完毕可以吗?李庄:我正在发问,还没有发问完毕呢。审判长:请你遵守一下法庭礼仪行吗?请你不要打扰公诉人。李庄:他们强行打断我,是在讲礼仪吗!你(公诉人)不要指手画脚的!我还没说完呢,审判长。审判长:等她讲了先。她是反对嘛。李庄:我反对她的反对,是不是我该先讲呢!审判长:等她讲了,先,讲了再你讲。公诉人:请辩护人不要再断章取义,刚才证人已经说过了,具体事宜以材料为准,也就是说,具体每个人关了多少时间送到看守所羁押的,以材料为准。尹经奎:让证人自己回答好吗?公诉人:尹金奎律师!刚才已经警告你一次,你又执意插话!李庄:她举手反对,我也举手不服,她有权利反对,你怎么只说我而不说她呢。审判长:举手后,我同意的可以,没同意的不行。李庄:她(公诉人)一举手马上就说!您同意了吗?我们怎么没看见啊。审判长:尹金奎律师,你多次插话了,你不是第一次了,等她继续讲完。公诉人:发言完毕。就是希望辩护人不要断章取义。审判长:李庄辩护人继续发问。辩护席:抗议声一片。审判长:谁允许你们发言了,停止,都把话筒放下,李庄辩护人继续发问。李庄:好吧,我继续,“详见笔录”的话,佘支队确实说过,但不是在这个问题上说的。他回答的两三天、五六天是时间段问题,很清楚,公诉人,您刚才走思了,请公诉人认真听清楚再反对。博超律师:附议)审判长:那位辩护人!你叫什么名字?当庭警告你一次。博超:公诉人刚才……李庄:他怎么了?审判长:他没举手,随意发言。李庄:他举了手啊,我们都看见他举手啦。审判长:你后脑勺长眼睛了吗?你看见他举手了吗?书记员记录在案。李庄辩护人你继续发问。李庄:我刚才扭头,正好看见他举手了审判长:李庄辩护人,请你继续发问!李庄:好,佘支队,我们言归正传。您是否了解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的规定,您了解,还是不了解?警察:了解。李庄:好,您既然了解这项规定,为什么没有将几十名嫌疑人“立即送看守所”?而少则关了两三天,多则五六天,甚至七八天,十来天,为什么?公诉人:反对。李庄:你怎么总是乱反对啊,我反对你的反对!公诉人:你已经问过这个问题了。审判长:我听得不太清,辩护人继续问。李庄:我没有问过这个问题,谢谢审判长主持公道,对于公诉人胡乱反对的行为,您应当予以训诫,起码警告他们一次也好吧。公诉人:审判长,审判长……审判长:李庄辩护人继续发问,手不要指公诉人。李庄:我要是不指他们(公诉人)而是指被告席,那不就指错了对象嘛。所以我只能指他们那边。审判长:继续问。李庄:好,谢谢。我问的问题是,警方为什么不将嫌疑人“立即送”看守所?警察:沉默公诉人:举手李庄:希望第三公诉人听清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45条规定了“立即”送看守所,为什么没“立即”,谁的责任?这个责任人,你们追究了没有?公诉人:举手李庄:我还没说完呢。我问的是,没有“立即”送看守所的责任是否查清,责任人是否追究……听清了吗?第三公诉人,你们不要交头接耳的。审判长:李庄,你继续问,不要再质问公诉人了。李庄:我现在还就要问问这个问题。公诉人:你无权——李庄:我为什么无权?审判长:这个问题不争论了,继续往下问。李庄:佘支队,您看到了中国最精彩的法庭,我现在继续问您。你们没有“立即”送各嫌疑人去看守所的责任人找到了吗?我说的是145条。而你们没有做到“立即”。您回答我,你们找到责任人了没有?警察:在这个环节上,我们是有些瑕疵。李庄:好,谢谢你的坦诚。非常的感谢。您也是我见过的中国公安人员第一个大胆承认办案有瑕疵的人。谢谢,我向您表示敬意。下面我继续问。李庄:你们抓了五十多个人,五十多个人都集中关押在你们公安局的会议室,我们在法庭调查中,非常关心当时那五十多人睡觉怎样。你的刚才回答公诉人,是给他们每人发了被子,发了几床被子?我没有听清,是一床还是两床,你刚才说的是两床是吗?警察:嗯。被告席:(切——苦笑)议论纷纷李庄:被子是新的还是旧的?警察:被子都是新被子。李庄:这些被子是警方统一购买的?还是企业赞助的呢?警察:是我要求我们的内勤去购买的。李庄:购买的发票你们还保留着吗?能否向法庭提供购买被子的发票?能,还是不能?警察:当时内勤到底是在哪里买的,这要回去搞清楚。李庄:我没问从哪买的,问的是能否提供购买发票,你大约在什么时间内可以向法庭提供购买被子的发票?警察:沉默李庄:三日内还是一周内?警察:当时我是交代我们的内勤人员去购买的,而且现在时间这么久了,发票现在找不找得到还是个未知数。李庄:佘支队,我终于听明白了。作为一个警方的负责人,您当时是交代了内勤去购买,至于内勤是否购买您不掌握,是这个意思吗?警察:不是,我的意思是我见到了被子,但是至于购买被子的时候有没有开发票,这点我无法确定。李庄:那我想知道,购买被子的资金是内勤自己个人的奖金和工资吗?是,还是不是?警察:这是由我们公安机关内部的财务管理规定,我觉得和我要证明的问题没有关系,我请求审判长批准,拒绝回答。李庄:审判长要不您替我问一下证人好吗?按照公安机关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购买被子应该有无发票。审判长:要针对案子的事实来发问。李庄:审判长,庭审中,几十名被告一再声称几天几夜没有睡觉,我们的法庭也调查一个月了,他(佘副支队长)说给被告们发了被子,我现在要求警方出示被子的发票还不行吗!那我现在问,佘支队,你先喝口水,我再问好吗?你能否向法
本文标题:辩护人李庄与警察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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