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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将会成为消防验收新重点!2016-06-22当宁消防网这些将会成为消防验收新重点01系统总线上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32个点一个隔离器,并且按防火分区设置。02超过100m的建筑,出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报和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0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04消防控制室内设备布置及房间尺寸:单列布置最小宽度5m,双列布置最小宽度6m。(按设备宽度1000mm计算)房间长度根据设备数量确定,当设备排列长度超过4m时,其两端通道均应大于1m。05允许消防控制室与弱电系统合用,但应有明显间隔。06消防水泵(喷淋、雨淋、水幕、消火栓)、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消防直启线)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08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感温10m一个,感烟15m一个,至端墙距离不大于安装间距的1/2.09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10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一个手报,从任何位置到最近的手报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报安装高度,底距地1.3m-1.5m。(距离30m)11区域显示器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宾馆饭店应每隔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安装高度底距地1.3m-1.5m。12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重要变化,简言之就是有消防系统的住宅,就必须做,尤其高层)13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独立设置在每户内,底距地高度为1.3m-1.5m。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15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的场所,应选择线性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如何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16-05-19当宁消防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5.1一般规定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5.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5.1.3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8,火灾警报装置;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1,电动阀控制装置;12,消防联网通信;13,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5.1.4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5.1.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樘,抽验联动控制功能。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抽验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9,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10,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3)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11,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1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5.1.6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5.1.7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2,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5.2.1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3,除1、2款规定的A、B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4,系统验收合格评定为:A=0,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5.2验收前的准备5.2.1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5.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同时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5.3验收5.3.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和本规范3.2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5.3.2按本规范第5.2.1条要求验收技术文件。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5.3.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3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5.3.4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4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点型火灾探测器的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5.3.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5.3.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3,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6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5.3.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2,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内应发出故障信号。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5.3.8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2,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3,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检验方法:观察检查。5.3.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3,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验方法:观察检查。5.3.10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3,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10.1~4.10.6条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4,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
本文标题:这些将会成为消防验收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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