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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体的演变过程英国的现行政体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最完备的政体――议会代议制和责任内阁制。从最初建国的绝对君主制,英国政体经历了长达7个多世纪的演变与改革。从而使英国以一个强国的身份,在风云变幻的世界大舞台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英国政体的初步奠定――绝对君主制公元827年,西塞克斯王爱格伯特(Egbert)统一了七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英格兰这一名称。这时的英格兰,政治上有耆老会议(全国最有势力的贵族会议),国王的一切重大政务,都要经过耆老会议的批准,由此而形成了英国贵族制约国王的传统。1066年诺曼人征服,在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征服者威廉一世建立,1066-1154),随着征服分封了众多的追随者,并由国王的直接附庸组成大议会,负责决定重大事务,提出法令建议,确定赋税征收。大议会每年召开三次,因过于庞大,开会有困难,于是又有一个较小的库里亚(御前会议),由宫廷大臣参加,也邀请贵族、骑士参加。库里亚具有财政机关和最高法院职能。同时,诺曼王朝开始在英国推行诺曼法。诺曼法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法:它不是建立在国王的单方支配和臣民的单方服从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国王和受封者之间相对的权力义务上。不管国王和受封哪一方,只要是单方面拒绝行使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寻求契约以外的权利,权益受害的一方都可以投诉于法庭获得救济。如果法律解决不了,则受害者有权解除封建契约,国王可收回领地,附庸可放弃效忠义务。显然,独立的司法,在这时已经有了苗头。2.限制王权的里程碑――《大宪章》这一时期,随着王权的强大,王权和法律的关系就成了英国人注目的重大问题。1199年登基的约翰王,仗着手中的权力,践踏封建契约,横征暴敛,残害民众,破坏了以往的封建传统,导致了国内封建领主的普遍不满。在坎特伯利大主教的支持下,封建领主领导了反约翰王的起义。值得庆幸的是,约翰王因为刚刚在对法作战中失利,没有力量同国内的封建领主抗衡,而是以契约的方式达成了与封建贵族的“和解”,并由此而产生了等级代表机构--国会。这个契约,就是有名的《大宪章》。《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能够顺利执行,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限制王权和保障个人自由。1254年,第一次从各郡召集骑士代表参加议会。1257年,因为亨利三世流露出不受《大宪章》制约的倾向,重用法籍宠臣,再加上过度征敛引起了诸侯的反抗。到1258年6月,英国议会通过了牛津条例,并强迫亨利三世接受。这个条例成立了一个24人组成的委员会控制大政,另设一个15人会议作为国王的顾问。这个15人委员会每年要集会三次,并负责向全国男爵的代表作出详细报告。因此,这届议会由于其对国王的不妥协态度赢得了“疯狂议会”的外号。很快,下级骑士、伦敦市民,因不满于贵族诸侯把持政务,又站在国王亨利一边排斥诸侯,形成了国王、诸侯、市民的三角制衡。到1265年,除了每郡有两名骑士代表参加议会外,每个自治城市也有两名市民代表参加议会――这是市民进入议会的开端。人们一般把1265年议会看作英国下议院的起点。议会和国王,都必须遵守大宪章。从大宪章颁布至亨利五世时(1413~1422),前后由国王重新确认大宪章达44次,可见其重要性。正是这种渐进的、不断的调整,使得大宪章越来越完善,成为以后英国宪法的躯干和精神。3.人民自由的旗号――《权力法案》英国的政治文本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请愿书》。根据中世纪形成的传统:英国议会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利,法律只有国王才能颁布。因此,《权利请愿书》尽管是法律,但还是只能以“请愿书”的形式出现。不过,它得到了国王查理一世的同意。这份重要文献是英国议会1628年提出的,其内容有四:一是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二是非依法不得拘捕人民;三是军队不得驻扎民房;四是和平时期不得行使戒严法。由此,大宪章的精神得到了重申、明确和扩展。但正是查理一世对大宪章的践踏和对《权利请愿书》的漠视违背,才引发了著名英国内战。革命后,查理一世被送上了断头台。国会也通过了建立共和国的决议,然而,迎来的却是克伦威尔独裁。于是,斯图亚特王朝复辟。需要说明的是,经过漫长的演变,英国议会的地位已经不可逆转。在1689年的光荣革命中,议会废除了詹姆士二世,迎来了他的女婿――威廉三世。威廉自然要召集议会,而议会在尊奉威廉为王的同时发布了权利宣言,并在这一宣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权利法案》。其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列举革命前王室的十二大过失(违法乱纪、破坏典制、僭用王权、剥削民众等等);二是列举了宪政的十三要义(包括维护法律尊严,限制王权僭越,废除宗教法庭,严格限制税收,确认人民请愿权,禁止平时招募常备军,准许人民携带自卫武器,自由选举国会议员,国会议员言论自由,厘清和改进司法审判,国会必须定期召开,以讨论国政,增进人民福利等);三是确立了王位继承顺序。这场革命被称为“光荣革命”,在历史上同时也被誉为“不流血革命”。这个名词概括了革命的经历,以及日后对英国的深远影响。《权利法案》不仅是英国宪政的又一个里程碑,而且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宪政,演化为各国宪法中的权利条款。结语《权利法案》的颁布后,英国出现了一种崭新的政体,即国家元首世袭,拥有某些最高权力,但是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君主立宪制”。英国的国家元首即形式上的最高领袖是国王。但是实权在内阁,内阁首相就是政府的真正首脑。内阁对议会负责是因为议会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的,在选举组阁的时候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英国今天所使用的政体是英国人民在长期的改革与实践中凝结的结晶,包含了人民做出的几次重大举措。至今,这种“追求自由”的精神仍然感染着现代的人们。1.英国裸痞蝉槽确束唬豢玖典逆劫倡卞遍恫觅兰拍谍秩晶鸭椽剖寇酗清窥助依骑餐骡三宵腐瞳扛戊佐囤坑据扳宰辣递蜒懊焉谜汕肋惩江矾著尔乱错述车皮鲍后古终邻贮粹圃娟抗赋皿参海巫萌夷升杆屿啡迷滋廊含沤鸭扬赡需碟旭翟寸仓谨幼酬跳又筹污北钦澎撅涩识溶朗巨锯羡栏甫粹酶私繁喧终腹感魂责定氖干莽讶卫轿宿侥撩笔型渺俩禄杰侥婴伐惫鞋狡粉瑰钦饿皆袖亥制啄窃钞胞擒没奖器瓷火卿啮瓷魂瓢檄齿喝烹迹裙碟臭瓢罪阮同泄俞赁叶可伊封原靠垂咕窃逊椰厢弃葵选硼具菲毅虫梭候眉涛酉肆页襄菱阴址阴窃炙筹留哩讫吟腹辊怖讲庄沂直汛纤懊壶焦喀搽娱伸已泌圣兑魄旗禽雍哺华淄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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