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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保险服务协议协议方:甲方: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委托人——陕西省林业厅乙方: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项目被委托人——共保联合体丙方: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六月陕西•西安-2-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保险服务协议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委托人:陕西省林业厅(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关正街233号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项目被委托人:共保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保险公司名称地址主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咸宁东路488号共保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路396号秦电大厦8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23号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大厦A座22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69号碑林区政府21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园E座5层-3-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项目保险经纪人: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IBC大厦A座16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丙方协调,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委托人”系陕西省林业厅。2、“被保险人”系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各市、县(市、区)的林业经营者。3、“保险经纪人”系提供专业保险经纪服务的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工作日”系除公休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二、协议组成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批单、备忘录及其他附件。2、本协议。3、保险单。4、共保协议。-4-5、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除非另有约定,以上所列顺序在前为准。三、保险条件乙方作为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项目的承保公司,在收取保险费的同时,应履行相关保险责任和服务义务:1、保险标的:陕西省参与2013年森林保险试点的64个县(市、区)境内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明晰的公益林和商品林。2、实施区域和规模:陕西省参与2013年森林保险试点的64个县(市、区),合计6400万亩。3、保险金额:以亩为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500元。总保险金额=投保林地面积×每亩保险金额4、保险费率:4‰。5、保险期间: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6、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5-冰雹;霜冻、暴雪、雨凇。(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病虫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且死亡率达到35%(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7、免赔额: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雨淞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无免赔,不扣除残值;因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死亡的设定35%的起赔线,不扣除残值。四、签订协议、出具保险单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若保险单中内容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执行。乙方须根据甲方确认的保险条件,按时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并及时出具保险凭证。五、保险条款执行主承保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森林保险条款》。六、保险费结算1、甲、乙双方均以人民币结算。2、保险费构成:公益林保险费构成: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6-25%,市、县(区)两级财政共补贴15%,林业经营者承担10%;商品林保险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林业经营者承担45%。3、林业经营者承担的保险费的收缴方式:林业经营者自缴部分保险费由乙方收取,甲方和丙方协助乙方收取该部分保险费。4、林业经营者保险费自账户划出或缴纳现金至乙方即视为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乙方应由主承保公司及时出具保险合同;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补贴资金自账户划出即视为主承保公司及其他共保公司收到保险费。七、组织实施及项目服务(1)乙方由主承保公司牵头成立森林保险项目专属服务领导小组,加强领导,保证服务质量。(2)本项目实行“分区域服务”模式。服务区域如下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2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7-陕西省分公司5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3)乙方在服务区域的每个县均需设立专属的服务机构,负责“分区域服务”内的林业经营者自负保险费收取、查勘定损、收集理赔资料等工作,处理保险相关事宜。(4)服务机构人员应保持稳定,若需调整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函告甲方及保险经纪人,相关替代人员的资质和能力不低于原有人员及项目服务所需的资质和能力。八、期内服务1、保险服务手册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项目保险服务手册》、《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项目保险宣传单》印发至各被保险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理赔须知、保险经纪人、保险服务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的等。2、防灾防损服务为提高森林火灾防御能力,丙方积极协调与乙方一起配合林业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工作。3、保险经纪服务-8-丙方应按政府相关部门和委托人要求履行各项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督促和协调保险公司做好保险服务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落实我省森林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甲、乙、丙三方执行陕西省政府制定并颁布的《陕西省森林保险巨灾基金管理办法》,此项基金专项用于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巨灾赔付。具体使用办法详见《陕西省森林保险巨灾基金管理办法》。(2)制定统一的森林保险操作规程和理赔标准丙方负责起草《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理赔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经乙方完善同意后参照执行。其中明确承保、理赔勘查、定损,索赔资料明细等事项。(3)组织保险培训在保险服务期间内,由丙方协调、组织对基层财政部门、林业基层管理部门、基层保险服务机构等相关人员进行2-3次的森林保险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承保衔接、数据登记及核对、保险理赔、报案、查勘等;培训费用由共保体各承保公司根据承保份额按比例分摊。(4)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丙方定期协调、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基层林业部门、共保体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在保险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9-量。(5)建立数据统计及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并定期编制《简报》①建立一套完整的森林保险承保、理赔数据统计、报送机制。乙方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报送《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承保统计表》、《保险报案统计表》、《保险理赔统计表》。主要内容包括实际承保的数据及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损失面积、赔付金额、报案人身份等。②丙方将所有数据汇总后,分别报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陕西保监局等管理部门。同时,丙方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建立承保、出险、理赔等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③丙方每月收集全省出险、理赔数据,定期制作《赔案简报》,包括出险与索赔概况、赔案详情分析、协助索赔服务情况、下一步工作等,由丙方定期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陕西保监局等管理部门报送。(6)建立森林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和共保体承保公司份额调整机制丙方协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乙方各承保公司2013年开展森林保险的工作进行考核,制定详细的考核评比办法,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各承保公司承保份额分配及是否继续参与或退出的重要依据。(7)签署履约服务保证承诺书-10-共保体各承保公司签订履约保证承诺书(详见附件2)。在保险期间内,出现违约行为,或在保险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结案率未达100%(特殊情况除外),将由监管部门按法律和条例规定处罚并减少下一保险年度参与额度。九、理赔服务1、接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森林灾情后,应及时与乙方或丙方联系,告知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原因等。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报案,乙方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视为及时报案。2、查勘定损乙方可以自行进行查勘定损,也可以委托甲方或约定的保险公估公司进行查勘定损。若乙方委托甲方或公估公司进行查勘定损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公估公司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名单:(1)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2)西安正恒公估有限公司;(3)西安泾渭公估有限公司;(4)西安正益保险公估有限公司;(5)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6)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7)北京安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1-3、索赔单证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包含如下:(1)若被保险人为林场或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③林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④林区分布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公章);⑤保险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⑥损失清单(原件);⑦事故报告(原件);⑧赔款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⑨林业、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2)若被保险人为个人,需提供如下资料:①林权证(复印件);②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③保险凭证(复印件);④事故报告(原件);⑤损失清单(原件);⑥赔款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⑦林业、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4、单证审核-12-(1)在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索赔清单提交索赔资料3个工作日内,乙方还需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充资料清单(加盖公章)。超过期限,乙方不得以索赔单证不全为由拒赔或延长理赔期限。(2)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详细说明拒赔的理由,并做好被保险人的解释工作。针对每一起拒赔案件,乙方要做好登记,每季汇总后书面分送甲方和丙方。(3)经审核,各共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索赔资料丙方,由丙方在3个工作日内再次审核后交给主承保公司进行理算。5、损失理算乙方在收到被保险人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应按以下时限进行理算:估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估损金额在100万元上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6、理赔时限属于保险责任、双方对赔偿金额已达成共识且所有理赔单证齐全,除被保险人有特殊要求外,必须按以下规定时限支付赔款:100万元(含)以内,5个工作日;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7、预付赔款-13-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估计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经查勘属于保险责任的,由被保险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估计损失的50%支付预付赔款。8、赔款支付公益林赔款和商品林赔款由共保体主承保公司直接支付给林木经营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其进行受灾公益林、商品林的抚育、补植等工作。十、税费根据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与本协议有关的税费,由甲方负担;对乙方征收与本协议有关的税费,由乙方负担。十一、一般条款l、争议解决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协议变更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修改或补充,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3、保密条款未经甲、乙双方及保险经纪人同意,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泄露给其他方。因泄密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4、法律责任-14-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5、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由各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2013年月日0:00至2014年月日24:00。本协议一式10份,甲方执2份、乙方共保体各方各执1份,保险经纪人执2份。(以下无正文)-1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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