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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教职〔2008〕6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我厅以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为依据,结合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联系人:贺林飞电话:029—873385932附件: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八年三月七日3附件: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证实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4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县区、市教育局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非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由县区教育局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备案。省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春季生备案的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31日。第四条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见附件1),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含实践教学,下同)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教育部监制、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取得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奖励政策。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成绩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入学生学5籍档案。第七条思想品德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思想品德评定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进行。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写出综合评语的形式,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第八条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第九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实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考核成绩按规定学分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首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次在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试要求相同,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第十条课程学期成绩按以下规定确定:1.考试课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总成绩的50%—70%),平时成绩为辅(占总成绩的30%—50%),综合确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小测验等。2.考查课学期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综合性测验成绩(一学期进行2次)占40%—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小测验等)占30%—60%。63.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以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为主,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折算成相应的成绩。不能参加社会考核的技能,由学校按实践操作的规定标准进行考核。4.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者,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及格,计算学分。第十一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第十二条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实践能力、应用性知识及实习表现等。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在企业实习的,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评定。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第十四条旷考、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五条学分是学分制记载学生学习任务的计算单位,也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单位。根据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7目标,三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220学分。其中,专业课学分占65%—70%。第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之间相同课程成绩原则上应该互认。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可以跨校、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取得该课程相应的成绩。第十七条毕业鉴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毕业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形式,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评定等级。第三章免修、免试与兼学第二专业第十八条学生学习成绩优良,通过自学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由学校组织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及格可免修。含有实习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习实验,并通过考核取得及格成绩后,可以免修该课程。第十九条学生通过自学、远程教学等形式学习的课程,其内容高于或相当于中职课程要求的,凭国家认可的成绩单、学生考取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可以认定成绩的,相应课程准予免修免试。第二十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可以申请修学第二专业,经学8校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准予兼学第二专业,报教育厅备案。考试合格或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1.一学期所学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的门数达学期考核总数1/2者。2.学分制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1/2者。3.跟随原班级学习有较大困难者。4.毕业生获得学分数,达不到规定毕业总学分数的2/3者。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原已及格课程的成绩、已获得的学分应予以承认,可以不再重修。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2.学生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4.复学或转入下一年级,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9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可接收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1.学生在同一市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2),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省范围内跨市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研究同意,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2.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1.定向培养未经签约单位同意。2.入学不满一学期。3.毕业年级。4.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5.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10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2.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4.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及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允许的时限:三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年,四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年。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六章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1.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4.学生因休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第二十七条规定者。5.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60学时)者。116.考试作弊屡教不改或多次旷考,情节严重者。7.在同一学年内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门数不及格,或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规定学分三分之一者。8.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10.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2.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学生家长负责领回。3.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二条退学学生,取消学籍,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奖励学分:对某课程学习成绩特别突12出的学生;参加国际、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种知识、专业技能和文艺体育竞赛受到奖励者;获得国家专利者;科技成果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通过者,可奖励一定学分。第三十六条对违犯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七条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开除学籍要通知家长)
本文标题: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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