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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毒监督工作指引一、消毒卫生监督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消毒管理办法》(二)标准、规范、文件《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2—1995)《紫外线杀菌灯》(GB19258—2003)《次氯酸钠溶液》(GB19106—2003)《次氯酸钠溶液包装要求》(GB19107—2003)《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疗卫生用品辐射灭菌消毒质量控制标准》《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工业湿热灭菌》(GB18287—200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生物指示剂第1部分:通则》(GB18281.1—200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生物指示剂第2部分:环氧乙烷灭菌用生物指示物》(GB18281.2—200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剂第1部分:通则》(GB18282.1—2000)《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年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2009年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2009年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2009年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二、监督内容与要求1、消毒管理组织、消毒隔离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各级各类医院必须成立医院消毒管理组织,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处(科)、门诊部、护理部、临床相关科室、检验科、消毒供应室、手术室、预防保健科、设备科、后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院消毒监测和控制医院感染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根据《综合医院建筑标准》有关卫生学标准及预防医院感染的要求,对医院的改建、扩建和新建,提出建设性意见。3)对医院拟定的全院消毒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审定,对其工作进行考评。4)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消毒和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遇有紧急问题随时召开。2、建筑布局:门诊流程布局、重点科室如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传染病区(房)、产房、新生儿病房、ICU、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医院洗衣房流程布局。2.1门诊: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300张的其它医院急诊科(室)、儿科门诊应与普通门诊分开,自成体系,设单独出入口和隔离诊室;传染科门诊、肝炎、肠道门诊等应做到诊室、人员、时间、器械固定;挂号、候诊、取药、病历、采血及化验、注射等与普通门诊分开。肠道门诊必须设立专用厕所;2.2消毒供应室: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内部布局合理,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划分清楚,区域间应有实际屏障;路线及人流、物流由污到洁,强行通过,不得逆行。2.3手术室: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手术室内应设隔离手术间、一般手术间、无菌手术间;隔离手术间应靠近手术室入口处。2.4传染病区(房):应设在建筑物的一端,远离儿科、新生儿、母婴室、ICU等病房,设单独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医院应设单独的传染病区,与普通病房之间应设隔离区)。病房内污染区、半污染区、相对清洁区应分区明确;应设工作人员值班室、通过间(包括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等卫生设施);应设消毒室或消毒柜(箱)2.5产房:产房周围环境必须清洁、无污染源,应与母婴室和新生儿室相邻近,相对独立;严格划分无菌区(正常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清洁区(刷手间、待产室、隔离待产室、器械室、办公室)、污染区(更衣室、产妇接收区、污物间、卫生间、车辆转换处),区域之间标志明确。2.6新生儿病房:新生儿病房(室)应相对独立,入口处应设置洗手设施和更衣室,分新生儿病室、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隔离室、配奶室、沐浴室、治疗室等。2.7ICU:分治疗室(区)和监护区。监护区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9.5m2;2.8内窥镜室:设立病人候诊室(区)、诊疗室、清洗消毒室、内镜贮藏室等。2.9血液透析室:设普通病人血液净化间(区)、隔离病人血液净化间(区)。治疗室、水处理室、储存室、办公室、更衣室、待诊室等分开设置。2.10洗衣房:分为衣物收集区、洗涤区,压烫、折叠区,清洁衣物存放区。物流由污到洁,顺利通过,不得逆流。洗衣房设置传染病病人使用过的衣服、被服等物品的专用消毒池。3、消毒产品采购制度与执行情况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时必须索取有效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剂、消毒器械同时必须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证件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按如下要求登记。消毒产品的索证与验收的主要内容消毒产品类别索证验收内容国产消毒剂(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查验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内容与产品标签标示使用说明内容是否一致,证件是否有效期内。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用领卫生许可批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检验机构的报告及该批次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进口消毒剂(器)卫生部颁发的进口消毒产品许可(备案)批件复印件查验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内容与产品标签标示使用说明内容是否一致证件是否有效期内。该批次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用领卫生许可批件)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内容与产品标签标示是否一致,证件是否有效期内。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注: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原件持有机构的公章;75%单方乙醇、戊二醛、次氯酸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压力蒸汽灭菌器、食具消毒柜等不需提供卫生许可批件,但应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记录生产厂家、供货单位(应包括经销商名称,公司或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资质等)、产品名称、数量、规格、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卫生许可证号、卫生许可批件号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依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生许可批件核对标签说明书,必要时进行抽检;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4、消毒灭菌管理4.1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4.2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灭菌。耐热、耐湿物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首选压力蒸汽灭菌;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化学灭菌法,如环氧乙烷灭菌等,内窥镜可选用环氧乙烷灭菌或2%戊二醛浸泡灭菌。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选化学方法。4.3化学灭菌或消毒,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灭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规定定期监测。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4.4地面清洁消毒。建立地面清洁消毒责任制,每天地面应湿式清扫,保持清洁;当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即时以含氯消毒剂拖洗。拖把应有明显标识,不得混区使用;使用后应先消毒、洗净、再晾干。4.5空气消毒。每天对诊室、手术室、病房等空气消毒处理,手术室使用后应进行终未消毒,并建立消毒处理记录本,包括(诊室)名称、消毒方法、消毒时间、执行人等内容。4.6物体表面消毒。急诊抢救室及平车、轮椅、诊察床等应每日定时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及时消毒处理。弯盘、治疗碗、药杯、体温计等用后应立即消毒处理,枕芯、棉褥、床垫定期消毒。4.7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的管道、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须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湿化液应用灭菌水。4.8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病房及各诊疗科室应设有脚踏式、肘式或感应式流动水洗手设施和手消毒剂。接触病人、进行无菌技术操作前后和接触血液、体液及被污染的物品脱手套后应洗手,不便于洗手时,应配备快速手消毒剂。穿脱隔离衣前后、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品后及接触特殊感染病原体后应对双手消毒。手术前应对双手洗刷和消毒,刷手或泡手时间必须符合要求。具体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5、消毒灭菌监测和重点科室消毒情况医疗机构应按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压力蒸汽灭菌、干热灭菌、环氧乙烷灭菌炉、紫外线灯监测;消毒后物品(如胃镜、肠镜等)、血液净化系统、环境卫生学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排放污水监测。5.1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应进行生物和化学监测。生物监测:消毒剂每季度一次,其细菌含量必须<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化学监测: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对戊二醛的监测应每周不少于一次。5.2压力蒸汽灭菌监测:必须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生物监测应每周进行,新灭菌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对拟采用的新包装容器、摆放方式、排气方式及特殊灭菌工艺,也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采用。对压力容器等根据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校正,有记录。5.3低温灭菌的监测低温灭菌方法包括环氧乙烷灭菌法、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法和低温甲醛蒸汽灭菌法等。5.3.1通用要求新安装、移位、大修、灭菌失败、包装材料或被灭菌物品改变,应对灭菌效果进行重新评价,包括采用物理监测法、化学监测法和生物监测法进行监测(重复三次),检测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5.3.2环氧乙烷灭菌的监测5.3.2.1物理监测法:每次灭菌应连续监测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灭菌参数。灭菌参数符合灭菌器的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的要求。5.3.2.2化学监测法:每个灭菌物品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作为灭菌过程的标志;每包内最难灭菌位置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通过观察其颜色的变化,判断其是否达到灭菌合格的要求。5.3.2.3生物监测法:每灭菌批次应进行生物监测,监测方法见附录C。5.3.3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的监测5.3.3.1物理监测法每次灭菌应连续监测并记录每个灭菌周期的临界参数如舱内压、温度、过氧化氢的浓度、电源输入和灭菌时间等灭菌参数。灭菌参数符合灭菌器的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的要求。5.3.3.2化学监测法每个灭菌物品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作为灭菌过程的标志;每包内最难灭菌位置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通过观察其颜色的变化,判断其是否达到灭菌合格的要求。5.3.3.3生物监测法应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灭菌循环的生物监测,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5.3.4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的监测5.3.4.1物理监测法每灭菌批次应进行物理监测。详细记录灭菌过程的参数,包括灭菌温度、湿度、压力和时间。灭菌参数符合灭菌器的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的要求。5.3.4.2化学监测法每个灭菌物品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作为灭菌过程的标志;每包内最难灭菌位置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通过观察其颜色的变化,判断其是否达到灭菌合格的要求。5.3.4.3生物监测法应每周监测一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5.3.5其它低温灭菌方法的监测要求及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5.4紫外线消毒: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对新的和使用中的紫外灯管应进行照射强度监测,新灯管的
本文标题:四医疗机构消毒监督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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