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王小蕙等与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1王小蕙等与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冀民三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蕙。委托代理人:茹绍雄,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明魁,原中央美术学院雕塑创作研究所副教授,现已退休。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阳县建来石材雕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红民,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马东平,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智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小蕙、曲阳县建来石材雕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来公司)因王小蕙诉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水办)、建来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石知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小蕙及其委托代理人茹绍雄、阎明魁,引水办的委托代理人张智远,建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赵红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小蕙起诉称,1999年4月,通过建来公司的介绍,王小蕙和另两位雕塑家朱尚熹、范伟民按照引水办《招标文件》的要求,创作设计了十二个方案,送交引水办,填写了作品、作者登记表,参加雕塑创作设计方案投标。经过一审评选,王小蕙为西里公园设计的浮雕方案被选中。在此基础上,王小蕙按照引水办的要求为西里公园做出了主雕和两侧浮雕综合配套的创作设计方案,并被引水办采纳。同年7月,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王小蕙为西里公园主、侧浮雕方案设计制作立体模型。期间,建来公司的杨建尧来电话转告,西里公园雕塑项目被定为一期重点工程,要在国庆节前建成,并称,二审评选要的立体稿可以不做了。同时,杨建尧又派人取走局部模型。这些说法和举动令王小蕙对西里公园主、浮雕施工的艺术质量感到担忧,7月14日王小蕙写了《关于主、浮雕艺术质量的2几点意见》,用传真发给引水办。此后,王小蕙继续制作立体模型,等待引水办与其商定西里公园雕塑工程实施方案和签订合同,而引水办一直没有做出回应。国庆节过后,王小蕙得知西里公园的雕塑工程已经建成,使用的正是她的作品。王小蕙认为引水办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引水办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其创作设计费20万元,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王小蕙申请追加建来公司为共同被告,认为建来公司与引水办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请求判令建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引水办辩称,王小蕙在诉状中承认是与另两个雕塑家一同创作,中标作品应为合作作品,王小蕙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其权利范围。即使王小蕙享有著作权,引水办也不存在侵权行为。王小蕙没有购买标书,也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投标,而是自愿与建来公司达成协议,与建来公司一起并以建来公司的名义投标,王小蕙与建来公司是委托关系。引水办依据招标文件以及与建来公司的合同获取该雕塑作品,并已按合同规定支付了包括著作财产权在内的各种费用,故使用该作品合法。请求驳回王小蕙的诉讼请求。建来公司辩称,建来公司与王小蕙之间有协议,并已履行,王小蕙的设计费建来公司已支付,而且本案是王小蕙诉引水办侵犯著作权,与建来公司无关。原审法院查明:西里公园的主、浮雕设计方案为王小蕙一人所作,王小蕙是本案诉讼所涉雕塑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1999年4月6日,王小蕙向引水办出具证明:“贵部引水工程,需美化环境设计制作雕塑,本人愿与河北曲阳县建来雕刻石材有限公司合作,完成此项工程。”1999年4月30日,王小蕙、范伟民、朱尚熹三位雕塑家与建来公司签订“关于石家庄民心河雕塑方案与加工制作的协议书”,约定:建来公司邀请王小蕙等三个雕塑家共同合作并联合组成石家庄民心河雕塑设计投标小组,达成各项合作规则。王小蕙等三人根据建来公司在投标抽签活动中抽到的四个雕塑点的有关要求(见标书),经过集中紧张的设计工作,推出了十二个设计方案。凡被正式选中、要进行施工的作品,建来公司拥有整个工程的承揽权,如有特殊情况,王小蕙等三人必须充分支持建来公司享有这一优先权。1999年8月20日,引水办(甲方)与建来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其中载明,“经公开招标,引水入市改善环境工程西里公园主题雕塑、浮雕设计中标方案为乙方合作者的《莲花仙子》、《都市文化》。鉴于乙方与合作者的协议及其委托书,该工程的施工制作由乙方承担。”在该协议书第四条“造价及工程款的支付”中第一项约定,“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整(包括设计费、监制费及制作、安装费),采取大包形式,即包工包料,由乙方总包,并由乙方向设计者支付设计费、监制费”。引水办已向建来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余款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知其停止支付。2000年9月26日,建来公司给引水办去函,说明建来公司与王小蕙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王小蕙与引水办毫无关系,要求引水办不要因此而停止对建来公司拨款。同日,建来公司向引水办出具“与三设计人认识合作过程”的书面材料,向引水办说明建来公司与王小蕙是委托关系,建来公司已支付王小蕙设计费等费用10.3万元。建来公司提供王小蕙给建来公司的收条两张,其中一张写明“今收到石家庄雕塑工程设计补助费一万五千元整”,另一张写明“今收到星光灿烂小样费五千元整”。王小蕙对两张收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只承认领过1.5万元设计补助费,对其他款项予3以否认,并称“星光灿烂”小样的5000元费用与本案无关。建来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向王小蕙支付过相关费用。在庭审中建来公司承认,仍欠王小蕙的设计费,与王小蕙协商过,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中国美术家协会1998年8月31日出具证明,证明“中央美院、工艺美院收艺术工程(雕塑、壁画等)费20%~50%的稿费设计费”、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2000年8月3l日制定的《雕塑艺术工程创意方案与设计费收费标准(暂行)》第五条规定:“创意方案一经委托方确认,并作为中标方案后,即视为进入实施设计阶段。注册雕塑艺术家即可按工程制作费的百分比收取费用”,工程制作费在100一150万元间的收费率为20%-17%;工程制作费在150~200万元间的收费率为17%-15%。北京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公室、中央美术学院雕塑系、清华大学美术学院雕塑系、西安美术学院雕塑系均出具证明,认为王小蕙的设计费可参照上述标准计算。王小蕙要求引水办、建来公司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但对损失数额的计算未提交证据。原审法院认为,王小蕙是西里公园主、浮雕的设计者,享有著作权,应依法予以保护。王小蕙在设计方案投标前,向引水办出具与建来公司合作完成此项工程的证明,并与建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归王小蕙,如果设计方案被选上,建来公司享有全部工程的承揽权。引水办正是基于上述证据,在设计方案被选中以后,与建来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建来公司采取大包的形式,设计费由建来公司支付给王小蕙。在设计方案投标过程中,王小蕙和建来公司是合作关系,并以建来公司的名义投标,引水办使用王小蕙的设计方案属于合法使用,且已向建来公司支付了绝大部分的工程款,因此王小蕙的设计费应由建来公司支付,对王小蕙要求引水办支付设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建来公司使用王小蕙的作品虽已经过王小蕙认可,但仅向王小蕙支付部分报酬的行为,侵犯了王小蕙的著作权。王小蕙要求建来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设计费的数额,王小蕙与建来公司的协议和引水办与建来公司的协议书中都没有明确的约定。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根据行业内多年的经验制定的《雕塑艺术工程创意方案与设计费收费标准(暂行)》,可以作为本案所涉设计费的参考。建来公司称已给王小蕙设计费等费用10.3万元,王小蕙只承认给了1.5万元设计补助费,建来公司又未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故对其他款项不予确认。设计费以外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王小蕙未能提供依据,对王小蕙要求引水办与建来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建来公司支付王小蕙设计费20万元。2.驳回王小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建来公司承担。王小蕙、建来公司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王小蕙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引水办使用王小蕙的设计方案属于合法使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建来公司不是西里公园雕塑作品的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引水办与不享有著作权的建来公司签订包括著作权内容的合同是违法行为。把引水办与建来公司的合同,作为认定引水办对王小蕙设计方案属于合法使用的依据,是错误的。王小蕙为西里公园创作设计的雕塑作品尚未发表,是新的作品,只要引水办不与王小蕙签订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就必然违反《著作权法》的一系4列规定,侵犯王小蕙对其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2.原审判决认定在设计方案投标过程中王小蕙和建来公司是合作关系,并以建来公司的名义投标,是错误的。引水办的招标,是对雕塑作品的设计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标联合体的组成成员都应具备参与投标的相应资格,建来公司是石刻加工单位,根本没有从事雕塑创作设计的资格和能力,不可能和雕塑家王小蕙组成共同投标的联合体。3.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判决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没有“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发生。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原起诉书中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庭审中,王小蕙称,建来公司未侵犯其著作权,而是侵犯了其名誉权,并要求建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建来公司上诉称:1.原审将建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追加到王小蕙诉引水办著作权侵权一案中,程序违法。追加建来公司为本案被告的前提应是建来公司与引水办共同侵犯王小蕙著作权,原审判决已认定引水办未侵犯王小蕙著作权,也就不存在建来公司与引水办共同侵权,故建来公司不应参加本案审理。如王小蕙认为建来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或构成违约,应另行起诉。2.原审判决认定建来公司侵犯王小蕙著作权与事实不符,混淆了侵权与违约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建来公司完全是依协议合理合法使用王小蕙的设计方案,此事实已被原审判决认定,建来公司并未侵犯王小蕙的著作权。原审判决认定建来公司未全额支付王小蕙设计费是对王小蕙的侵权,是对法律的曲解。即便建来公司未全额支付王小蕙设计费,也只构成违约,与王小蕙所诉的侵权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建来公司与王小蕙的纠纷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3.原审判决根据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制定的《雕塑艺术工程创意方案与设计费收费标准(暂行)》判令建来公司支付王小蕙20万元设计费于法无据。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作为社会团体,无权制定收费标准;并且该收费标准未经政府物价部门批准,不能作为确定本案合同价款的依据。原审判决依此判处,显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针对王小蕙的上诉,引水办答辩称:1.王小蕙不是投标人,其是以加入建来公司的形式参与雕塑设计的,建来公司才是投标人。本案的事实是,1999年4月,引水办向社会发布了民心河沿线主题雕塑设计招标公告,建来公司参加了招标报名及资格预审,并在报名资格预审过程中通知王小蕙及范伟民、朱尚熹向引水办出具同意与建来公司合作的函件。其后建来公司购买了标书,参加了竞标抽签,并按照招标文件向答辩人提交了设计稿。王小蕙没有参加报名,没有购买标书,没有参加抽签,没有向引水办提交投标文件,不享有中标人的权利,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雕塑的加工、制作、安装。2.雕塑的著作权一般分为三部分,一是设计者设计的雕塑图稿(平面图)的著作权,二是雕刻者制作的雕刻小样的著作权,三是雕塑完成后的著作权。本案中王小蕙只是进行了图稿设计,在其后的雕刻过程中,有建来公司雕刻工匠的独创性劳动,建来公司(或雕刻工匠)也对雕塑享有著作权。3.是建来公司而非引水办使用了王小蕙的作品。建来公司与王小蕙合作,目的在于使用王小蕙的作品。建来公司按照
本文标题:王小蕙等与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069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