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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4.2.25”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班级:12级3班(120103)姓名:张生学号:20124010317摘要:2012年2月,青岛市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位驾驶员驾驶无号牌,制动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垃圾运输车且不遵守交通规则;另外一位驾驶员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超速,从而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关键词:无号牌车辆,交通规则,超速,超员,安全驾驶一.事故的经过:2014年2月,青岛市发生了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张某驾驶一辆垃圾运输车沿某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对行的驾驶人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7死6伤。:经过调查,发现张某驾驶无号牌,制动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通过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李某驾驶超员车辆,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分析:张某驾驶无号牌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张某驾驶车辆通过路口左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51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3转弯时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李某驾驶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以及驾驶车辆超员。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三.得到的启示: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牌证齐全。:路口要减速慢行,遵守交通规则。:车辆行驶不能超速,客货车辆不应超员超载;对于超员超载加以严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达到标准才可放行。
本文标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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