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电气安装工程 > 辽宁省2015版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修订)电气部分宣贯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孙胜进2016-05-31宣贯目录一《要点》修编的目的及意义二《要点》参编单位三《要点》修编的原则四《要点》修编的特点五《要点》修编的主要内容六《要点》部分条文解读一《要点》修编的目的及意义原《要点》出版于2009年,近期国家规范标准做了很大范围的修订改版,且其中的部分条款与市场经济已不相适应,技术规定及电器产品已落后或淘汰。二《要点》修编单位主编单位:辽宁省土木建筑学会参编单位: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中心沈阳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锦州市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原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三《要点》修编的原则1“要点”全部条文源自于国家标准及规范。2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要点》修编的特点1.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内容调整;2.未列出强制性条文内容;3.部分条文增加了技术要点说明。五《要点》修编的主要内容1.相关现行标准、规范清单2.设计依据3.强制性条文4.供配电系统5.照明6.防雷及接地7.防火8.特殊场所用电安全及防间接接触防护9.抗震10.各类建筑电气设计11.11施工图的设计深度12电气设计说明审查要点13.《15系列辽宁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总目录六《要点》部分条文解读变电所消防控制室配电形式导体选择过负荷保护消防配电线路火灾自动报警各类建筑(1)变电所的所址《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2.0.1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作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技术要点说明】•主要从安全运行考虑,正下方系指相邻层的正下方。(2)放射式配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7.0.5在多层建筑物内,由总配电箱至楼层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配电或分区树干式配电。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楼层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应采用放射式配电。•在高层建筑物内,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由楼层配电间或竖井内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的配电,应采取放射式配电;对部分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2)放射式配电•【技术要点说明】•重要用电设备主要指电梯、消防水泵等,电梯机房(或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专用配电回路放射配电,在电梯机房(或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总配电箱,再放射配电至每台电梯(或消防水泵)。未设置变电所的高层建筑物,从进户总配电箱处以放射式配电。(3)保护导体截面积•《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2.14保护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满足电气系统间接接触防护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预期的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技术要点说明】•导体截面的选择应满足接地故障时短路灵敏度要求及金属短路热稳定要求。(4)选择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6.1.2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部分选择性或无选择性切断。•【技术要点说明】•选择性切断包括过负荷保护及短路保护,是指自动保护装置之间的协调配合,使分支回路故障仅由故障回路的保护设备动作而上一级保护设备不动作,不影响其他分支回路供电连续性。(5)过负荷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6.3.6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技术要点说明】•线路短时间过载并不立即引起灾害,在必要时让导体超过允许温度运行使某些负荷供电不中断,使其过载保护作用于信号而不切断电路。这里主要指防排烟风机、无备用泵的消防水泵等主电路中的热继电器,主电路中的断路器的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也应加大,或选用仅带短路瞬动保护的脱扣器。(5)过负荷保护•对于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水泵,其工作泵的过负荷保护信号作用于备用泵自动投入,备用泵过负荷保护应仅动作于信号。(6)检修隔离•《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2.5.4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控制开关或自锁式停止按钮。•【技术要点说明】•在设备检修或运行中保证人身安全。就近设置隔离电器,在检修电动机设备或机械时,可以有效防止误启动致维修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7)导体选择•《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7.4.1导体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2导体的绝缘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3)对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如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金融、剧场、展厅、旅馆、医院、机场大厅、地下商场、娱乐场所等)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技术要点说明】•是否采用低烟无卤类线缆,与消防设备、应急照明无关,与建筑物的性质有关,包括非消防配电线路。参与燃烧的更多的是普通线缆!(7)导体选择•普通聚氯乙烯材料在燃烧时逸出氯化氢气体量达300mg/g,火灾中PVC电缆放出浓烈的毒性烟气,使人中毒窒息,且烟气的沉淀物有导电和腐蚀性。因此对有低毒难燃性防火要求的场所,可采用交联聚乙烯、聚乙烯或乙丙橡胶绝缘不含卤素的电缆。防火有低毒性要求时,不宜用聚氯乙烯电缆和电线。•重要公共建筑物尚应包括: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详见《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附录B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B.0.1。(8)消防配电线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技术要点说明】•通路径:同桥架、同管沟等,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不同路径:分上下出线,分设配电室,分设电缆井,分设电缆沟;对电缆选型无要求。•应急照明属于消防配电范畴。(8)消防配电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1.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技术要点说明】•参见3.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上述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8)消防配电线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13.10.4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2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3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4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9)消防末端切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技术要点说明】•上述消防设备用电为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均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三级的应采用双回线路(参见10.1.4条文解释)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双电源可以分别引自2路10kV(一级)、2回10kV或1路10kV专线(二级)、2台变压器低压母线段或2个低压配电回路(三级)。(9)消防末端切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13.9.9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10)消防控制室《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8.3.4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2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2)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或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7)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10)消防控制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10)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4.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技术要点说明】•消防控制室可以与其他弱电机房合用,但要与消防设施有关。例如视频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等。•应远离变电所、大型泵房、大型风机房等。•合理确定楼层和位置,采取措施阻止自动喷水等灭火设施动作后的水积聚而致消防控制设备被淹。(11)水下照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7.1.2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交流电压值不应大于12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应大于30V。•【技术要点说明】•在0区内,只允许采用交流电压值不超过12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超过30V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参阅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16895.19-2002。(12)应急照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技术要点说明】•1火灾初期疏散人员容易发现安全出口。•2疏散指示标志如设在吊顶上有被烟气遮挡的可能,故在设计中应予避免。(13)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本文标题:辽宁省2015版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13439 .html